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的设立及其宗旨
工厂安全卫生机构(简称“机构”)是由工厂管理者和劳动者双方代表共同运作的。这种联合结构体现了本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了促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工厂双方当事人的合作非常必要。机构的宗旨是为使工厂双方当事人在培训、商议、促进工作及调查研究等方面更多地分担责任,以支持安大略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2.机构的主要职责
向联合委员会委员颁发证书。该机构负责制定有关联合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和标准,只有符合这些要求和标准才能成为持证委员。
教育及培训。机构有权编制、发布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培训大纲并为其提供资金。它可以和其他机构(如社区学院、安全协会及工人培训中心等)一起进行这项工作。该机构也有权为急救培训制定标准和提供资金。
监督安全卫生培训中心、诊疗所和安全协会的工作。按照法规规定,机构拥有监督任何职业安全卫生诊疗所、培训中心和安全协会工作的权利。它也可以向其他机构授权及为它们提供资金。
对雇主的委任。机构可以委任雇主制订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如果一位雇主不能继续满足机构制定的标准,它也可以撤消这项委任。
工厂安全卫生机构的其他职责:为职业安全卫生调查研究提供资金;向劳动部提出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提高公众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
3.小型企业咨询委员会
本法要求机构建立一个小型企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小型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双方相同数目的代表组成。委员会的作用是为机构提出以较小成本在小型企业中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的建议。
法规的实施
劳动部通过监察员对工厂实行监察以保证遵守本法及法规,并保证工厂内部责任系统的运行。监察也为工厂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从劳动部获取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门知识及经验的渠道。
1.监察员对工厂的检查
常规检查的次数取决于工厂类型、规模和它过去的安全记录,也可以针对对工厂的专项投诉而进行检查。这种投诉是保密的。检查是对工厂的物质条件进行充分的、彻底的检查,通常由监察员在雇主和工人代表的陪同下进行。
强调一下:除雇主挑选的人之外,必须有一位工人代表陪同监察员。他(她)可以是联合委员会的工人委员,安全卫生代表,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工人(由工会挑选)。在陪同检查期间,这位工人被认为是在工作,必须向他(她)支付适当的报酬。如果没有工人代表陪同,监察员必须将工人所关心的有关工人安全健康的问题向工人委员说明。
监察员也可以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陪同。例如,监察员可以带一位工程师进入工厂以检验机械设备。
2.监察员的权力
不需要任何理由及预先通知而进入任何工厂;
单独或在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询问可能与检查、调查或测试有关的任何人;
操纵、使用或检验工厂中任何设备、机械、材料或制剂,并取走试样;
查看任何文件和记录,并从工厂带走以便复印;
拍照;
要求工厂的任何部分或整个工厂在一段时间内不被干扰,以便进行检查、调查或测试;
要求运转或运行可能与检查、调查或测试有关的任何设备、机械、装置、系统、程序;
查看并复印有关工人培训大纲的材料;
每隔一段时间,指导代表工人的联合委员会委员或安全卫生代表检查工厂;
提交给监察员的或显而易见的任何物品,如果监察员认为它是违犯本法及法规的证据,可予以没收、扣押、查封;
要求雇主(由其付费)请专家对任何设备、机械、制剂等进行测试,并提出报告;
要求雇主(由其付费)请专业工程师检验任何设备或机械,并证实它不可能对工人造成危险;以及停止使用待检验的任何设备或机械;
要求业主、建设项目承包人或雇主(由其付费)提供专业工程师评估工厂建筑结构可靠性的报告;
要求矿山业主(由其付费)提供由专业工程师撰写的关于工作场地稳定性,开采方法及支撑物或对岩石的加固均不可能对工人造成危险的正式报告;
要求雇主、制造者、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供应商提供有关生产工艺或者有关在工厂中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制剂的资料。包括:该制剂的混合组成、成分及性质;制剂的毒理学作用;制剂由皮肤、呼吸道或因吞咽进入人体内的影响;如果工人已经或将要与该制剂接触,有何保护与应急措施;使用、运输及处置制剂可能引起的后果。
3.工厂成员(尤其是雇主)的合作
根据本法,工厂中的每个人(尤其是雇主)都必须尽自己的能力协助监察员履行他或她的职责。以任何方法干涉妨碍监察员的工作是违犯本法的。包括:提供错误信息,不提供信息或阻挠将任何监测设备置于厂内。
4.监察员的命令
⑴监察员的职责
在完成检查之后,应撰写一份报告并可以提出改进安全卫生工作的建议。对违犯本法及法规之处,监察员要向雇主发布书面命令纠正违法;如果面临危险,则要求立即纠正。监察员可以要求雇主向劳动部提交一个计划,说明他(她)何时及如何执行这一命令。
如果一项制止违犯本法或法规的命令虽已作出,而这种违法正威胁着工人的安全健康,监察员还可以发布下述命令:
停止使用任何场地、设备、机械、材料、加工方法等,直至违法情况被纠正;
停止工作;
将工人撤离工作现场,阻断通往现场的通路,直至危险排除。除非危险排除,不能要求或准许工人进入现场,仅仅工人切实得到安全防护的情况除外;
禁止使用任何危险的化学、物理或生物制剂。
由监察员下令已经停止工作之处,在作进一步检查之前,如有下述情况,雇主可以重新开始工作:雇主已经通知监察员:命令已经执行;一位代表工人的联合委员会委员或安全卫生代表通知监察员:在他(或她)看来,命令已经执行。
⑵雇主关于执行命令的报告
如果监察员向雇主发布了一项纠正违法的命令,雇主必须在其认为命令已经执行的3天之内,向劳动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这份报告必须有雇主署名,还必须附有联合委员会的工人委员或安全卫生代表署名的声明:表明他(她)同意或不同意这份报告。委员会委员或代表可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这份声明。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与执行命令的报告一起,提交一份关于委员或代表拒签的说明。
雇主向劳动部提交执行报告并不意味着执行命令已经完成,是否执行了命令只能由监察员确定。
⑶在工厂中公布命令及报告
当监察员发布一项命令或检查报告时,雇主必须于14天内在工厂中工人最可能看见之处公布命令或报告的复印件。同样的复印件也必须送交联合委员会或安全卫生代表。
⑷对监察员的命令提出申诉(起诉)
任何一个受到监察员命令影响的人(包括工人或工会),在命令发布的14天内都可以向安全卫生仲裁官提出申诉,也可以起诉监察员不公布某项命令的决定。可以用口头、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仲裁官提出申诉。但是,在申诉未被准允之前,仲裁官可以要求申诉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申诉的理由。仲裁官将根据情况尽可能快地听取申诉,并对申诉作出裁决。仲裁官有权暂停执行监察员的命令,直至对起诉作出裁决。在作裁决时,仲裁官拥有监察员的所有权力,他(她)可以支持或取消监察员的命令,或者发布新的命令。仲裁官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5.工厂调查
⑴什么是工厂调查
当工厂发生一起严重或毁灭性事故,或者一起异常事件或有人拒绝工作时,就可以进行调查。调查由一位劳动部监察员进行,通常由一位雇主代表及一位工人代表陪同。在调查时,监察员拥有前述的所有权力。调查期间,要求工厂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协助监察员的工作。
⑵危急的或毁灭性的事故现场
若工厂中有人严重受伤或死亡,在未得到监察员允许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现场。如果为了下述目的需要改变现场时,则上述规定不适用:挽救生命或解除(减轻)人的痛苦;维持必要的、有用的公共设施或公共运输通道;防止对设备或其他资产不必要的损害。
6.违法与处罚
劳动部可以起诉任何违犯本法及法规,或不服从监察员、主管官员或部长命令的人。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劳动部要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是否重复违法或漠视命令。如果依据本法确定行为违法,个人一次可被罚款最高达25,000加元(约合150,000元人民币)及/或监禁最长达12个月。对于违法的法人一次违法最高罚款额为500,000加元(约合3,000,000元人民币)。(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