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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工伤保险制度

2004-12-16   来源:《广东安全生产》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韩国各个社会保险项目都采用分项立法。工伤保险于1963年首次立法,1964年开始实施。其开始实施时适用范围限于雇员500人以上的矿业、制造业企业,以后多次扩大实施范围。1987年扩大到雇工5人以上的所有企业。现有16万企业,70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

  韩国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对全国所有行业按照作业危险程序及事故率划分为67类。最低费率为4‰,最高费率286‰。平均费率为19.4‰。费率每年调整一次,工伤保险费全部由雇主缴纳,雇员不缴费。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个部分:

  1.伤残待遇。根据医院所确定的伤残等级发给,伤残等级分为14级。其中伤残程度为1至7级的按月发给伤残补偿年金。相当于受伤前本人3个月平均工资的90.1%~3.3%,即相当于1年发给329至138天的日工资。另外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为1474至616天的平均日工资;其中8至14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为495至55天的平均日工资。

  2.伤残补偿年金。若治疗两年后被解雇,按l~3级伤残补偿年金标准给予伤残补偿年金。

  3.特别费用。由于雇主故意行为造成死亡,受害人有权根据民法诉讼赔偿,由雇主支付1000天的工资。

  4.工伤医疗。在工伤医院或指定医院治疗,医疗费l00%报销,停工治疗期间发给相当于平均工资70%的停工补贴。

  5.遗属待遇。遗属指死者供养的下列亲属:年满60岁的妻子或3级以上残废的丈夫,以及父母、祖父母、未满18岁或残疾子女、孙子女,未满18岁或60岁以上的兄弟姐妹。遗属补偿年金按月发给,1名供养遗属为工资的52%,每增加1人加发5%,最高限定为4人。另外,发给一次性遗属抚恤金,为1300天死者亡前3个月平均日工资,按上述顺序发给最前所列遗属。

  6.丧葬费。发给120天平均日工资。

  韩国工伤保险基金的85%用于工伤补偿,15%作为备用金,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及工伤事故预防、医疗康复以及企业雇员的劳动保护福利设施。基金结余交给国库储备,以备发生特大事故时使用。1992年基金收入11573.8亿韩元,工伤事故率为1.5%,基金支出9133.6亿韩元。

  韩国劳动部下设的劳动保险局负责工伤保险政策制定。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险局的地方劳动事务所负责。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分情况界定,如系乘班车途中出事故可算工伤,否则按交通事故处理;医疗事故不算工伤;死亡原因与工作环境有直接联系的,或被认为是过劳死可算工伤,但必须已工作3年。

  在韩国建立了以工伤人员职业康复为主的劳动福利事业,由勤劳福利社管理。勤劳福利社受劳动保险局的领导。勤劳福利社管理着10所工伤医院、1所医疗研究所、2所职业康复训练院和一些自营房产、商场。主要职能是向工伤人员提供治疗、疗养和假肢、轮椅等康复器具,对伤残人员进行印刷、缝制、美术、各种木工艺、金属工艺加工等多种职业训练,以帮助因工致残人员获得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所需的劳动技能。勤劳福利社拥有法定资本金2000亿韩元。该社还建立了下列基金:(1)子女奖学基金。由政府拨款,用于工亡者或1至7级伤残者子女中高等学校学习的奖学金,以保证他们受教育的机会。现基金规模为150亿韩元。(2)生活安定基金。由政府拨款,用于对遗属和1至7级伤残者购房提供低息贷款。现基金有130亿韩元。(3)发行中小企业劳动者有奖福利券达5500亿韩元,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工残人员和遗属的福利事业。如购房贷款、生活困难补助、康复事业、幼儿园、低价商店、为未婚青年和单身女工提供低价住房,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