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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先行促安全生产——国外先进安全生产做法及经验

2008-11-28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生产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事关民生的大事,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是一个必须常抓不懈的重大课题。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安全生产的成功做法和和取得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法国:光靠制度是不够的

  在人们的印象中,法国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少的国家之一。然而,2004年5月23日,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2E候机厅一段走廊的顶棚坍塌,造成包括两名中国公民在内的4人死亡事故却让人们记忆犹新。本应成为法国人骄傲的候机厅造价不菲,刚刚交付使用一年,却因这起事故让所有法国人心痛。痛定思痛,机场方面最终作出了推倒重来的艰难抉择。走廊除了30米长的事故段,其他部分经检测仍然耐用,一些专家曾建议其他部分进行修复加固。但由于这种方案不能保证万无一失,机场最终决定将发生事故的那段走廊全部拆除重建。

  事实上,在生产活动中,发生事故是难免的,关键在于如何将今后可能出现的损失减小到最少。举一反三,甚至推倒重来,是法国安全生产观念的一个重要体现。

  1999年,法意两国间的勃朗峰隧道曾发生死亡39人的重大火灾。事故后,隧道公司在其附近的所有隧道都花巨资重新翻修安全设施,加装了报警灯,并改善了疏散系统等。2005年,勃朗峰隧道附近的弗雷瑞斯隧道也发生事故。该事故与上次勃朗峰事故有许多相似性,比如一辆运载易燃物品的汽车着火、火势迅速蔓延等,但这次的损失要小得多,仅造成两人窒息死亡,可以说新的安全设备发挥了一定作用。

  在法国,每一次重大事故都会进一步加强有关方面的预防工作。这不能不说是痛定思痛后的一种觉醒,法国人正是靠着这种觉醒,不断地改进着自己的各种生产安全措施。比如,在全国成立较独立的工作监察处,负责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察。与此同时,法国国家安全研究中心不断开发新的安全技术。另外,法国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还加收分摊费。法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也非常完善,这些都会进一步加强责任人对事故的认识。

  格里博达是欧洲科学院建筑艺术领域的院士,对于戴高乐机场候机厅事故,他认为可以吸取的教训是:有了施工安全监督程序,并非万事大吉。如果每个环节都有松懈,累积起来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格里博达说,不能过分相信制度,制度是死的,在实际设计和施工中会出现许多制度以外的新问题,因此需要强调人的主动因素。不能把所有的风险都归结于制度而忽视人的能动性,这是机场方面需要反省的。

  在法国,法律规定施工企业的老板是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出了事故,要被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事故责任的判定无疑有利于人们进一步认识工作流程的人为薄弱环节,并引以为戒。

  德国:建立不同级别应急预案演练

  在德国首都柏林,危险等级被分为普通险情、异常险情和重大灾害3个级别。不同险情的救援抢险方式、各部门的分工和投入的力量也不尽相同。

  柏林州内政部安全与秩序局设有重大灾害防护处,负责协调重大灾害的预防以及灾害发生后的救援抢险措施的实施。重大灾害防护处执行官员诺贝特•施密特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任何可能发生潜在危险的机构、设施都必须有内部和外部两套应急预案。

  以加油站为例,内部应急预案涉及在发生火险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如何逃生、报警等。外部应急预案则确定了采取抢险措施的责任人、与警方和消防队联系的责任人。应急预案中,从发现警情到报警以及其他各个环节应采取哪些措施,消防通道入口设在何处以及实施外部应急预案应做何种准备等都十分明了。在柏林,各大医院也有一整套的应急预案,以备在重大人员伤亡情况下实施紧急救助。

  在各级险情中,普通险情包括火灾、爆炸、洪水等涉及到公共安全与秩序的突发事件,主要由柏林市政管理部门和警方负责解决。为此,市政管理部门和警方必须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还要有一整套在不同险情发生后的相应处置方案。

  参与抢险的各有关部门对抢险措施必须互相通气、彼此协调,通常要在现场设立一个联合救援指挥部。具体的抢险方案要得到现场联合救援指挥部所有救援参与方的认可。联合救援指挥部的任务包括:明确各方任务和职责,确定抢险方案,随时进行险情评估以及向社会发布信息等。

  异常险情包括飞机失事、大型集会活动中的突发事件、危险品运输、有毒或放射性物质扩散、重大疫情以及异常天气灾害等。除了警方和消防部门外,异常险情往往还需要非政府救援组织的参与,例如德国红十字会和德国救生协会等,必要时还需要军队、联邦技术救援机构和邻近其他州派出救援力量。

  重大灾害由于有可能涉及众多人员的伤亡,或者对环境和设施造成异常破坏,仅凭借市政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已经无法应对。重大灾害防护机构包括柏林州当局及其下属的市级、区级政府部门和柏林消防队、警方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如果灾害规模巨大需要外部支持时,包括联邦技术救援机构、联邦边境保卫局、军队以及邻近其他州都将提供紧急支援。

  柏林州内政部新闻官员塔季扬娜•珀尔对记者说,州内政部与联邦及各州有关机构和红十字会等救助组织共同设有不同的协调委员会。州内政部安全与秩序局同时还对柏林警方和消防队行使监察职能,并与它们密切合作。重大灾害防护处还要经常与警察局、消防队等部门进行磋商,帮助它们制订灾害预防计划和抢险救灾方案。

  珀尔说,在重大灾害警报发出后,柏林州内政部将立即负责成立救援指挥中心,协调现场联合救援指挥部与其他救援部门的行动,并向公众和社会发布信息等,以尽最大努力减少重大灾害所造成的破坏。

  日本:完善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日本政府多年来在一切经济活动中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一系列的安全对策和措施,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大幅下降,伤亡人数不断减少,成为世界上安全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之一。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水平的提高,日本的安全生产问题突显,工伤死亡人数剧增。1961年,日本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死亡人数曾达到6712人。为了减少生产过程中伤亡事故的发生,日本政府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矿山安全法》、《劳动灾难防止团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由于法律健全、措施得当、各方重视,日本的生产安全问题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2003年,日本工矿业在生产过程中死亡的人数只有307人,而2006年全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6352人,是近51年来首次回落到6500人以下。相比而言,工矿业事故死亡人数要比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少得多。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所有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劳动安全生产体制,任命或指定劳动安全卫生负责人,监督和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内的各个车间和班组还必须设置安全卫生管理员、作业主任等具体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人员。同时,有50名以上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自己的医生,负责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卫生,维护和管理作业环境,调查影响健康的原因和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

  日本《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主必须防止矿井的塌方、透水、瓦斯爆炸和矿井内火灾等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矿主必须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护,并最大限度降低危害。这项法律在颁布后还经过了多次修改完善,现在已经成为日本矿业生产安全的保护神。

  日本的井下作业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生产第二。日本矿业公司在安全问题上的投入最多,所以日本矿井的安全和应急措施可靠有效。日本的煤矿每个季度都要进行模拟安全撤退训练,井下的避难设施中随时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物资,即使发生事故,也能及时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2003年,日本矿工只有14人死亡。

  实际上,比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安全监督队伍,以防患未然。根据《矿山安全法》,日本建立了一整套独立的矿山安全监察体系,实施高效的监督管理。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对安全业务、设施状况、应急机制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彻底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监察机构十分重视安全的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不是事故发生以后再去调查、追究责任,而是事先监督、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消灭事故隐患。因此,日本矿山在实施某些特殊的项目时,必须事先制订方案,并报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批准。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有效地防止了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和扩大。

  日本设立了“中央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检查生产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生产单位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另外,日本还根据《劳动灾难防止团体法》设立了“中央劳动灾难防止协会”,提供安全卫生信息,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推动“零灾难”运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以及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