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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管齐下”加固建筑安全

2004-12-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河北省日前接连出台了三部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从事故调查处理、许可证管理、安全监督检查三方面为加固全省建筑行业生产安全开出了良方。这三部规章制度都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该文件明确规定:发生重伤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二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告单位应持续报告抢险进展情况和人员伤亡的变动情况,直到事故抢险工作结束。另外,该文件还对事故处理程序和结案时间作出了硬性规定。发生重伤或四级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事故发生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连续两起以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组成事故调查组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该细则规定:企业发生工程建设伤亡事故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期间将暂扣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发生一起1人至2人死亡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45日。发生一起3人至9人死亡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1人至2人死亡事故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至60日。发生一起10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3人至9人死亡事故或三起及以上1人至2人死亡事故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至9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另外,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因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的,根据情节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重罚。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该办法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被委托的安监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督员对在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可进行纠正并责令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该施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