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须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系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核准储存的证明材料。省经贸委日前下发通知,加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工作。
通知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歇业超过6个月、停业或被依法关闭的企业,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而自2007年9月1日起,将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和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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