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高度重视,不仅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有专门的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大量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值得借鉴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底重视应急救援的法制建设,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澳大利亚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已形成了完善的应急救援法律制度。澳大利亚1972年制定了紧急救援法和民间国防法,后来在这两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国宝紧急救援法案。
第二,建立健全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进行综合应急管理。
澳大利亚都建立了应急预案体系。国家主要制定总体预案和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案,提出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的原则要求,应急状态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私人企业、个人的责任,以及相互之间运行机制。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各自制定了部门、地方政府应急预案,或根据总体预案的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参与应急、抢险、救护等工作的部门、单位,制定实施应急处置的详细行动方案。
第三,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共享系统,为应急管理提供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偶然性,但其潜伏期有许多征兆,澳大利亚建立了全国范围的重大危险源、重要保护目标、海洋、河流的监控信息系统,主要功能是监控事故灾难前征兆,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行动;实现了联邦、州(市)及各个组织的信息共享,为民事和应急机构之间提供内部信息交流平台;开设面向全体公民的电脑在线服务,在应急指挥协调、政府和公众交流、公民自我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四,应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
在澳大利亚应急救援的主要责任是州(市)政府,每个州(市)都有抗害计划、危机救援服务机构以及协调机制,掌握着有效的灾难预防、准备、反应和恢复所必须的资源,如警察、救火队(新南威尔士州有500多万人口,救火队员约3万)、搜救队等专业力量。政府应急机构人员很少,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海事局在全国设立40个直属机构,仅有240人费用由政府承担,新南威尔士州紧急救援局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到200人(其中总部45人,其它人在18个分部)。各应急机构与企业和民间实体的救援力量签订协议,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应急管理中心协调各类资源实施救援。应急救援的基础设施和专用救援装备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承担。非政府组织比如:红十字会、约翰救护旅、求助队以及企业和民间实体等是澳大利亚危机和灾害处理中关键力量,不仅在危机反应、救援安排、灾难恢复队伍,而且在开发和实施减灾计划和战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志愿者是应急救援中最重要的人力资源,
各类应急救援机构中职业救援人员很少,救援中主要依赖成千上万的训练有素的志愿者,所有的志愿者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培训,掌握各种救援技能,取得全国通行的资质,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救援装备,如新南威尔士州应急救援志愿者有9000多人,组成232个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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