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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消防体制

2005-01-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德国消防队伍体制
  (1)消防队伍的职责范围
  a.按照有关法规采取必要措施对危及生命、健康及财产的火灾、爆炸事故及其他的紧急情况进行抢险救

  b.进行防火工作; 。在a、b未涉及的紧急情况下提供援助;
  d.消防队不受军队和警察当局的调遣,也不接受他们的领导。消防队无义务参与平息政治骚乱和罢工运动的责任。

  (2)消防队的种类
  德国的消防队伍为官方和非官方两大类,官方消防队包括职业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非官方消防队 包括企业消防队和厂消防队

  ①官方消防队
  a.职业消防队
  成员直接从事灭火和特殊技术救援的职业消防队伍为政府官员,内务部长专门制定了一项关于特殊技术救援的规定。其他的职业消防员为职员或工人。职业消防队员只允许接受不影响灭火戒备任务的非消防任务。

  领导职业消防队为队长负责制,队长要对所属城镇内包括职业、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在内的所有官方消防队的灭火值班、培训和灭火出动负责任,同时还应负责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灭火设备。

  b.志愿消防队
  成员志愿消防队队员都是兼职的,他们完全自愿地无偿地在城镇消防队或者消防联合会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志愿消防队的成员必须在智力和体力上符合消防战斗的需要,年龄应在17~60岁之间。已是技术抢救站、德国红十字会或其他类似组织的成员的人不允许加入志愿消防队,以警察为职业的人也不可以入队。

  领导在无志愿消防队的城镇设置地方消防长官,由志愿消防队员选举产生。地方消防长官的工作是无偿的,除负责志愿消防队的灭火值班和业务训练以外,他还有义务建立和维护符合规定要求的灭火设施和设备。在无职业消防队的城市,称地方消防长官为城市消防指挥官,他有权享受职务津贴。

  C.青年志愿消防队
  除一般的志愿消防队以外,还有青年志愿消防队,成员是年满10岁以上的青少年。他们作为志愿消防队的后备力量,在业余时间经常参加灭火演习和灭火训练。城镇消防部门非常关心和支持他们的活动。

  d.义务消防队
  组建义务消防队是对志愿消防队进行补充,是按照各城镇有关条例实施的。这类条例还规定了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和义务,义务消防队员必须服从乡镇消防部门的领导。消防义务年龄在17~60岁的公民除下述特殊情况外均有义务参加义务消防队,并在其中积极地从事抢险救援工作。

  ·在警察局、联邦铁路及联邦邮局供职的人员,森林管理局局长及其助理和从事野外森林工作的人员;
  ·职业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企业消防队的成员;
  ·联邦部队及联邦边境保卫部队的成员;
  ·医生和神职人员;
  ·技术援救主席、德国红十字会等类似组织的成员;
  ·有精神或身体残缺的人员。
  领导义务消防队的队长及其助理由城镇领导机关指定。被指定者受过为地方消防长官规定的业务培训,并在其中取得良好成绩。当其不能胜任这一工作时或由于其他原因可随时将其罢免。

  ②非官方消防队
  a.企业消防队
  企业消防队是由私人组建的保护工商业及其他企业及管理部门的消防组织,它可以是职业消防组织,也可以是义务消防组织。

  b.厂立消防队
     厂消防队是经国家承认的一支非官方消防队,只要它的人员组成、装备及训练水平符合官方消防队的要求,经申请就可以被承认为厂消防队。认证的先决条件是由内务部长制定的。政府官员可以随时对厂消防队的工作及装备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厂消防队不再能履行其职责,则认证立即被取消。在拥有职业消防队的城市内,由职业消防队的队长负责检查工作,他有责任将厂消防队存在的问题向州长汇报。经过认证的企业消防队——驻厂消防队负责承担企业内部的灭火任务,只有在需要时官方消防队才出动。

  ③消防队的组建
  a.一般情况下,每一城镇必须建立一支官方消防队;
  b.人口在 10万以上的城镇(其他城镇也可以)建立一支职业消防队。职业消防队的建立与解散必须及时通报上级监督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上级监督部门可以提出组建职业消防队的要求。

  C.无职业消防队的城镇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对于拥有职业消防队的城镇,为了保证足够的消防力量或其他目的也应组建志愿消防队,但对于大的、划分为若干区域的城镇,则应在每一个区内组建一支。如果志愿消防队的力量达不到最低要求,则应由义务消防队来补充。

  d.如果一个城镇内的志愿消防队不能独立履行其职责,则应组建一支义务消防队;

  e.企业可以建立非官方消防队,特别是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组建、装备和维持一支企业消防队。

  特殊情况下,城镇消防组织和上级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协议将官方消防队的任务移交给企业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