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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煤炭工业管理制度及对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的启示

2007-02-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一、挪威煤炭工业地位
  
  煤炭工业在挪威并不是一个重要的产业,其生产占能源总产量的0.07%,消费占能源总消费的1.75%,规模不大的煤炭生产只在远离挪大陆的斯瓦尔巴德群岛上进行,岛上也只有一家煤炭发电厂,因此煤炭利用在挪威只占据着很小的一块份额。但虽然挪煤炭工业规模不大,却对挪斯瓦尔巴德群岛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因为煤炭产业是该群岛的传统产业,也是使人类开始在该岛上进行定居和繁衍的第一个产业,其第一块人类聚居地、也是首府LONGYEARBY名称的得来便是来自于100年前在该岛上第一个进行煤炭生产的公司的名字-JohnMunroLongyear,而且在今天去LONGYEARBY旅游的活动项目中,参观废弃煤矿还是贯穿四季的一项重要项目,因此煤炭工业同挪威的斯瓦尔巴德岛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对该群岛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挪威煤炭生产
  
  挪威进行煤炭生产的只有一家企业---建在斯瓦尔巴得群岛上的STORENORSK集团。该集团99%股份为国家所有,成立于1916年,现有员工230人,是由总公司StoreNorskeSpitsbergenKulkompani(SNSK)、和其两个子公司StoreNorskeSpitsbergenGrubekompani(SNSG)和StoreNorskeBoliger公司组成,从事煤炭的勘探、生产、销售及煤矿社区房屋建设等商业活动。
  
  该集团早期除从事LONGYEARBY地区的煤炭生产外,还负责对该地区进行社区建设,如其建起了配套的医院、学校、商店和各种公共设施,可以说该集团的发展史便是LONGYEARBY的发展史,其对LONGYEARBY的意义也已远远超过了一个单纯的煤炭生产公司。直到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之间,该集团开始将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煤炭生产上,并逐渐将对医疗保健等社会服务和商业活动的责任和管理权交给挪政府,后随2002年斯瓦尔巴德群岛的自治,这些权力和责任又被转交给新成立的自治政府—LONGYEARBY社区委员会,但该公司对LONGYEARBY的稳定和发展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集团自成立至今的90年中,共先后开采过8个矿,它们是位于首府LONGYEARBY地区的1到7号矿和位于另一快聚居地SVEA的SVEANORD矿。其中,1到6号矿现已先后开采完毕,一些还被开辟成了旅游参观地,目前仍在生产的是7号矿和SVEANORD矿。7号矿现年产约7万吨煤炭;SVEANORD年产约280多万吨煤炭,该矿被探测到煤炭储量十分丰富,是公司和挪煤炭工业的未来。两煤矿总产量共290万吨,煤炭总消耗量为90万吨,主要用于挪唯一一家火电厂,为LONGYEARBY当地居民供给电和热。
  
  两煤矿所采用的作业方式有CONTINUOUSMINER(CM)、ROME和PILLAR(R&P)及机械梯段型开采(MECHANISEDSTOPE)。其中CM如图所示:是一种可被遥控进行煤矿挖掘的设备,其按照一定轨道和次序进行作业,一次挖掘10米的通道,然后返回再挖掘下一个10米的通道。所开采的煤被自动送进一个来回穿梭的小车上,再通过运送带被最后运送出去。采用的这种遥控式机械化设备的最大特点是,人可以呆在绝对安全的矿井顶层对机器进行遥控,机器则在井内作业。另外,该机器在按次序挖掘一个一个的通道后,该通道的矿井顶层会被一种锣栓钻架(THEBOLTRIG)保护起来(也就是R&P式),因此能够保证在下面作业的矿工是处于绝对安全的井顶之下。该设备需要一个12人的工作组。
  
  另外的机械梯段型(也叫LONGWAYPRODUCTION)开采如图所示,也是利用机械支撑住顶层,使人可以在绝对安全的矿井内作业,由自动化的采煤机械手挖出的煤再被通过运送带运送出山外。该设备需要一个8人的工作组。
  
  两煤矿均采用了最先进的生产设备、机械化程度很高且大多为遥控装置。
  
  三、挪威煤炭管理
  
  (一)管理法规与监管部门
  
  1.斯瓦尔巴德采矿法规(MININGCODE)和斯瓦尔巴德矿产委员(COMMISSIONOFMINES---Bergmester)
  
  根据1920年英国、美国、丹麦、挪威、瑞典、法国、意大利、荷兰及日本等18个国家共同签署的斯瓦尔巴德条约(theSvalbardTreaty),挪威被要求有责任制定一个斯瓦尔巴德采矿法规(MININGCODE),于是该法规于1925年制定完成并经国王批准(ROYALDECREE),并于该年8月开始生效。该法规规定了凡斯瓦尔巴德条约缔约国(现有33个),均有权在该群岛上进行矿产开发;同时法规对矿产勘探和开发权的申请、矿产生产和经营、矿主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以及矿主对矿工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关于该法规的内容,这里值得一提的有以下几点:
  
  (1).法规中明确规定该法规的执行与监管机构是斯瓦尔巴德矿产委员会(COMMISSIONOFMINES---Bergmester);某些重要决策则需经国王批准。
  
  (2).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主管机构所要履行的职责和可行使的权力:如矿产委员会负责矿产开发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矿产开采权的审批、有权要求矿主履行某些责任及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矿主进行处罚等等;对在公共设施500米以内地区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决策则需经国王批准。
  
  (3).法规中还特别规定在斯瓦尔巴德群岛服务的公务员不得参与任何有关矿产开发与经营的商业活动,如公务员不可申请采矿权、合伙经营或从事销售代理等。
  
  (4).关于煤炭生产,法规规定如果管理部门—斯瓦尔巴德矿产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有权要求煤矿经营者对其生产状况和资源状况进行月度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前上交月度报告中的由矿产委员会所制定的表格部分。同时,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煤矿要制定矿山地图,并要随矿山的发展而对其进行更新;矿产委员会需存有一份副本。委员会对其所收到任何商业信息只得以行政管理为目的,不可被其它人获取。
  
  (5).法规中关于对矿工保护的条款构成了独立的一个章节,主要内容有:
  
  a)矿主须向矿工提供健康、合适的住所(住所建设须遵守相关政府部门所制定的规定);
  
  b)在矿山可能由于冰雪与外界交通受阻的时节,矿主须保证存有足够的、可以维持至少一年的食物和衣物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c)矿主须让生病的矿工进行医院治疗并一直到其康复,同时要支付其因误工而损失的工资;如果矿工发生工伤或死亡,除以上补偿外,矿主还要对矿工进行其它额外赔偿;(生病、工伤和死亡须根据挪威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劳动工资法等相关规定)
  
  d)矿主须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方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用于工人赔偿的保证金;保证金须经相关部门认可;如果矿主不履行该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可对其进行罚款,并一直到事情解决之日起停止罚款。
  
  e)矿主须为矿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如须保证矿区内各类药品和外科手术用具供给充足,保证附近医院建有必需的设施(医院建设须遵守相关政府部门所制定的规定)和设有足够的值班医生;在被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矿主可被要求在矿区内也设立医疗救护组;(工作环境具体要求须根据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人保护和工作环境法令》)。
  
  2.《工人保护和工作环境法令》和劳动监督局
  
  该《工人保护和工作环境法令》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劳动者,对所有行业的企业和雇主都有约束作用,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龄、平等工作待遇、工作环境等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令特别规定了,20人以上的公司须成立一个由雇主、雇员和安全专员组成的工作环境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雇主是否遵守《工人保护和工作环境法令》,有权要求雇主对其认为工作环境不足的地方进行改善,并对该法令的执法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设的劳动监督局负责,可随时向其报告公司在工作环境方面出现的问题,并且每年须向其提交一份整体报告;劳动监察局有权对企业的工作环境,如安全问题进行抽查。该法令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福利的工作环境,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执法机关对违反该法令的企业,根据程度不同,可指令企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内部整顿,并将违规和整顿情况落实在文字上;或者被罚款,罚款数额的标准是使企业变得无任何利润可图;或者被彻底关闭;对更为严重的违反者,会报告给警方处理。
  
  3.内部防卫法令(CivilDefenceAct)和工业安全组织(IndustrialSafetyandSecurityOrganisation)
  
  该工业安全组织受挪威雇主联合会(NHO)领导,其根据内部防卫法令,负责提高企业安全、环境和健康(SHE)水平,旨在加强企业内部自我防护,以预防事故发生,避免财产损失。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也起到了约束作用。
  
  (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与措施
  
  在必须遵守各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挪煤炭生产集团制定和执行了一套公司内部规定与做法。主要有:
  
  1.在防范矿井坍塌方面,公司同挪科学研究院(SINTEF)合作,定期对煤矿地面压力(GROUNDSTRESS)进行检测和对其结果进行评估;对于岩石构造和质量所表现出的多样性,公司进行安检程序以及加大对如ContinuousMiners这样的遥控和机械化设备的使用,以保证矿工可以处于绝对安全的环境下作业。
  
  2.对防止甲烷气爆炸事故,公司进行每日气体检测和气体日志记录,以确保工人决不会在气体浓度很高时作业。
  
  3.为减少矿井灰尘和噪音的危害,公司要求所有矿工均要配戴防尘面罩,同时煤炭表层要持续用水喷洒以使漂浮在空气中的灰尘得以沉降,以及要求矿工配戴听力保护器。
  
  4.在生产安全指导方面:公司印发机器操作手册,分发给各人,并对所有矿工进行机器操作培训;对新矿工进行6个月的实地作业培训,并要求其在培训期内上岗时配戴绿色的安全头盔,这种颜色的区分使管理者可一眼辨认出新矿工,加强了对新矿工的安全管理。
  
  5.对矿工的培训:除以上安全防护规定和措施外,公司认为保证煤炭安全作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矿工本身,因此训练矿工必须在作业时保持充分的警觉,要充分利用自身天生的敏感性来保护自己,例如在作业时要注意聆听岩石发出的声音等等。同时,公司还对矿工进行广泛的培训项目,虽多数矿工本身都已具备了矿工资格,属于完全合格的矿工,但公司要求所有矿工每年均要接受更新的安全生产课程教育。另外,公司还要求工人本身要对自己进行道德规范约束,保证自己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对那些违反规定的人,一旦发现违规,则将永不得被雇佣。
  
  6.在公司自身安全建设方面:公司要求安全保护设备要经常更新、并定期采用新的安全规定与措施;2000年,该公司还优先划拨1百万挪威克朗用于培训一支由40名队员组成的救火队(SMOKEDIVERS)及用于其它紧急抢救措施等。
  由于管理严格、注重安全,挪威煤矿近些年来几乎很少发生死亡事故,挪威是世界上煤炭安全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四、挪与我国煤炭生产和管理的比较分析
  
  同挪威煤炭生产和管理相比较,我国在一些方面存在一些差距,挪威有以下几点优于或不同于我国之处:
  
  (一)国情不同
  
  1.能源利用模式。挪威的煤炭生产和消耗比例均很小,由于油气资源丰富、产量大,国家不存在能源极大需求问题,能源供应远远大于需求;而我国的煤炭生产和消耗比例均很大,占一次能源的2/3以上,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同时我国对能源需求极大,能源需求大于能源供应。
  
  2.就业现状。挪威社会不存在剩余劳动力问题,其问题是劳动力短缺;而我国目前有大量亟待解决就业的人口,政府也把解决就业作为较重要的问题来抓。
  
  以上两点结合在一起便导致了:目前我国很多人受利益趋势、急功近利,非法开办、经营煤矿和非法雇佣没有专业素质的矿工;加上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忽视安全管理,更助长了这些非法经营者的非法行为。这些问题均为煤矿发生事故提供了可能。
  
  (二)挪法律法规统一、连贯、具有前瞻性
  
  挪1925年制定颁布、1975年修订的这部矿产法令内容规定得较为明确具体且具有前瞻性,如其早在1925年就规定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官员不得参与煤矿经营,以及对矿工的保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这些都对我国目前的“官煤结合”以及多发的矿难问题具有参考作用。另外该法令中明确确定了执法部门,这为强有力的行政监管打下了一个不可动摇的法律基础。
  
  我国在煤炭法律法规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例如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中国煤炭法以及在1986年到2005年间,多家政府机关制定颁布了大量的安全生产规定、指令、通知、措施和办法,数量有七、八十个之多,而且内容也很为详细,对煤炭工业中的种种不法行为都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但与此不成正比的是,这么多年来,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全杜绝或改善我国煤炭工业中所存在的问题,因此单从法律和法规方面来说,这也反映出法规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包括原煤炭工业部、能源部和农业部等多家行政机关都进行了煤炭安全规定和通知等行政文件的发布,这容易使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够统一和连贯,而且缺乏了统一规划的前瞻性和长期性;另外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监管机构,这容易造成监管的不利和接管的不顺,例如煤矿工业部于1994年颁布的煤炭安全生产指令,随该部门的撤消,对该指令的接管就会产生不顺的问题,因此这些法律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力的行政与监管;另外,我国在医疗、保险及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的不完善也是导致产生目前很多问题的因素。
  
  (三)挪煤炭企业管理规范,注重社会责任
  
  挪威该国有煤炭企业,在贸工部制定的公司经营管理方针下,需要在保证效益最大化的同时,遵守作为国有控股公司而必须要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进行健康、环境和安全(Health,Environment&Safety)生产。挪政府一直追求先进、现代和创新执政方式,如其在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强制性要求女性在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中须占40%的席位,世界上第二个为保护雇员健康规定餐馆和酒巴内不得吸烟的国家,因此这种执政风格的政府需要其国有企业也能成为社会的楷模,为社会其它企业起到模范榜样作用。挪国有企业因此需要采用先进、现代的生产和管理模式,除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进行保障,还要在环保和人权等方面作出努力与采取措施,如需要给女性提供足够的工作机会,保证其在高层管理者中的席位,要进行可持续环境友好型生产等。另外,挪包括煤炭工业在内的众多关系国家民生的重要工业均为集团化和规模化经营,规模大、实力强、地位高,这使社会资源通过优良经营与管理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与最大化的价值创造。
  
  目前我国在煤炭企业方面的情况是,煤矿经营者中很多为私人小煤矿,这些煤矿经营者的经营观念还仅处于单纯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阶段,他们安全意识十分薄弱、对事故隐患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经常突击蛮干、对人的生命缺乏尊重。
  
  (四)挪煤矿作业方式科学、设备先进、注重安全
  
  挪威煤炭生产中采用了高比例的遥控和机械化的作业方式,以及采取了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矿工进行培训,这些都对减少事故发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目前全国煤矿非机械化采煤占60%以上,大中型矿井生产设备老化,小型矿井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极低,因此事故隐患多,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差。
  
  (五)挪企业追求环保生产
  
  由于挪威这家煤炭开采公司是坐落于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接近北极点地带,单是去该地区旅游的旅游者都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制定的众多严格的环保规定,如不可留下任何永久印记、不得追随北极熊、要保护当地生态植物、不得采摘花草、不得丢弃垃圾等等,因此在该地区进行煤炭生产以及煤炭消费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公司为此每年须提交环境报告,详细说明煤炭在开采和使用过程中对国内和国际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和挑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坚持致力于成为世界最环境友好的煤炭生产公司。
  
  我国的煤炭使用率高,因此发展清洁煤炭生产和使用十分重要,但目前在亟待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前,环保问题成为了相对滞后解决的问题。但煤炭环保问题应该是未来我国在环保方面所要解决的重点。
  
  五、挪煤炭生产和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挪威煤炭生产和管理的介绍,以及与我国在国情、法规、管理部门、生产企业、生产方式和环保几方面的比较,我们得出以下一些启示:
  
  1.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我们要立足内容的统一性、连贯性和前瞻性;要完善医疗、保险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2.在执法和行政监管方面,要严格控制准入,加强生产许可证
  管理;对企业实行保证金制度,要求其提供足够的用于给工人进行赔偿的银行或保险证明;加强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权力,可使其随时对任何企业的生产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使处罚的数额要高于其违规所获利润。同时监管部门也要负责对企业进行先进生产和管理意识的宣传。另外也要杜绝一阵风执法。
  
  3.加强民主监督作用。在每个煤炭企业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安全监督组,成员需有雇员参加,有权对企业内部的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并随时向主管部门上报,每月和每年都需做一次月度和年度报告。同时,也要加强其它劳动者的举报机制。
  
  4.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煤炭事故除了对矿工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失,对矿主也会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因此要发挥工商联合会的作用,从雇主的角度来加强雇主对自己内部生产事故的预防。
  
  5.在生产方式上,我们首先要从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进着手,同时也要提高矿工本身的素质、定期对矿工进行培训。
  
  6.在煤炭企业方面,我们要向集团化发展,要逐渐将那些安全生产设备不合格、对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环境造成破坏、对社会不负责的小煤矿企业进行关闭或收购,将煤炭工业这一关系国家民生与资源利用的产业交由规模大、实力强、经营优良的大企业来经营,我国未来的煤炭工业发展应向集团和规模化发展。
  
  7.另外,我们还要发挥社会和媒体的舆论监督。这种舆论监督除了现在越来越多的针对执法和监管部门外,也要对企业形成一种舆论压力,要逐渐形成一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吁和倡导。这种对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舆论的形成,首先需要社会民众自身要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比如民众除要关心这个企业的产品如何之外,还要关心这个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生产方式如何,例如要看其是否有行贿行为,是否尊重工人的基本权利,是否进行了环保生产等,如果民众发现这家企业没有达到这些标准,就应该形成拒绝够买其产品的社会舆论。只有全社会民众都形成了这样一种意识和观念,就能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促使生产企业进行更为优良的生产和经营。同时,如果所有企业都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认真守法进行生产,不行贿,也就会减少政府官员受贿和执法不利的现象发生。形成全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意识应该是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
  
  8.提高全民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要为追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要重视与尊重人的生命与价值。
  
  我国目前虽然在煤矿生产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同时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拥有一批优秀的煤炭生产经营者,如最近被表彰的一些企业,他们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创新、加强现场管理、积极抓好高产高效矿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实现安全生产、推进科技兴矿。他们应该是我国煤炭企业的榜样,他们的发展模式也应该成为我国煤炭工业未来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