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SUPERFUND法的修正案,这个修正案是事故应急救援的最高法律依据,该法的第三部分为《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此外,与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还有《清洁空气法》、《综合性环境应急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油液污染法》等。1987年美国环保署、联邦应急管理署发布了《应急计划技术指南》,OSHA标准《高危险性化学物质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和环保署标准《风险管理计划》中对企业事故应急提出了要求。
联邦政府设立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并成立了国家应急响应领导小组(NRT)。
国家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由环保署牵头,由下列16个政府部门组成:环保署(EP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国防部、商务部、农业部、交通部、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局(卫生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内务部、司法部、能源部、财政部、核工业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总务管理局、美国海岸警卫队。国家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协调与油晶和危险物有关的重,大事故应急计划、准备、响应行动,提出准备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领导协调联邦应急援助,指导州和地方政府提出、审查、评估及检查预案和实施预案的能力。
根据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案,每个州的州应急委员会(SERC)要通过州长来任命。州应急委员会要指定应急预案区域,任命地方的应急预案委员会(LEPC),监督和协调他们的活动,并且评审当地的应急响应预案。地方的应急响应委员会为社区准备应急响应预案,并且建立接收和处理事故所产生的公共信息的任务。美国重大事故应急计划体系如图1.6所示。
上一篇:澳大利亚重大事故应急系统
下一篇:英国重大事故应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