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工伤保险法,其基于与民法不同的原则,即“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赔付的原则”。其含义为,在工伤赔付上,无需再追究是雇主还是雇员方面的过错,而是以是否发生在就业过程中为确定工伤赔付范围的划定标准。工伤保险法律将过去由工人方面承担事故后果,转移向由雇主方面承担。但雇主的责任不是以企业主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来体现,而是由社会互济的方式来承担。目前,全德8500万人口中有5300多万人处于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
在德国,工伤保险分为三大部分:工商业部门、农业部门和公共系统。其中工商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规模最大,包括了35家同业公会,覆盖280万家企业,受保人总计4200万,约占工伤保险总人数的90%以上。其次农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包括21家以地域划分的同业公会和园艺师等全国性同业公会,覆盖180万家企业,受保人为450万。另外公共部门有55个独立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其中的工业与商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最具特色,本文将主要对其进行介绍。
一、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所有工业及商业部门内的雇员享受工伤保险,包括企业及公司的工人、管理人员、学徒培训人员、实习人员等等。只要存在雇佣关系,不论其年龄、种族、性别、收入以及是否具有一个临时或长期的职位,都成为工伤保险的法定被保险人。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也不考虑其雇主是否已经为其向同业公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伤残人员及其遗属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雇主及自雇者,这类人员本身在公司内工作的配偶不“自动”成为被保险人,他们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通过选择一定标准的缴费工资基数来确定待遇给付基数。若公司破产,原来的雇主到其他企业就业,则从其就业之日起自动进入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事故的范围包括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及职业病。也就是说,发生事故者在发生事故时,正在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或与就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对身体所造成的伤害影响必须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突然引起的。所谓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包括维修、装卸、运输等。所谓与就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包括每月一次去银行领取工资,参加公司组织的运动会、短期旅行等。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排除工作时间内)、搭他人车上下班而绕行、为省时而绕行、因修路改道而发生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事故。对故意伤害、酗酒,在同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中发生的伤病,以及上下班途中绕路而行、中途停留造成的事故不提供保险。职业病目录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不断进行修改。某人从事易患某种职业病的职业,并患有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则处于工伤事故保险保护范围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新建企业到当地政府注册时,由地方政府的专门办公室负责为其同工伤保险机构联系。工业部门内各个部门的工伤保险机构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划分自己有分工。企业注册并向工伤保险机构报告以后,不必建立契约即进入工伤保险范围企业雇员则通过雇主缴费同工伤保险机构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并不掌握被保险人花名册,但通过企业报告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掌握被保险人数。有的企业在未来得及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时(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为次年追缴上年费用的做法)即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机构亦提供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从此发现了一些“忘记”同工伤保险机构建立联系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要求其补交费用。
在德国,基金收缴率为95%以上,其余部分主要是一些新建小企业漏缴。但依据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必须报告的事故(导致损失3天以上的工作时间)后的3天之内,雇主必须向工伤保险机构报告(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死亡事故必须作出书面报告,可疑职业病例要求特殊报告。医生在进行医疗时发生医疗费用,要求同业公会报销费用,也会报告这一事故,同业公会可及时发现这些企业并要求补交。
二、管理机构
(一)基本状况
1884年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在德国专门建立了负责管理工伤保险的机构——同业公会。
工业同业公会根据不同的行业分别建立。在1884年工伤保险立法时,当时成立的只有为数不多的若干个,如矿山同业公会。以后随着工业化过程的进展及工业类别划分的细化,逐渐发展为目前的35个。各同业公会进一步设地区办公室。但所设的地区办公室数目不同。有的数目多一些,如最大的金融系统同业公会,有12个地区办公室。电力行业同业公会在全国设有6个地区办公室。划分区域的原则在各个区域内被保险人的人数大体相等。地区办公室为负责处理工伤赔付的“窗口”机构,设在区域中的一个城市,以利于提供服务。有的同业公会不设地区办公室,为全国一个办公室但多数同业公会都覆盖全国。35个工业同业公会共有雇员21812人(相当于范围内就业人数的O.5‰)。其中从事事故预防的有4223人,从事年金与康复咨询的有17589人。他们的办公费用包括工资全部来自于工伤保险雇主缴费,国家没有负担任何费用。另外有代表委员会人员1558人,理事会成员610人。他们不由这一工作而领取工资。加上其他从事农业部门事故保险及公共部门工伤保险人员约有4000人,全德约有25000人从事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二)机构性质
虽然同业公会不是德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德国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仍然具有公共管理部门的性质。因其管理的工伤保险属于公共法的范畴,它的义务与权限职责由国家法律规定,其依法强制企业缴费和采用安全措施,并由政府进行监督。从工伤保险的强制实施上,同业公会同企业之间不是契约关系,其对于企业而言是官方机构。从资金运行的自我管理上.同业公会又同政府机构没有任何关系,其对于国家而言是自治机构。因此可以称其为半官方的自治机构。
同业公会的自治性体现在三方面:1.各同业公会为依法建立,依法工作,其领导机构即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2.机构具有充分的决定权和管理权。例如,可以就行业内安全标准、工伤保险费率、积累金数额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3.同业公会使用的资金,包括开展事故预防、康复、赔付工作费用、科研费用和管理费,包括同业公会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全部来自于雇主缴费,政府不负担任何费用,同时也不从中央到地方提取任何费用。积累金亦分属各同业公会所有。
德国工伤保险法律意在赋予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极大的自主权,让它们“使用所有适用手段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政府可以间接地控制同业公会,但仅限于停止其违法行为。但同业公会在职业安全方面作出的规定须经社会保险办公室或劳动部批准才能生效。
在35个同业公会各自依照法律工作的同时,联合于一个中心组织。这一中心组织主要负责对各同业公会进行法律咨询、统计分析、信息交流、以及代表行业同业公会处理国际间工伤保险事宜。全德工业工伤保险协会在沟通各同业公会与联邦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上起重要作用。从各同业公会得到相关信息并向政府劳动和社会秩序部等有关部门作统一答复,是全德工伤保险协会的职责。
在同业公会对工伤保险进行管理的同时,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在工伤保险的立法和监督方面负有职责。德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内设8个职能司及一个综合部门。工伤保险业务在第四司,即“社会法典和社会保险司”。其中第四处负责工业及商业部门的工伤保险,第五处负责农业部门与公共部门的工伤保险。其日常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1.向联邦议院提交立法草案。对于《社会法典》第七卷即工伤保险卷的修正,是一项永不停止的工作,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的工作人员要在对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立法修正草案,经联邦议院通过后立法。2.处理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被保险人或公民的来信咨询及意见。3.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下属的社会保险办公室对同业公会的工伤保险管理运作进行监督。
在德国,工伤保险上的这种半官方的自治管理方式同其它社会保险项目的管理方式大体相同。但这一管理方式在工伤保险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工伤预防涉及到企业生产和工人权利,工伤保险基金要负担工伤人员或遗属的长期生活,并要减轻工伤赔付负担,因此涉及面广,应由雇主雇员双方参与管理。
(三)同业公会产生过程
第一步民主选举——各同业公会的代表委员会在行业内每6年一次的选举中产生。被选举的代表必须是本同业公会内某企业或公司的雇主或雇员。代表委员会人数根据同业公会覆盖规模决定,雇主雇员双方人数对等。雇员与雇主各自选举代表,选举方式为无记名投票,选举过程为自愿参加和对个人投票结果采取保密的方式进行。工人代表席位由工会及其他工人组织推举,雇主代表席位由雇主组织推选。有的雇主代表自身为雇主组织领导成员,有的工人代表自身为工会领导成员。对此没有特别的要求或限制。代表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或修改法规;通过预算;确定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及执行理事会成员人选构成;通过基金收缴办法等。代表委员会代表选举两名主席,一名由工人代表担任,一名由雇主代表担任,轮流担任主席。
第二步民主选举——各执行理事会由代表委员长选举产生。亦由雇主雇员双方对等人数组成。执行理事会成员并不因此而获得工资或获取任何收入。执行理事会负责管理同业公会,其职责是:作为同业公会的法人代表,作出预算并递交代表委员会通过作出基金收缴办法提议;任命、提拔、解雇雇员;提出执行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人选草案。
第三步民主选举与确定——执行理事长及副执行理事长在执行理事会提名的基础上由代表委员会选举确定。同代表委员会代表及执行理事会成员不同,他们以此作为全时职业,对同业公会从事日常管理,保证管理正常运行。
三、主要工作内容
德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具有3项主要内容,即预防、康复、待遇给付。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一手发放所有的预防、康复、工伤待遇,以便于很好地掌握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养老的原则。由首要工作目标决定,机构的主要关注方面及工作重点放在事故预防上。同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康复。
在事故预防方面,同业公会的责任有以下7个方面:
1.颁布安全法规 这些法规是根据情况的变化而随时补充与调整的。其中全德同业公会的职业安全研究中心在颁布系列安全系数与标准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提供的一些安全法规草案经同业公会通过在德行业实施之后,有的已成为欧共体国家承认的统一标准。
2.监督事故的隐患 同业公会对企业的监督主要侧重在技术监督。各同业公会都有专职技术监督官员和检查员,在各个地方对成员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和提供服务。责任是:对公司的日常访问;对成员公司就采取预防事故措施进行咨询和检查;进行事故调查及职业病病因调查等。劳动安全的责任仍由企业雇主承担,同业公会控制并监督着企业内的事故预防工作。
3.咨询 包括:测定厂内所有的设施、工艺过程及建筑结构。在同业公会的日常工作中,更强调提供建议咨询,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相对于政府的监督部门来说,同业公会在咨询方面起着更大的作用。而在机器设备不断更新的当代社会,技术咨询越来越重要。
4.提供培训服务 法律规定所有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由同业公会在工伤事故预防经费中列支。同业公会工作人员在培训中心、流动培训车、企业内部及地方的培训中心为雇主、雇员提供免费培训服务。
5.进行职业病预防 由同业公会设立的检查中心负责职业病检查。对可疑职业病患者,雇主有责任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对健康已受到一定损害的人员,雇主要承担对其进行转业培训的费用。
6.监测与调查 免费提供下列流动服务:视觉测定、听力测定、噪音测量和有毒物质测定。对可疑职业病导致原因进行调查。建立了有毒有害物品及材料数据库,为企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服务。
7.产品安全标准鉴定 德国的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要获得安全鉴定书。这一安全鉴定由同业公会负责进行。
在康复方面,德国的“康复”概念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同业公会负责对在工作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及患职业病的人提供三方面的康复措施。
医疗康复 在德国对工伤事故的治疗采用最尖端的技术和最良好的医疗条件,以寻求最好的医疗康复结果。对工伤医疗的全过程区别于一般性的医疗过程。由一位专家负责对受伤害人员的检查、诊断和采用医疗措施的全过程。同时,同业公会的一位有经验的专家参与整个医疗过程的控制。德国的同业公会共拥有11家专门的工伤医院,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地区。
职业康复 德国职业康复的一个特点是在医疗康复进行之中即开始提供职业康复。同业公会有负责职业康复的专门人员,在工伤发生之后立即同工伤人员及其家属保持联系,同工伤人员及负责医疗的医生制定康复计划以及需要进行的锻炼活动,以便于工伤人员重返工作岗位。同业公会还帮助那些不能完全恢复过去劳动能力的人寻找合适的工作。职业康复包括采用职业培训的措施,让受伤害人员参与职业培训包括转业培训,学习一门全新的职业。同业公会提供再培训场所和费用。提供受伤害人员及家庭在再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目前,职业康复基地已成为德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康复 德国将有利于工伤残疾人员重新恢复其社会生活的措施称之为社会康复措施。包括由同业公会出资改建工伤残疾人员的房屋及汽车,以及提供参加残疾人体育运动的路费补助等等。在德国,没有单纯的疗养过程,目的在于节省费用和促进劳动力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保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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