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青煤安监察〔2009〕13号
各产煤州(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13号)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不再评审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及时送交项目设计单位,供其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时参考;在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竣工验收前,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二、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所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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