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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2006-10-20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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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函[2006]39号
 
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安全评价人员:

  鉴于目前部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即将到期,需要办理续期登记,而各地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全面开展。根据《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和《关于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6]7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拟于2007年10月31日前集中组织实施2006∽2007年度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次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持有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期满《资格证书》、需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安全评价人员;

  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内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从事煤矿安全评价人员的继续教育),并于2006年10月31日之前将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计划表(见附件二)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三、本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考试,考试以省为单位实施,可集中或分批次进行。考试命题、考试和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北京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承担。每次继续教育完成后,由承担继续教育的单位将参加的安全评价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电子版(用Excell制作)提交北京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由考试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安排考试,并负责向考生出具成绩证明;

  四、各地继续教育、考试实施计划和承担单位的信息将公布在安全评价管理咨询中心网页,评价人员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参加本省组织的继续教育和相关考试或参加其他省份组织的教育和考试;

  五、考试以开卷考试方式进行,考生个人独立完成。试题分矿山类、非矿山类两类,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六、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尽快确定承担本次继续教育的单位(由安监总局批准的安全培训一、二级资质机构承担),并于2006年10月底之前由承担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安全评价管理咨询中心:

  联系人:陈立元 电话:010-64940574、64948714

  北京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

  联系人:姚柳林 电话:010-64267576

  附件一:2006∽2007年度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内容

  附件二:2006∽2007年度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计划表

  附件三:续期登记安全评价人员个人情况统计表

  附件四: 参加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人员推荐报名表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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