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矿工法》获得通过之后,每一宗“公然违章”案件就可能被处以22万美元罚款。《矿工法》对“公然违章”定义为:“明知已违反某一项强制性安全健康标准,却以漠然的态度或一再疏于进行合乎情理的努力来予以整改,而此项违章已经实际上造成,或者理所应当地预料到会造成,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
矿山安全健康局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和调查时,要检查是否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如有,就要针对违章发出执法文书。在此过程中,监察人员要就矿主对其知晓的违章是否存在漠不关心的情况,按照“否”到“漠然处之”的等级,做出评估。监察人员还需知晓以往对某一矿山所发出的执法文书的情况,然后依据这些事实和他们所观察到的情况判定该矿是否存在“公然违章”。判定某项违章是否属“公然违章”必须满足若干基本的法定条件。这类违章在提交有关部门处以民事罚款之前,必须由该矿所在地区矿山安全健康分局局长和管理层进行全面审议。
程序1)矿山安全健康局监察人员认定的“公然违章”必须符合下列“以漠然的态度或一再疏于整改”的违章案件的评定标准:
因“明知已违反某一项强制性安全健康标准,却以漠然的态度或一再疏于进行合乎情理的努力来予以整改”所造成的违章:
1.接获“重大违章”执法文书
2.至少造成永久残疾后果的职业伤病
3.接获“无正当理由疏忽”执法文书
4.被认定为“任意玩忽职守”的疏忽
因“一再疏忽”而未能进行合乎情理的努力来对某已知的违章做出整改而导致的违章:
1.接获“重大违章”执法文书
2.至少造成永久残疾后果的职业伤病
3.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疏忽”的行为
4.在过去15个月内至少在同一项安全健康标准上有两次“无正当理由疏忽”的违章。
另外,如果认定某项违章符合上列判定标准,还必须认定此项违章是否为实际上已经造成,或者理所应当地预料到会造成,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近因”。“近因”是指直接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原因;如不存在此项“近因”,伤害或死亡就不会发生。
程序2)“公然违章”案件都将进行特别评估。为了启动特别评估程序,监察人员必须针对认定的每一项“公然违章”案件填写一份“特别评估复议表”,按照上述评判标准,明确认定为“公然违章”案件的原因监察人员及高层复议人员必须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和情况。“特别评估复议表”按照要求填写完成后上报矿山安全健康局下属的煤矿安全健康监察局局长,然后由该局长将复议表连同相关的执法文书转交复议中心。
程序3)如果以往对某矿的执法情况表明应对该矿发出“公然违章”执法文书,该矿所在的矿山安全健康局地区分局局长则应在适当的时候将此情况通知该地区所有矿主和矿工代表。然而,即使矿山安全健康局未就此向该地区所有矿主和矿工代表发出通告,也不妨碍其发出此类违章的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