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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执法力度 树立监察权威

2004-07-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2003年,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广大监察人员紧紧围绕上级指示和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强化安全监察,加大执法力度,注重队伍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开创了新的局面。但是由于个别市县和一些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受经济利益驱使,在办矿标准低,自然灾害严重的情况下,对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贯彻不力,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安全责任流于形式,致使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还不够牢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仍无完全把握。因此,在2004年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树立安全监察权威,进一步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一、重点监控、关口前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树立监察权威
    一要以事故多发地区和重灾矿井为重点,强化监察执法。对安全程度评估为C类、D类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多发矿井,要作为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进行重点监察。对重点矿井要提高覆盖率,对其主要生产系统特别是通风系统以及存在的重大隐患要进行深入监察,跟踪整改情况,不能只局限于一般性检查,切实督促煤矿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监察过程中,要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针对性,事后有跟踪复查。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强化责任,限期处理落实。二要以矿井“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为重点,加大监察力度,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严格督促煤矿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宇方针,督促煤矿完善和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加大矿井防治水工作监察,督促煤矿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健全井下防排水系统、加强设备设施检修检测,建立井下现场管理制度。三要抓好顶板、机电、运输、装备和非正规采煤方法矿井的专项监察。督促煤矿完善和落实采掘作业规程、顶板管理措施;积极协助煤炭主管部门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增强矿井防御顶板灾害的能力。四要对各矿井的通风能力进行一次核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五要针对多数国有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及调试、校正达不到规定要求,不能充分发挥现代化安全装备效能的实际,加强对地方国有煤矿的监察指导。六是对煤矿职业健康情况进行监察。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予以经济处罚。通过监察和事故调查处理,切实树立起权威,把监察效力从过去的一般性检查,向严格执法,震慑一方转变,使权与威真正相结合。
    二、加快执法机制的创新,进一步提高监察工作质量
    一是建立重大危险源排查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区或矿井要进行重点盯防,对隐患整改情况要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消除危险源。二是建立主办监察员制度。坚持谁负责监察,谁就负责到底的原则,确保跟踪监察到位,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对执法监察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三是建立区域性事故通报分析会制度。辖区内煤矿发生事故,要抓住重大事故典型,召集相近类型煤矿召开区域性事故通报分析会,通报情况,吸取教训,提出要求,警示一片。四是建立动态评估制度。对矿井安全程度等级根据日常监察结果动态确定,对安全生产条件滑坡的要及时降低其安全程度等级,形成一种动态监控的机制。
    同时,继续发扬已往工作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一要继续坚持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激励约束机制,落实机关处室和办事处的安全责任制。二要加强和完善事故及监察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工作,指导监察执法的有效开展。三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和实施分类监察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监察档案工作。四要继续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进一步理顺和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必要时,要依靠政府的力量,采取协调联动,相互配合,集中整治。
    三、抓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一要健全完善监察信息网络体系。要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网络资源的优势,为监察工作提供依据。借鉴山西晋城和黑龙江省经验,在全省煤矿中开展数字化煤矿活动,全面建立瓦斯及小煤矿风机运行状态监控系统,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采掘工作面瓦斯情况和主要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走出一条反应快速、监控准确、执法有力的监察信息化新路子。二要与省煤炭局联合工作,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在国有煤矿中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以示范井带动和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三要加快支撑体系建设。抓好煤矿救护救援体系建设,有选择、分区域建立救护中心,加强救护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四要制定陕西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上报国家局和省政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
    四、巩固成果,继续深化安全评估
    在认真总结2003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完善2004年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要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总体推进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对A、B类矿井要通过监察执法促使其向安全质量标准化迈进;对C、D类矿井要加强监察并督促煤矿落实整改措施,按标准规定,限期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格煤矿市场安全准入门槛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国家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而把安全生产监管的关口向前移了一大步。对此,我们要对《条例》认真学习领会,并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研究制订陕西省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针对目前陕西煤炭大开发,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较多的实际,要进一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设计的安全审查与竣工验收,提高煤矿市场安全准入门槛。在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同时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工作。依照规定的标准,履行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批准。
    六、充分发挥职能,加大事故查处力度,确保责任追究到位,行政处罚到位
    严格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74号令的要求,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煤矿伤亡事故,严肃追究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保证查处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事故结案率,缩短结案期限。督促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死灰复燃矿井联合执法的力度,发现死灰复燃的,要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按照国办[2003]58号文件规定,落实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规范制作和下达监察执法文书,树立执法意识和证据意识。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对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用足用够行政处罚手段,从严处罚,决不姑息。特别是对一年内发生两次及其以上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要加重处罚,做到规范执法、公正处罚。
    七、以增强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重点,加强安全资格培训
    实行教考分离,提高培训质量。实行培训机构资质年审制度。加强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所有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组织开展好复训工作,强化持证上岗情况的监察。对一年内发生二次及其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的有关负责人,要组织其强制培训。
    八、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队伍素质决定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成效。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决定》精神,按照“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队伍建设,为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
    一要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要学习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做法,从内务管理、作风建设、工作制度、反应能力等方面制定严格细致的管理办法,推动工作作风的转变。大力培育热爱事业、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的奉献精神,不怕困难、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团结战斗、密切配合的协作精神。大力倡导和弘扬刻苦学习、求真务实、从严从细、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作风。
    二要培养“学习型”监察队伍。既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又要学习业务知识;既要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又要学习法律知识。要把学习成效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实际工作相结合,熟练使用执法文书,准确运用法律术语,坚决改变用词含糊,定性不准,似是而非的语言。
    三要实行目标激励机制。将全年的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加强考核。对完成目标的,予以表彰。机关处室和各办事处要按监察区域进行目标再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头。
    四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监察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制度约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要继续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和企业监督,构筑反腐倡廉防范体系。要在监察人员中开展交流活动,交叉监察,严防不正之风发生。
    五要加强机关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廉洁、高效、服务型的监察执法机关。从组织上、思想上和作风上多管齐下,进一步提高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把机关建设成创新、务实、廉洁、高效的文明单位。
    (作者系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摘自:《中国煤炭企业管理》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