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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公约介绍

2003-11-06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际劳工组织将在2003年6月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就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的一体性方法进行讨论,以促进各国国家立法与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尽可能的一致。为此,ILO-CIS中国国家中心将在本刊陆续介绍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内容,使读者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为我国安全生产立法提供参考,促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

                                                ---乃莲手记

     创建于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其创始的主要目的就是制定并采用国际标准来应对包括不公正、艰难、困苦的劳工条件问题。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表现形式。自19192002年,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185个公约和194个建议书,其中绝大多数是涉及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

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公约按照其内容,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公约

第一类公约用来指导成员国为了达到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证工人的福利与尊严制定方针和措施,包括对危险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程序的正确监督。这类的标准主要包括:

1、职业安全卫生公约1981No. 155 该公约要求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方针,实现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预防源于工作、与工作相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该方针必须考虑工作环境中各种要素的协调管理,要素之间的关系,培训、交流与合作,以及工人及其代表遵照方针,按照规定的措施要求,采取恰当的行动获取保护。No. 164 建议书是该公约的补充。

2、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No. 161 主要内容是关于使用具有必要的预防功能的设施和负责向雇主、工人和员工代表就履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和使工作适合于人员的能力方面提供咨询服务。该公约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职业卫生设施的方针,该方针要着眼于为所有经济活动部门的工人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这样的设施。No. 171建议书是该公约的补充。

3、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公约1993,( No. 174 主要目的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在内的重大工业事故和限制该类事故后果。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有责任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控制重大事故风险,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的方针。实施该方针的国家标准的细则必须符合本公约条款的要求。No. 181建议书是该公约的补充。

                                     第二类公约

该类公约针对特殊试剂(白铅、辐射、苯、石棉和化学品)、职业癌症、机械搬运、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险而提供保护。主要包括:

1、石棉公约1986,( No. 162 应用于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石棉的所有的活动。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有责任为预防、控制和保护工人免受由于接触石棉所导致的健康危害而规定必须采取的措施。No. 172建议书是该公约的补充。

       2、苯公约,1971,(No. 136 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采取措施,取代、禁止或控制苯在工作场所中的使用。No. 144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3、职业癌症公约,1974,(No. 139 责成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定期地确定致癌物并对其暴露浓度加以限制。对这些致癌物,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必须规定为保护暴露于这些物质中的工人应采取的措施,保存适宜的记录,为工人提供医疗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评估,掌握工人的暴露程度和健康状态。No. 147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4、辐射保护公约1960,(No. 115 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采取一切适宜的措施有效地防止离子辐射对工人构成的安全和健康威胁。此类措施必须包括将工人的暴露限定在最低水平,收集必要的数据,确定最大容许辐射暴露剂量,告知工人所面临的辐射危险,提供适宜的医疗监测。No. 114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5、化学品公约1990,(No. 170 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按照本国的条件和惯例并在协商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和定期评审一个工作中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方针。该方针应明确诸如标签和标识,供应商和雇主的责任,化学品的转移,暴露、操作控制,废弃,信息和培训,工人的职责,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以及出口国的责任。No. 177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6、机械防护公约1963,(No. 119)建立了保护工人免受工作场所机械运行所带来的伤害风险的标准。该标准涉及到了机械销售、租用、运输等环节及在这些环节中的风险。No. 118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7、(航运包装)标识重量公约1929,(No. 27 要求准备航运的任何大于等于一吨的包装或物体必须标明其毛重。

       8、最大重量公约1967,(No. 127 责成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对单人一次人工搬运的重量作出上限规定。任何工人都不能被强求或容许从事人工搬运这样的重物,即由于其重量的原因,可能危及该搬运工人的安全与健康。No. 128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9、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公约1977,(No. 148)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规定应采取的措施,预防、控制和保护工作环境中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所带来的职业危害。措施的开发必须考虑本公约的要求。No. 156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第三类公约

本类公约是针对某些经济活动部门,如建筑工业、商业和办公室及码头等提供保护。主要包括:

1、卫生(商业和办公室)公约1964,(No. 120 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采用并保持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按照本公约的要求,确保在商业和办公室工作的人员的安全与健康。No. 120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2、职业安全卫生(码头工作)公约1979,(No. 152 覆盖了所有的船舶装卸工作及相关工作。No. 160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3、建筑安全卫生公约1988,(No. 167 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采用并保持法律法规的强制手段,按照本公约的要求,确保在建筑行业工作的工人的安全与健康。No. 175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4、矿山安全卫生公约1995,(No. 176 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按照本公约的要求,制定、履行并定期评审一个矿山安全卫生公约。No. 183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此外,国际劳工理事会还通过了20余个实施规程(CODE OF PRACTICE),覆盖了不同的活动领域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对相关领域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给予了更详细的指导。这些领域包括林业、公共工作和造船业以及特殊的风险如离子辐射、空气污染物和石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