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确立工作环境的基本准则,从总体上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预防工作中出现的健康损害和事故。
法律适用范围
调整雇主和雇员在预防健康损害和事故方面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一切产业雇佣关系的活动,但不包括在战舰以外的其他船舶上和家庭内的作业。
主管部门
国家职业安全和卫生署,由瑞典政府任命,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法律实施;在国家职业安全和卫生署的指导下,按区域设立劳工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技术业务并进行监督。
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工作环境、装置、设施和物品的安全无害并适合生理和精神的需要;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提供职业卫生服务;记录工作环境和职工暴露情况以及为之采取的措施。
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参与改善工作环境和健康促进的活动;服从法律规定,使用安全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有关操作规定;一旦遇到危险,立即通知雇主和安全代表,停止作业而不承担损坏设备的责任。
政府的责权
按照法律授权制订实施规定;特殊作业、设施和物品的许可;禁止引起健康损害和事故的特别情况。
其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任何制造、进口、运送和供应机器、技术装置和设备以及物品者,应保证其安全性,避免健康损害和事故。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规定
在建筑和工程设计中必须考虑职业安全和卫生问题,法人承担法律责任;设计和建筑部门在其任务范围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其它专门的法律制度
职工安全代表制度。
特点评述
政府职责、雇主和雇员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以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为主要调整的对象;以创建良好工作环境为目的,尊重人的生理和精神需要,适应社会和技术进步的要求;重在职业危害的源头控制,除有建筑设计的预防性监督外,还有对产品的监督;重视职工的民主和参与的权力。
——摘自2000年第5期《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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