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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起重机安全管理概述

2007-06-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美国目前在建筑业中大约有12.5万台在用的起重机,在一般工业和海运业中还有8万~10万台在用的起重机,全国共有起重机20多万台,起重机司机超过25万名。
  
  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以职业安全为目的,建立了一套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除了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26个州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分布在全国10个区域办公室直接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筑业、工业、海运业各种起重机械。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州,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也应至少是同样有效的,它们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联邦OSHA基本上没有多大区别。
  
  0SHA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要侧重在使用环节,设计、制造和安装环节主要通过产品质量责任法规规定的民事责任机制调整。起重机械与锅炉、电梯不同,其使用状况和环境复杂多变,使用过程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来预测并防止事故的发生。侧重在使用环节监督正是针对起重机械的这种特性而定,并对有效地减少事故起重要作用。
  
  0SHA管理起重机械的主要方式与其管理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类似,主要是制定并以联邦规章形式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对雇主提出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包括许多起重作业安全措施,并由雇主指定“有能力的人(CompetentPerson)”实施检查。起重机械作业的检查包括起重机械的检查、作业中载荷情况的检查和作业环境的检查。
  
  起重机械的检查包括最初检查(投入使用前)、经常性检查(每天检查到每月检查)、定期检查(隔1~12个月)、钢丝绳检查、不定期使用的起重机械检查和测试等安全检查。OSHA对起重机的技术规定都是规章的形式颁发,效力很高,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并被OSHA的巡查官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将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其自由裁量权的掌握参照《OSHA现场检查参考手册》执行。工会和雇员对雇主的起重机械有关的工作安全条件也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发现的问题除了通过协商解决外,另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向OSHA投诉,再由OSHA安排专项检查来解决。除船上的起重装置和少数州对建筑塔式起重机械实施强制性第三方检查外,OSHA并不要求第三方检查,雇主可以指定自己有能力的雇员进行起重机械的检查,也可以请专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前者只需经OSHA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该培训机构颁发相应证书的人,后者所述的专门检查机构需经OSHA认可。
  
  OSHA在一封解释公函中声称:有关的联邦规章对只用在建筑工地和工业上的起重机械、桅杆起重机和其他物料处理装置不要求任何证书,OSHA有关的规章要求所有以上设备应由有能力的人或一个政府机构或美国劳工部认可的私人中介代理(检查机构),在初次使用前和今后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业主必须(也只需)保留这些检查记录。按照OSHA规定,雇主也不需要向任何机构注册登记或备案这些检查记录,只要在OSHA巡查官员现场检查时,能够出示这些检查记录就符合要求。
  
  有些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密歇根、内华达、纽约、俄勒冈等6个州)对起重机械的检查要求有些不同,但不低于联邦的要求,如加州对起重机械的一年一次定期检查和4年一次的负荷试验必须由州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查代理公司的有资格检查员实施,并直接向业主签发检查证明,没有安全缺陷不需向政府报告,但应保存检查记录备查。而经常性检查则由业主的有能力的人实施。无论何种类型的起重机械的实际操作,雇主必须遵循其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说明。
  
  培训和考核一个能力和资格水平符合OSHA规章和ANSI/ASME标准的桥式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检查员,包括实施OS—HA要求的每日侮月侮年检查和ANSI/ASME要求的经常性和定期性检查,通常应在有3年相关的起重机械操作、维护、修理、检查、安全和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加OSHA认可的培训机构4天检查员培训课程,通过笔试,并由培训机构自行颁发检查员证书。
  
  起重机械法规是劳工部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在《联邦公告》公布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也称OSHA标准),这些规章收录人《美国联邦规章》CFR第29章。起重机械的规章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工业类规章(1910),第二类是建筑业类(1926),第三类是航运业,航运业又分为造船厂起重机(1915)、码头起重机(1917)、海岸起重机(1918)和船舶起重装置(1919)4种。
  
  美国起重机械标准主要由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B30索道、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提升机、吊钩、千斤顶和吊索安全标准委员会起草制定,颁发的AMSE标准,这些标准再经ANSI认可颁布成为美国国家标准,有时也称ANSI标准。也有一少部分起重机械标准采用其他机构的标准,如动力臂架式起重机和铲车协会的《移动式液压臂架式起重机2号标准》等。
  
  不管是ASME标准、其他机构制定的标准,还是由ANSI确认的美国国家标准,都是自愿性的。但是OSHA往往在规章中指定起重机械应遵守的标准,从而使有关的起重机械标准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从产品质量责任法规中,遵守公认的标准对证明产品没有不合理缺陷有重要作用,以便于减低不可预见责任的风险。
  
  依照劳工统计局报告的致命的职业伤害(CFOI)数据,在1993年美国涉及到起重机械的致命的职业伤害有79宗,1992年OSHA回顾了前5年工业和建筑业中的400宗起重机械的意外事件调查文件,从而识别出354个死亡个案,平均每年死亡71人。
  
  美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特点是抓住了起重机械安全问题的实质,即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载荷和环境实施的作业检查,并利用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制约关系和政府的强制性检查来落实这种起重机械作业检查制度。政府并不对起重机械进行注册登记,而政府的强制性检查也是和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一起实施,这方面与锅炉和电梯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做法总体效果不错,可以使政府用较少的资源实现有效的安全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美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存在问题首先在城市建筑工地的起重机安全已经超出职业安全的界限,涉及到公众安全。单靠雇主和雇员制约关系和政府的不定期检查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起重机安全的要求。例如,加州1989年旧金山市区的塔式起重机倒塌造成两名市民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州立法机关对当时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制不满意,立法规定由州职业安全卫生部门(DOSH)雇用安全工程师对塔式起重机实施一年2次的检查,并对塔式起重机颁发运行许可证。所有塔式起重机的竖立、爬升和拆散也要通知DOSH并得到许可。其次是法规和标准中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检查、维护、安装作业人员和信号工的要求或资格规定不明确,并且现有的法规和标准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用于建筑业的起重技术进步和设备的发展,OSHA的技术法规更新换代太缓慢,像在旧金山市发生事故的自爬升塔式起重机就缺少有关针对性的法规要求。第三是政府的强制性检查并不完全到位,有一些雇主没有依法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