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吨死亡率全球最低
南非0.3
南非是世界著名的矿业大国,据报道,采矿业是南非经济的支柱产业,采矿技术和设备都非常先进。但南非的采矿业仍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南非雇佣劳动力最多的生产部门之一,其中不少是来自非洲其他国家的临时性劳动工人,在南非所有矿工中,绝大多数为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尽管如此,南非矿山事故死亡率却逐年在降低,1995年时,千人死亡率为1.02,2000年下降到O.72,2001年南非煤矿伤亡率达到历史最低点,全国煤炭行业死亡人数仅为17人;目前年死亡率为0.6‰,百万吨煤事故死亡人数是0.3,这在全球是很低的。
印度0.27
印度是世界上继中国和美国之后的第三大产煤国,煤炭在印度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发电资源,国家57%的商业能源由煤炭提供。据报道,历史上印度煤矿事故很多,上世纪60年代初,每年都发生3500多起伤亡事故。1961年百万吨死亡率高达4.81。进入90年代,印度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2001年到2003年千人死亡率平均为0.27。
波兰0.26
波兰是一个小国,但在煤炭工业方面却是世界先进国家之一。波兰的矿井煤层储藏较深,各煤矿均有不同程度的瓦斯和煤尘危害,为保证安全生产,1954年,波兰政府作出决议,将负责劳动安全的监察机构从产业部门独立出来,成立最高矿业监察局,以加强矿山安全监察;煤炭工业也加强了安全管理,改进安全设施,采用先进安全技术和新的劳动组织。从此,矿井事故率直线下降,百万吨死亡率逐年降低,从1955年的5.5人降到80年代一直保持的0.5-0.7,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目前波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只有0.26人。
澳大利亚0
严格执法有效地保证了澳大利亚的采矿安全。在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澳大利亚共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矿难事故6起,总计死亡69人。在此之后,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和对安全生产文化的重视,全国很少再发生矿难。近几年,澳大利亚的年均煤产量达到了2.5亿至2.9亿吨。在2000-2001年度,百万吨煤的死亡率即已下降到0.014人。自2003年起,全国煤矿开采实现了“零死亡”。
德国0.04
大凡到过德国的人,都对德国的安全生产有突出印象,尤其是矿山安全,人们印象更深,为此,有不少国家负责生产安全的官员出国考察都选择去德国。
据德国煤矿业内人士介绍,德国是世界上煤炭和褐煤储量最大的国家之一,煤炭的地质蕴藏量约2300亿吨,按照德国目前的开采规模,其煤炭储量可开采286年。据报道,德国不仅煤炭储量丰富,而且矿山安全在全球也名列前茅。报道说,德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0.04,2004年上半年德国煤矿事故死亡仅1人。
健全法规 促进安全管理
南非
南非矿山安全形势比较好的主要原因,是国家相关法规健全且执行得力。南非1996年制定了《矿山健康与安全法》,并由政府能源矿业部、矿主、矿山雇员三方组成了“矿山健康和安全委员会”,雇员代表进入安全机构,这在世界矿业史上是一个创举,从而确保了《矿山健康和安全法》的执行。
另外,政府能源矿业部设有矿山安全监察局,下设矿山安全监察司、矿山设备安全监察司、矿山职业卫生监察司和综合司四个职能司。在全国9个省设有矿山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几百名安全监察员。监察员可以不需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在任何时候向企业的任何人询问与安全有关的事项;对企业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安全监察有权要求企业进行纠正,并可对其罚款。
印度
印度宪法规定,煤矿与非煤矿工人的安全、福利和健康归中央政府管辖,由劳工部下属的矿山安全监察总局具体执行。该总局主要是通过对矿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采取聘用矿工监察员、设立矿山安全委员会和用“三方检查”方式使矿工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由8个部门负责监察:一是煤矿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政策和检查煤炭公司的安全状况。二是矿山安全总监。三是工人监察员。四是煤矿安全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评估煤矿的安全状况。五是矿区三方安全委员会。工人、矿山安全监察总局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矿区的安全状况。六是检查安全措施的三方安委会。七是负责制定政策并指导改进煤炭公司安全标准的安全董事会。八是矿山安全大会。对矿山安全标准提出改进建议。
波兰
最高矿业监察局负责对波兰全国矿山企业实行全权监察。该局由政府总理直接管辖,下设分局。监察局及其分局有权对煤矿生产中违章指挥者及违章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监察局视安全生产和保护矿产资源为所有监察工作的基本线,将灾害防治措施纳入煤矿的年度生产计划和远景规划之中,与各矿休戚相关。
德国
德国煤矿安全之所以很好,主要与国家和有关部门重视以及相关法规和切实执行有关。从19世纪工业初期德国就开始注重矿山安全问题,现代的法律基础从那时就已开始奠基。目前安全概念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矿井防火、防水、防爆等措施,而且职工上班路上的交通安全及职工的劳动保健也是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范围,并被称为“实用劳动科学”。
德国对安全监督实行双轨制,即政府部门设有矿山与能源管理处,各区有安全监察部,煤矿有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内部的安全部门。另一个方面是社会和商业监督力量,即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矿产企业必须为矿工投保。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的安全专家会不定期巡查矿井,对事故隐患发出警告。一旦出现事故,会赔得“倾家荡产”。
救护措施周全到位
南非
矿山救护也是南非非常重视的工作,目前南非设有全国设矿山救护中心,这是一个私营的非营利性机构,主要是为矿山救护队员提供培训服务,并为矿山提供救护服务和咨询。中心在全国建有矿山救护网并进行管理,所有矿山企业都可成为全国矿山救护网成员单位。南非《矿山安全法》规定,有100名以上的井下矿工的矿要设一支矿山救护队,一般有5名救护队员,有700名以上矿工的矿山要设两支矿山救护队。中心也是全国矿山救护网的管理机构,设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成员由大企业代表和矿山救护中心总经理组成。管理委员会主席由矿山救护中心总经理担任。
救护中心负责救护队员培训,课程包括初、高级救护队员培训和高级救护队员特种技能培训以及救护队员耐热测试和工作负荷测试。除了中心的少数管理人员和技术培训人员外,所有救护队员都是从各矿区挑选出来的兼职人员,他们不领取工资。“拯救生命、关爱工友”的使命感和光荣感是矿山救护队员的精神支柱。
波兰
长期以来,波兰对矿山救护工作也极为重视,根据有关法律,每个矿井都要设立救护站,救护队员人数按井下人数确定,低于500人的不少于15人;501-2000人不少于50人;2000人以上的在80人以上。救护队员每年要进行6次培训和演习训练,每次1周时间,都有专门的课题,首先进行常规体检,然后进行体能测试,再进行忍受高温、高湿环境耐力试验,同时对理论、规程、相关知识进行学习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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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根据规定,工人下井前必须穿工服、戴安全帽、挂探照灯、别上氧气袋,另外每人腰间还挂个小发射器。发射器的信号与地面控制中心相连,控制中心能够随时了解出现危险矿工周围的情况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在矿井下的巷道内,除常规灭火器外,巷道顶端每隔一定距离就悬挂一些装满水的塑料容器。其用途是一旦发生爆炸,这些装置会被击碎,里面的水会阻止爆炸后的火势蔓延。矿山还装有自动断电系统,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警戒线时,矿山用电就会自动掉闸。这种自动断电系统覆盖了全部安全领域。如果发生瓦斯爆发,矿工首先启用携带的氧气袋,而巷道每隔25米处安放的强力氧气呼吸装置供瓦斯浓度过大时使用。事故发生时,通讯系统会立即把情况报告监控中心,相关人员会迅速赶到现场。
赔付妥善 处罚严厉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煤矿,每一项措施都由法律制约。在澳大利亚阿平煤矿,任何把生产和利润看得比矿工安全和生命还重的人,都不配做集团及所属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执法方面,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如果管理人员不严格执法,职工就会效仿。如果因此造成人员伤亡,不但煤矿要依法被处以100万澳元以上的罚款,管理者还得去坐牢。”对于矿工来说,不光要依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还有监督上司、同事的权利和查找、汇报不安全因素的义务。发现有不严格依法行事的人员,他们有权到安全部门去告状;发现矿区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他们也有权拒绝出工。
南非
在南非,安全监察员对企业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进行纠正,并可对其罚款。企业应执行监察员的指示,凡对监察员的监察工作的任何干扰和妨碍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罚款或最高两年的监禁。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安全监察员公正行使权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安全监察员有专门的监督控制系统,同时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
南非矿业界一直严格实行矿山企业工伤保险制度,采取按发生事故风险大小实行差别费率,按有无发生事故实行浮动费率方法,由矿业主交纳保险费,矿山发生事故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付,避免发生事故后矿主和伤亡人员家属间的直接接触,也保证了伤亡人员的及时赔付,同时也减轻了发生事故矿山企业的负担。政府对企业严格实行违法必究,“凡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政府首先对有关企业处以20万兰特(1美元现约合6兰特)的经济处罚,重大事故的罚金则更高。
安全培训 系统严格
印度
政府和煤矿都很重视安全培训。1966年,印度专门制定了《矿山职工培训条例》。条例规定,新矿工和在职矿工必须经过矿山安全技术培训。根据这一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总局要求各煤矿公司建立健全矿山安全培训中心。新矿工下井采煤或采矿前必须在培训中心接受为期24天的安全培训,其中安全理论课12天,实际作业培训12天。培训内容主要有安全注意事项、开采方法、输送机和矿车的操作、顶板支护以及通风照明等。与此同时还开设炸药使用、爆破和瓦斯检测等技术培训。培训中心还要为技术工人和在职非技术人员开设安全技术培训课程。技术工人的培训期为18天,在职非技术工人培训期12天。安全理论和实际作业培训时间各占一半。矿工每5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进修培训。
波兰
采矿动力部规定:大学学历是矿长必备的条件之一,各矿总工程师必须由采矿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担任,矿长和总工程师上任前必须经过最高矿业监察局考核与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绝不能任职。波兰业内人士说,严格的任职资格审批与技能训练,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为使矿山有足够且合格的后备队伍,波兰不仅拥有许多矿业中专和中等技术学校,还在普通中学设有煤矿知识课,讲授煤矿安全生产工艺等一系列煤矿专业知识。特别是所有煤矿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职业培训才能上岗。一些直接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场所的工作人员,如放炮员、各类信号工、提升机司机、采煤机司机等必须持有矿业监察分局局长以上签发的操作许可证。
监管要灵法规要严(短评)
□寿川
一起又一起的矿难,一次又一次的举国震惊,近年来,煤矿安全问题一再直逼政府和公众的视线。
2004年,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生产事故有129起,而今年1—5月,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就达23起,比去年同期增加1.6倍。特别是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企业共发生死亡事故218起。
今年以来,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公布了存在安全隐患的1324处矿井名单,不合格一律关闭;严令各级官员撤出在煤矿中的投资;派督查组赴各地明察暗访。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正式施行。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坚定决心。煤矿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严格、周密的监管机制必不可少。它不仅能使已有的法律、法规得以真正执行,而且还可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提供坚实基础。
在国外,安全是重于生产和利润的第一要素,以南非、印度、波兰、澳大利亚、德国五国为例,百万吨死亡事故人数仅为0.3以下。他们的经验再次说明,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上强有力的矿山安全监察机制,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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