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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9-08-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巴东县煤矿、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东县境内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死亡3人以上或危及多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设立巴东县煤矿、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称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负责人、县国土局负责人担任,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由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广电局、县电力公司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组成。

  (二)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具体承办指挥中心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2、县国土局负责对地质条件的勘查,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负责组成专家咨询小组;

  3、县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和交通紧急疏通工作;

  4、商务局:负责提供煤矿的相应技术材料,按要求组织救护人员。

  5、县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

  6、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及保险公司协助善后处理工作;

  7、县广电局负责报道、采访及新闻发布等工作;

  8、县电力公司负责应急供电工作;

  9、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单位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煤矿及非煤矿山的主要危险因素

  (一)全县煤矿现主要分布在绿葱坡、大支坪、野三关镇、东壤口镇、溪丘湾5个乡镇,针对我县煤矿的特点,主要危险因素是瓦斯、顶板、透水等,所有煤矿都存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尤其以绿葱坡镇的枣子坪、二等岩等地高瓦斯矿井,危险性因素较为突出。

  (二)全县的非煤矿山分布在全县的所有12个乡镇,由于我县的地理条件所限,基本上所有非煤矿山都处于坡高、山陡的位置,其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岩崩、滑坡及因暴雨可能引发的泥石流等灾害。

  四、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演练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矿山救护小队和下设的矿山辅助救护队组成。各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护小队签定救护协议,交纳救护技术服务费。矿山救护队根据所服务的区域特点,制定训练计划,定期进行演习。矿山救护队在县安委会及州矿山救护中心的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各矿山企业应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各重点矿山企业应建立区域应急救援物资库,重点配备各种排水设备、机电设备、消防设备等。救援物资设备由县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指挥中心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0718—4334031

  县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州指挥中心、县委、县政府报告。

  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负责维护好治安秩序。

  七、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县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时通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救护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救护。

  (二)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由分管县长任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在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全权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三)当发生重特大事故超过县级应急救援能力的,县级救援指挥部按照事故救援的响应级别,接受上级应急救援组织的统一指挥。

  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

  1、综合协调组:主要由县安办、安监局、国土局等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授集关信息,掌握抢险救援进度,传达救援指令,及现场各小组的协调和联络。

  2、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物资供应组:由县民政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护秩序、交通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县人民医院和当地乡(镇)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工会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三)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进行。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积极组织救援,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的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矿山救护队必须设立救护基地,并设机动预备队伍。

  4、紧急救护原则。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活后死”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

  5、通讯畅通原则。事故地点应设立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八、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工矿企业和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急救。需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参与救护。

  九、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事故抢险发生的应急救援费用按照签定的《救护协议》办理,未签定救护协议的,由事故单位承担,不足时由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财政垫支。

  十、其它事项

  各乡(镇)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矿山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每个工矿企业都要制定适合自己特点的事故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