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龙岗两区由于工业企业多,近年来日益成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区域。为此,《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原《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重新起草制定时,采用了较大市立法的形式,适用范围扩大至宝安、龙岗两区。
推行事故企业强制性安全评价制度,是条例(草案)的一大创新。针对个别企业事故多次发生、重复发生的现象,引入强制性安全评价制度,规定发生重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一次3人以上重伤事故(急性中毒)或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以上重伤事故(急性中毒)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从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事故。
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出现瞒报现象,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本辖区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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