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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职业卫生法规简介

2003-10-21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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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的职业卫生法规中主要有1978年芬兰国会通过的《芬兰职业卫生服务法》和同年社会事务与卫生部通过的《芬兰国务院关于雇主承担职业卫生服务责任的法令》及1988年发布与职业病有关的《职业病法》。 

    《芬兰职业卫生服务法》包括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及其它卫生服务的提供、协调、进修培训、机密资料的解密、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服务费用的补偿、规定卫生指导委员会、处罚、监督等共12条。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主要是,有通过监督及其它措施,调查生产方式和生产环境的设计,工作开始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与工作或工作环境有关的健康损害和有害因素;向雇员提供可能产生健康危害的信息资料和如何避免危害指南;对没有危害资料及不了解如何防护的,注意观察作业工人健康状况的变化;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体检、定期体检及劳动保护当局根据职业卫生研究所的意见规定的健康检查;怀疑某种工作可能有损工人健康时,对从事该工作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对因工伤、疾病致残的工人进行健康管理,了解健康状况,指导就医,必要时安排康复;参与现场急救。并规定工人不得拒绝上述规定的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某种职业对工人健康存在明显的危险性,则工人不能从事这种职业。 

    《职业卫生服务法》中明确规定职业卫生服务由卫生专业人员和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由企业主承担费用。职业卫生服务的组织和提供服务情况必须接受国家卫生委员会和省卫生与社会事务委员会的监督。劳动保护行政当局监督雇主必须按照本法要求组织职业卫生服务。如果雇主不按本法组织职业卫生服务,或对其应该承担的职业卫生服务义务有争议,劳动保护行政当局在确定雇主的义务之前,必须听取社会事务与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机构或职业卫生权威人士的意见。 

    在《芬兰国务院关于雇主承担职业卫生服务责任的法令》中强调雇主必须按照本法令组织《职业卫生法》第二条规定的职业卫生服务。并对具体的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调查内容、其它职业卫生调查措施、信息和指导、就业前体检、高危作业职工的健康检查、其它健康检查、残疾工人的健康监护、急救等作了具体规定,保证了《芬兰职业卫生服务法》的可操作性。 

    《职业病法》指出,职业病是指在就业合同中,在从事公共服务、公务活动和农业劳动中由于职业性接触物理、化学和生物有害因素引起的一类疾病,还包括因这类疾病进行性发展或恶化所导致的其它疾病或伤残。并对与职业病有关的作业环境有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职业病赔偿责任、赔偿时间等做了具体规定。 

    瑞典《工作环境法》、《工作环境条例》简介 

    目的 

    确立工作环境的基本准则,从总体上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预防工作中出现的健康损害和事故。 

    法律适用范围

    调整雇主和雇员在预防健康损害和事故方面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一切产业雇佣关系的活动,但不包括在战舰以外的其他船舶上和家庭内的作业。 

    主管部门 

    国家职业安全和卫生署,由瑞典政府任命,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法律实施;在国家职业安全和卫生署的指导下,按区域设立劳工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技术业务并进行监督。 

    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工作环境、装置、设施和物品的安全无害并适合生理和精神的需要;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提供职业卫生服务;记录工作环境和职工暴露情况以及为之采取的措施。 

    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参与改善工作环境和健康促进的活动;服从法律规定,使用安全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有关操作规定;一旦遇到危险,立即通知雇主和安全代表,停止作业而不承担损坏设备的责任。 

    政府的责权 

    按照法律授权制订实施规定;特殊作业、设施和物品的许可;禁止引起健康损害和事故的特别情况。 

    其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任何制造、进口、运送和供应机器、技术装置和设备以及物品者,应保证其安全性,避免健康损害和事故。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规定 

    在建筑和工程设计中必须考虑职业安全和卫生问题,法人承担法律责任;设计和建筑部门在其任务范围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其它专门的法律制度

    职工安全代表制度。 

    特点评述 

    政府职责、雇主和雇员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以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为主要调整的对象;以创建良好工作环境为目的,尊重人的生理和精神需要,适应社会和技术进步的要求;重在职业危害的源头控制,除有建筑设计的预防性监督外,还有对产品的监督;重视职工的民主和参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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