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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为防止重大工伤事故对企业做出的规定

2004-07-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关于预防重大工伤事故的法案(关于预防重大工伤事故的261/2002号法案以及对于其他法案的修正案和补充)

    本法案之规定适用于存有某些危险物品的企业,其目的主要在于减少及消除可能出现之危险对于人类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本法案之规定以欧盟1996年十二月九日通过的在危险物品环境下防止重大事故的第96/82/EC号决议案为基础。该法案也称为SevesoII决议案,于1997年三月生效执行。

    本法案不适用于以下场所:
    1.军事建筑和机构。
    2.斯洛伐克共和国内政部的建筑和机构。
    3.来自于电离射线的危险。
    4.危险物品的运输,包括在该法案适用的企业,建筑以外的临时贮存和装卸。
    5.在该法案适用的企业,建筑之外以管道的形式运输的危险物品。
    6.对矿物的勘察,调查以及研究。
    7.垃圾。

    其余的有关职业安全的规章制度保持不变,本法案只涉及到一些对于经营者以及相关实体的的一些额外的,详细的,特殊的规定。

    在本法案中,“企业”指的是在同一经营者管理之下的存有危险物品的整个地区。附件一中所列之物品为危险品。

    重大工伤事故指本法案适用之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失去控制所造成的涉及到一种或几种危险物品的大泄漏,大爆炸或火灾。并且这种事故在企业内部或外部直接或间接地对人类生命,健康,财产或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每个企业的经营者都应该按照他们各自企业拥有的危险品地总量将自己归类。其中A类和B类企业不承担本法案规定之义务。分类结果必须告知本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方官员备案。

    企业的经营者负有防止重大工伤事故发生的责任,并负有消除或降低工伤事故有可能导致的损失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在建设新建筑物或改建已有建筑的时候采取最好的方法。
    2.在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遵循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方面的规定。
    3.执行并保存必要的文件(风险评定,预防重大工伤事故办法,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报告,紧急计划以及保护公众计划)
    4.建立重大工伤事故风险评定体系。
    5.采取预防重大工伤事故的必要手段(企业内部的常规控制等)。
    6.任命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设备。
    7.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8.为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合作。

    为协调以及执行本法案之规定,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委派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例如接受过必要的教育和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了安全工程师或防止重大工伤事故专家的资格的人。(这些是自2002年7月1日起需要专业认证的新行业)这些人的名单保存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环境部。

    企业也可以指定企业外部的经环境部授权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或法人来执行该法案规定之工作。

    现有企业的业主的责任(现有企业指2002年6月30日之前开始营业的企业或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取得执照,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开始营业的企业):
    1.在本法案生效后六个月之内核算本企业拥有的危险品总量并将企业作适当的归类。
    2.在本法案生效后一年之内进行风险预评估。并将企业归类结果告知有关地方官员。
    3.在本法案生效后18个月之内做出防止重大工伤事故的计划,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委派具有资质的安全工程师协调和实施本法案之规定。所委派的安全工程师必须报相应地方官员备案。
    4.在本法案生效后三年之内开展风险评定,做出应急计划,并按照本法案之规定为公众提供信息以及第一时间援助。与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重大工伤事故保险合同。B级企业需要在同一期限内向地方官员提交一份安全报告。

    如企业违反本法案之规定,企业的经营者将被处以最高五百万元的罚款,同时需进行必要的补救措施。

    本法案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