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司 金磊夫 胡学义
日本、韩国对职业安全十分重视,充分发挥政府、社团和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业的作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国家安全管理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在实践中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日、韩两国产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日本60年代就出台了《劳动安全卫生法》,韩国也出台了《产业安全保健法》。依据这些法律,两国结合各自的国情,又分别制定了上百个规章。这些规章内容非常具体,涉及面很广,操作性很强。近几年,针对劳动力市场国际化这一新情况,为保证所有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日本还编写了《外国劳动者在日安全作业指南》、《日本人在华安全作业指南》等等。两国的安全法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无论政府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职能配置或者是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作用的发挥等等,都可以在法律中找到明确的规定,甚至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具体问题,法律中都有明示。由于法律中把政府、中介机构和企业在安全方面的职责规定得比较严格,使安全管理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第二,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两国在职业安全管理上,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把与安全相关的一些日常工作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去做。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和《产业事故预防团体法》以及韩国的《产业安全保健法》中都明文规定了安全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并拨巨款予以支持。2001年韩国政府拨给产业安全公团的资金就达1320亿韩元(折1亿多美元),用于全国的职业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两国安全中介组织比较多,日本有6个大的产业安全协会和12个小行业安全协会;韩国有1个国家的产业安全公团和16个民间的行业安全协会。最近在日本召开的第60届全国“产业安全大会”,就是厚生劳动省委托中灾防协会主办的,这个会议在东亚地区有很大影响。日、韩两国的安全协会,既是中介组织,又承担着一部分政府职能,负责全国的灾害技术研究、开发、普及,安全教育培训,危险源评估,保健诊断,危险器械及安全装置的性能鉴定,灾害预防技术指导,安全信息的搜集分析等。由于中介组织分组了一部分政府无力承担也不便承担的职能,使政府集中精力在宏观指导、制定灾害预防政策、完善安全法规、协调各方面关系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的互补,有力地保证了产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展开。
第三,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管理机构法定化。这一点给我们的印象非常深刻。日、韩两国在安全卫生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企业主必须对安全生产负法律责任,企业内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内部设立什么样的安全管理机构,两国稍有不同。日本是根据企业的类型和生产规模来规定的,比如:对100人以上林业、采矿业、建筑业、运输业、清洗业等危险行业的企业和300人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必须在雇主中选任一个主管安全卫生的责任者;50人以下的企业,雇主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如图1)。韩国则不分行业,凡100人以上的企业,企业主必须设1个主管安全卫生管理者,并成立安全卫生委员会。由于法律规定了企业必须管安全,必须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从而形成了严密、有效的,自下而上、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员工广泛参与的安全管理体制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企业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化。日本的东京电力公司,是一个拥有189座各种类型发电站的大型企业。从公司总部到各发电厂,安全管理责任非常明确,安全管理体制也比较规范。在现场的安全管理方面,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都制定有十分具体的安全操作
规范,甚至每一个开关,每一个按钮,都设有防止误操作的特别防护罩对应各种危险的作业内容,都备有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具;每台机器设备都有编号和标识,并在设计时都按照“操作简便”和“装置安全”的理念设计,使操作者即便错误操作机械,也不会发生灾害和事故。另外,为了减少误操作,两国企业普遍实行“复述指令”岗位操作法,即下步要进行什么操作先大声重复一遍,然后再动作。这个办法使操作者既确认了指令,又能提高注意力,简单易行,效果很好。
第五,重视职工的安全培训。日、韩两国生产设施、设备的本质化安全程度较高,而且也非常重视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他们的培训方法和内容非常贴近实际,培训设施大多是仿真的,培训工作是经常的,培训的对象是普及的。比如:日本玄海核电站的所有职工,上岗前都必须通过仿真机进行业务研修培训,实际操作技能符合岗位要求后才能上岗;韩国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门设计的模拟现场进行,既接近实际,又易学易掌握要领,职工也比较感兴趣:对于危险场所和危险工种的安全培训,则利用三维动感设备,让职工亲自操作;如果误操作或事故隐患不排除,导致的灾害后果(如触电、高空坠落、撞击等)就立刻显现出来,有身临其境之感,事半功倍,培训效果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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