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早于1909年对压缩气体进行管理,开始时是由州际商业委员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根据爆炸品运输法案进行管理,1911年ICC发布了一个系列技术法规“运输用容器规范”,其中包括ICC 3“无缝钢质气瓶”等,形成了气瓶技术法规的最初版本。1940年《危险品规程》发表在“联邦公告”期刊上,1950年《危险品规程》纳入《美国联邦规章》(CFR)。1967年联邦政府将危险品的管理由州际商业委员会转到美国运输部的原料运输局,运输部于1977年整合原料运输局、运输规划局和运输安全研究院,成立研究和特殊项目管理部(RSPA),RSPA下属的危险品办公室(OHM)和管道安全办公室(OPS)两机构,分别负责对危险品及危险品运输容器(含气瓶、罐车)和压力管道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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