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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优先——德国工伤保险之灵魂

2005-06-13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德国从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至今,走过了100多年的历史。德国的工伤保险在国际上有着广泛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探究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之处,2004年10月,我们又踏上了德国的土地。

 

建立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制度

在德考察期间,德国工伤保险鲜明的预防优先的特点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首先,在德国的社会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机构的任命与任务。《社会法典》第7章第1条规定:同业公会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其次,同业公会按照社会法典的规定将“预防措施、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经济补偿”作为工作目标。特别提出按照“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赔偿”的行事原则。

    在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预防具有最重要的地位,预防为主作为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赔偿”的行事原则,对传统工伤保险中以伤残待遇给付为主的模式予以改造和完善,反映了一种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德国将工伤预防这一概念定义为:在劳动领域制定和落实劳动保护规定,并配合处罚制度,是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积极手段。工伤预防的工作做得越好,工伤的发生率就越低,康复和补偿的任务就越小。德国负责工伤预防的机构首先是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它根据法律对企业劳动风险的规定利用国家权力对企业的劳动进行监察。另外,工伤保险机构也可以执行工伤预防的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同业公会可以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帮助企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预防工伤事故成为同业公会的法定职责。同业公会进行工伤预防的任务和目的是加强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危害生命和健康的因素,控制不可避免的危害发生同业公会开展工伤预防主要包括制定劳动保护规定、进行劳动安全监察、进行劳动医疗检查、开展劳动保护研究、进行工伤预防宣传等几个方面。

制定、公布、印发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目前德国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总计有130个,涉及到劳动保护的各个方面。同业公会在制定劳动保护规程与规划时,除了有同业公会自己的劳动保护专家参加外,还邀请雇主、雇员、工会和政府人员共同参加起草。规程与规定经同业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联邦政府劳工部签署发布。这些规程和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同业公会开展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德国工商业同业公会中设有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提供监察和咨询服务。同业公会的监察员有以下职责:监察事故预防和安全规章的执行;从事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教育;提供安全技术咨询;对雇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对企业进行安全设备检测。同业公会监察员的工作重点在于就劳动保护问题与雇主会谈,提出改进意见。

 

    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主要针对严重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群,这是工伤预防的一项重要工作。德国的同业公会有170个检查中心,检查中心的医生不是治疗医生,仅负责健康检查。根据同业公会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雇主招收新工人要进行劳动健康检查;对于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教育培训是同业公会预防工伤的重要手段。在德国经过学校的系统教育后,同业公会还提供最全面的劳动安全培训。目前,在工商业同业公会中承担此任务的是22个同业公会的培训中心,该中心每年要培训40万人。培训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同业公会通过其拥有的研究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如冲压设备保护、防火、防毒、防噪声等防护技术的研究及推广活动。

    工商业同业公会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至7%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工伤保险机构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互为促进,又互相不可替代。

 

强化治疗与康复优先措施

工伤医疗和康复的目的是帮助职工恢复健康,使职工新回到工作岗位,新回到社会。工伤医疗和康复包括急救、门诊和住院治疗、家庭护理帮助、协调和控制所有的康复措施进行康复治疗及给予职工康复期间的生活保障。

同业公会遵循“康复优先于赔偿”的原则。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适合的手段,以达到工伤治疗所能达到的最好结果,使工伤者重返工作并享受生活。康复优先于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德国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的又一体现。同业公会认为,治疗期间的花费和治疗期间的长短是无所谓的,因为成功的康复才是最好的结果。

医疗康复服务。在德国从事医疗康复服务的是具有工伤事故处理资格的工伤医生。当工伤事故发生后,首先应进行急救,排除生命危险。经急救后,伤者被送到工伤医院,接受工伤医生的治疗。工伤医生要把工伤者的情况通过填写表格的形式,报告同业公会,以避免雇主对事故隐瞒不报。工伤医生填写的报告,也为同业公会了解工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信息资料。医疗康复包括各种医学治疗、运动治疗、语言训练、假肢安装、体能测试、职业指导和护理等。职业康复是根据伤残者的身体能力、喜好和以前的工作,将其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其实现再就业的目标合理结合,通过职业性的治疗与培训帮助其就业。职业康复服务还包括:帮助调换工作或寻找新的工作;对转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前的准备,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社会康复服务是对不具有重新就业能力的人,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务,使其重返家庭和社会。根据工商业同业公会统计,经过医疗卫生康复服务,大部分人员伤残程度降低,减少了伤残赔偿的支出。

 

搭建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结构

在德国工伤职工作为受保人不分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和就业长短,可以公平地享受工伤待遇。

①职工负伤后停止工作期间,前6周由雇主发给工资。在6周之后,工资停发,开始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

②职工在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期间享受占总收入80%的伤残待遇。

③职工在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期间享受临时性补贴,直到被确认为无法再就业。临时性补贴的标准为伤残待遇的68%。受伤害者有子女需供养,或其配偶要求提供护理的为伤残待遇的75%。

④因工伤或职业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享受终生年金。伤残程度为100%的人的最高年金为本人平均收入的67%;伤残程度为90%的人的年金为本人平均收入的60%;伤残程度为80%的人的年金为本人平均收入的53%。年平均收入是伤者发生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年金根据生活费用指数定期调整。

⑤寡妇鳏夫年金最高为年收入的30%,或者年收入的40%。

⑥孤儿年金数额为因工死亡者年收入的20%。如果父母双方死亡的,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孤儿年金可领取至18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最多延长至27岁。

⑦父母年金。一位父亲或一位母亲领取因工死亡者年收入的20%。父母双方领取死亡者收入的30%。

⑧幸存者津贴。工伤人员后来由于一般性原因死亡,遗属一次性领取死亡者过去收入的40%。

工伤年金根据残废等级发放,不与伤残就业状况联系,不根据工伤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工资进行调整。如果说伤残程度没有变化,则终身领取同一标准的年金。在工伤保险同失业保险的关系处理上,由于国家及工伤保险机构不保工伤人员的铁饭碗,因此工伤人员有可能在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接受职业指导和培训之后,甚至于在重新就业之后失业。失业之后工伤人员将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工伤年金合并计算,超出本人过去收入的部分核减失业保险金。在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关系上,在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之后,享受养老年金。领取的养老年金同工伤年金合并计算,超出本人过去工资收入的部分核减养老年金。在伤残人员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发生重叠时,采取工伤待遇优先的原则,相应扣减其他待遇。

 

完善、科学、合理的基金征缴模式

德国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企业主缴纳的保险费、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滞纳金和罚金。各个企业缴费的水平按照有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同时要考虑不同行业和各个企业的事故概率。德国工伤保险实施的缴费原则是以支定收,征缴采取延后一年的滞后性费用收取的模式。工伤保险费征缴的具体数额由工资总额、危险等级和现收现支的系数三个因数决定。对于每个企业的费率,在其差别费率的基础上,针对其上一年工伤事故发生率的实际情况,进行费率浮动。

 

几点启示

德国工商业同业公会2003年支出7亿欧元用于预防,26亿欧元用于康复,50亿欧元用于赔偿11亿欧元用于管理。通过坚持不懈的预防工作,工伤事故逐年下降。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是预防,其次是医疗康复,再次是赔偿。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进步,是一种更为积极的工伤保险模式。工伤预防能大大降低事故的发生率,这是德国工伤保险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得出的结论。德国的工伤预防采取双轨制,国家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都有权对企业的劳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根据法律进行执法监察,同业公会则从技术上进行安全检查。预防虽然需要一定的投入,但是其产出与投入成正比。有效的预防可以显著减少工伤的发生率,进而减少工伤赔付,降低工伤保险的支出压力。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减少社会矛盾。以工伤保险基金投入,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从而减少工伤保险支出,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工伤预防对企业、对个人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是一项积极的措施,应当作为工伤保险最重要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