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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2007-06-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背 景 资 料 
  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源自工业革命,于20世纪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 
  国际劳工组织(ILO) 于1919年成立之初,宣示“避免劳工因工作遭受职业性疾病与职业灾害是该组织重要任务之一”。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77年通过“公元2000年人人都健康”(Health for all by the years 2000)决议案,即以“国家主要社会目标,应保障并促进劳工在经济生产过程之健康无虑”为重要内涵。 
  欧盟(European Union)于1985年则将保护劳工健康置于共同法规首要决议的方案。 
  台湾于1987年成立“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于1992年成立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 
  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曾分阶段制订加强安全卫生方案,采用全方位安全卫生预防策略,使灾害率大幅降低,而这除了台湾就各行各业职业灾害状况采取重点监督检查,要求事业单位依法办理劳工安全卫生教育,改善设备发挥效果外,台湾推广的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企业自主权安全卫生管理及自动检查制度 

    依据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安卫法》),雇主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性质,实施安全卫生管理,并设置劳工安全卫生组织、人员。对于相关设备及其作业,企业应制订自主检查计划,实施自主检查。企业规模在100人以上的,须设置劳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及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企业劳工安全卫生人员,有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卫生管理师、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等。目前,台湾检查机构对事业单位实施检查,均将设置劳工安全卫生组织、人员列为检查重点。 
    目前,台湾检查机构监督设置组织、人员情况为:列入管理的100人以上工厂4 163家,已依规定设置组织的企业3 776家,占90.70%;列入管理的100人以上其他机构507家,已依规定设置组织的企业386家,占76.13%;列入管理的30人至100人工厂11 037家,已设置安卫人员的企业8 336家,占75.53%;列入管理的30人至100人其他机构1 708家,已设置安全卫生人员的企业1 242家,占72.72%。 
    台湾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尚须落实;企业制订自动检查计划实施自动检查,与国际目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有待整合。 

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制度 

    台湾的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制度规定,对危险性机械或设备操作人员,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作业环境测定人员,施工安全评估人员,制程安全评估人员,急救人员,有机、铅等有害作业主管,建筑作业主管 (如挡土支撑作业主管、模板支撑作业主管、隧道等挖掘作业主管、隧道等衬砌作业主管、施工架组配作业主管、钢构组配作业主管等),需进行10余项特种作业训练。对一般作业劳工进行所从事工作及预防灾变所必要的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训练时间一般为3小时,操作机械3小时,有害物3小时。课程、课时、举办方式均有规范。台湾职训局办理危险性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卫人员、作业环境测定人员等技能鉴定。另依台湾考试院办专技考试。 
    台湾训练机构培训质量参差不齐,部分训练机构的培训质量有待提升。另外,经技能鉴定或训练合格人员是否再次培训,台湾正在对此进行研究。 

承包工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台湾《安卫法》第16条:事业以其事业招人承包时,承包人就承包部分负本法所定雇主之责任;原事业单位就职业灾害补偿仍应与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再承包者亦同。 
    台湾《安卫法》第17条:事业以其事业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包时,应于事前告知该承包人有关其事业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即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 
    台湾《安卫法》第18条:事业单位与承包人、再承包人分别雇佣劳工共同作业时,原事业单位应采取设置协议组织,并指定工作场所负责人,担任指挥及协调之工作,并办理工作联系与调整、巡视、指导及协助安卫教育等。 
    台湾《安卫法》第19条:2个以上之事业单位分别出资共同承包工程时,应互推一人为代表人,视为该工程之雇主,负雇主防止职业灾害之责任。 
    以上规定在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有补充规定,台湾劳委会亦有许多补充解释。 
    台湾对承包管理只在母法及其施行细则上有原则性规定,而日本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规则有专章配合母法详细规定原事业单位及承包人应作为的事项。因此,台湾承包管理及协议组织运作的落实还尚显不足。目前,台湾许多工地多靠劳动检查机构强力督导落实。 

危险性机械设备代行检查制度 

    台湾对锅炉、压力容器、高压气体特定设备、高压气体容器、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升降机、人字臂起重杆、吊笼、营建用提升机等10种特种设备,实行代行检查制度。代行检查机构由主管机关指定非营利法人从事。由监督管理代行检查机构规划执行业务情形,并委托民间专业团体办理危险性机械设备检查品质管理,查核相关事务性工作。 
    目前,台湾危险性机械设备约8万余座,其中90%以上已指定代行检查,危险性机械的定期检查、变更检查、重新检查,危险性设备的焊接检查、构造检查、竣工检查、定期检查、变更检查、重新检查均已指定非营利法人代检机构实施检查,专职代行检查员102人。 
    从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条文上看,危险性机械设备因为危险,因此须由检查机构检查合格,与先进国家规定设施均为雇主责任,检查采取开放由民间办理不同。 

特殊机械器具型式检定制度 

    根据台湾《安卫法》第11条:动力冲剪机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圆盘锯、动力堆高机、研磨机、研磨轮等机械器具,雇主不得将不符主管机关所定防护标准的器具供劳工使用。台湾由工研院实施型式检定;型式检定实施的程序、检定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与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台湾劳委会亦有详细规定。 
    但是,目前台湾型式检定机械器具种类过少。其《安卫法》第11条对不符主管机关所定防护标准的机械器具的贩卖、租赁、转让及供出售的陈列,没有做出规定。 

劳工体格检查及健康检查制度 

    台湾《安卫法》第12条规定:雇主于雇佣劳工时,应施行体格检查;对在职劳工应施行定期健康检查;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手册,发给劳工。检查应有医疗机构或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卫生单位医师进行,检查记录应予保存。同时规定,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负担。 
    台湾劳委会对有关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的项目、期限、记录保存及健康检查手册与医疗机构条件等,均有详细规定。 
    目前,台湾经指定劳工体格检查及健康检查医疗机构有406家。已办理健康检查的企业约占台湾企业的48%,已进行健康检查者在75%~80%。 
    目前,台湾的《劳工安全卫生法》尚未全面适用岛内所有事业单位,劳工受检率仍偏低,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检查草率的问题。 

作业环境测定及实验室认证 

    台湾《安卫法》第7条规定:雇主对于经主管机关指定的作业场所应依规定实施作业环境测定。指定场所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建筑室内作业场所、坑内作业场所、显著发生噪音作业场所、高温作业场所、粉尘作业场所、铅作业场所、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四烷基铅作业场所、特定化学物质作业场所及其他指定之作业场所。 
    台湾对作业环境测定的标准及测定人员资格,专门有劳工作业环境测定实施办法。作业环境测定人员须经训练及技能检定合格。台湾劳委会出版有关如何实施作业环境测定、采样教材。各种作业环境测定采样分析方法在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网站可以查询。目前,台湾有作业环境测定机构32家,工业卫生实验室认证机构13家。 
    目前,台湾许多指定作业场所,尤其是中小企业未经劳动检查者多未测定。 
    临时、短暂的工作,其作业场所多未实施作业环境测定。 

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制度 

    台湾《安卫法》第7条规定:危险物及有害物应予标示,并注明必要的安全卫生注意事项。应予标示的危险物,系指爆炸性物质、着火性物质(易燃固体、自燃物体、禁水性物质)、氧化性物体、引火性液体、可燃性气体及其他物质,经主管机关指定者。应予标示其有害物,系指有机溶剂、铅、四烷基铅、特定化学物质,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台湾的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制度包括如容器标示、危害物质清单、物质安全资料表,拟订合适可行之通识计划及对劳工办理必要的危害物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办理咨询服务,亦有物质安全资料表可查询。 
    危险物与有害物的标示及必要的安全卫生注意事项,台湾劳委会订有危险物与有害物通识规则。另为配合危险物与有害物标示的国际化,台湾加强了危险物与有害物通识规则的训练外。 
    目前,台湾对于混存物的危害性,许多业者因资料难寻未进一步处理。配合国际化整合,台湾许多部门之间尚待进一步协商。 

职业灾害通报及统计上报制度 

    台湾《安卫法》规定:事业单位发生有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重大职业灾害应于24小时内上报检查机构;事业单位对职业灾害应调查原因采取防范对策,对指定的事业单位应每月上报。 
    对职业灾害统计,台湾在2002年修改指定为50人以上的企业,或未满50人的企业,经指定检查机构函知者,事业单位仍应办理职业灾害调查分析统计。2004年,台湾对劳工职业灾害上报的事业单位抽样8 009家,月平均雇用劳工1 396 492人。 
    台湾的事业单位对重大职业灾害大都会依规定于24小时内上报检查机构,但对于一般职业灾害常有少报现象,以避免检查机构注意。台湾上报事业单位仍过少,部分事业单位职业灾害调查不切实。 

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检查制度 

    依台湾《劳动检查法》第26条规定:危险性工作场所非经劳动检查机构审查或检查合格,不得使劳工于该场所作业;其中,危险性工作场所需经劳动检查机构审查合格者包括:从事石油产品裂解反应,制造石化基本原料工作场所;制造、处置、使用危险物、有害物的数量达规定数量的工作场所;主管机关指定的建造工程的工作场所。 
    应经劳动检查机构审查及检查合格的危险性工作场所包括:用异氰酸甲酯、氯化氢、氨、甲醛、过氧化氢、吡啶的原料从事农药合成的工作场所;用氯酸盐类、过氯酸盐类、硝酸盐类、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属粉末及其他原料制造爆竹烟火类物品的爆竹烟火工厂;以化学物质制造爆炸性物品的火药类制造工作场所。 
    压力气体类压力容器1日之冷冻能力在150t以上或处理能力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工作场所:1m3以上的氧气、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压气体;1m2以上前款以外的高压气体;设置传热面积在500m2以上的蒸汽锅炉的工作场所。 
    另外,建筑物顶楼楼板高度在50m以上的建筑工程;桥墩中心与桥墩中心的距离在50m以上的桥梁工程;采用压气施工作业的工程;长度1 000m以上或需开挖15m以上的竖坑的隧道工程;开挖深度达15m以上或地下室为4层以上且开挖面积达500m2的工程;工程中模板支撑高度7m以上,面积达100m2以上,且占该楼层模板支撑面积60%以上的;都须经劳动检查机构审查或检查。 
    台湾对以上危险性工作场所申请审查检查件次,2004年统计为389厂次,其中合格者283厂次,不合格者69厂次,审核中37厂次。 
    台湾的危险性工作场所未经劳动检查机构审查或检查合格,不得使劳工在该场所作业的规定,与国外多采用的自行危害评估规定不同,增加了劳动检查机构的负担。 
    台湾对于危险性工作场所规定的范围过大,如蒸汽锅炉及压力容器已单体检查合格尚须办理危险性工作场所检查。 
    许多企业的危险性工作场所危害评估采用交顾问公司办理的方式,员工参与率不高,使此制度流于形式。 

事业单位自护制度 

    台湾参考美国VPP制度制订了事业单位安全卫生自护制度实施要点。规定凡申请参与自护制度,经自护评鉴委员会评鉴达一定标准,由台湾劳委会颁发自护单位标志。奖励包括被推荐参加台湾推行劳工安全卫生优良单位人员的选拔、申请优先提供技术辅导、优先派员参加训练及安全卫生活动、法规或相关刊物优先寄送。另财产保险公司派员会同现场评鉴者,通知该公会降低其财产保费率。 
    经认可为自护单位者,颁发有效期2年的自护单位标志。自护单位标志有效期内,每1年由稽核员实施稽核1次以上,并将稽核结果连同改善计划或推行计划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函报台湾劳委会备查。 
    至2005年10月止,台湾已有827家事业单位获得自护单位标志,参加该制度的单位其职业灾害发生严重度及频率,均较同类企业低。 
    台湾安全卫生自护制度评鉴内容面临与OSHAS 18001及ILO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整合问题,甚至与ISO9000及ISO14000全面整合问题。保险公司降低其财产保费率过少,缺乏吸引力。 

劳工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管理状况调查制度 

    台湾劳工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管理状况调查由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定期办理。需要掌握危害环境、劳工暴露等基本资料,作为检查及辅导的重要参考,也作为研究规划的基础。 
    另外,还有受雇者工作环境安全卫生管理状况认知调查、职业危害调查、职业暴露调查等。 
由于调查样本甚多,如受雇者工作环境安全卫生管理状况认知调查样本达2万,且每3年办理一次,费用颇高。 

职业伤病监控系统制度 

    1985~1994年,台湾依据劳工保险统计,职业病只有853件。台湾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从1995年起逐渐建立职业病监控制度,数据多来源自职业病通报系统,整合劳保职业病通报系统,规范健康检查职业病应通报、劳保职业病健检通报系统,配合医疗体系鼓励医师通报职业病个案,实现有效监控,发挥监视功能。另外,台湾劳委会积极培育职业病专科医师,举办职业病医师讲习,编订职业病认定基准。台湾卫生署亦配合建立职业病专科医师制度。 
    由于工作量大,须配合人力比对各项资料,花费许多人力。而且,台湾医疗体系对职业病多不敢认定,职业病专科医师仍不足,通报系统尚难全面覆盖至整体医疗院所。 

职业灾害保险费率 
依安全卫生绩效 
实绩费率
 

    依据台湾《劳工保险条例》规定,保险费的计算,按普通事故职业灾害保险费率及职业灾害保险费率计算。普通事故保险费率:按被保险人当月投保薪资的5.5%计算。职业灾害保险费率:按被保险人当月的投保薪资,依职业灾害保险适用行业及费率表的规定办理。但雇用员工达一定人数(目前为70人)以上的投保单位,采用实绩费率。即按其前3年职业灾害保险给付总额占应缴职业灾害保险费总额比例超过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适用行业的职业灾害保险费率的5%,并以加收至40%为限;其低于70%者,每减少10%减收其适用行业的职业灾害保险费率的5%,每年计算调整其职业灾害保险费率。 
    职业灾害保险适用行业费率表,由台湾主管机关拟订,报请台湾“行政院”核定,并至少每3年调整一次。普通事故保险费的负担,采用劳、资、政3方面按20%、70%、10%的比例分担。职业灾害保险费全部由投保单位负担,但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者依其为外雇船员、职业工人、或自营作业渔民分别由政府补助20%、40%至80%,其余自行负担。 
    但对于目前仅雇用员工70人以上的投保单位,台湾采用实绩费率。且许多劳工以职业工人身份投保,实绩费率对职业工会无影响。 
    台湾劳委会曾于2001年将“安全的工作环境”列为三大主要工作之一,并于2001~2005年的施政计划中,制订4年内降低重大职业灾害死亡人数40%的目标。  
    经4年来的努力,重大职业灾害劳工死亡人数及千人率均呈连续下降趋势,2004年为308人,较前4年(1997~2000年)平均死亡人数479人,降低41%,实现2001年所订4年降灾40%的目标,并创历年最低纪录,4年来累计减少死亡580人。 
    另依台湾劳工保险赔付资料显示,全产业职业灾害千人死亡率(不含交通事故)亦逐年下降。2001年降为0.069,2002年为0.065,2003年为0.05,2004年为0.044。目前,职业灾害率及安全卫生水平,已逐渐接近世界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