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四川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的陈黎先生于百忙之中,将自己赴德考察的所见所闻撰写成了一篇15000字的文章,其较重的感性成分与这个栏目的读者兴趣十分相投,这是难能可贵的。我们拟分三期连载,旨在为广大安全工作者提供更多更客观的国际信息和有用资讯,以为借鉴;同时也希望更多的朋友拿起笔来,将您所了解到的他国安全生产情况,以及针对这些情况的个人感受和独特见解撰成文字寄给我们,我们将以同样的形式,向广大读者传播您的见闻,扩散您的观感和由此而生的奇思妙想。
2004年9月8日至29日,作为全总劳动保护部出国考察团成员,笔者赴德国学习、考察并接受培训,历时21天。全总职工交流中心、全总劳动保护部以及汉堡中国培训中心通力合作,对这次培训考察作了精心安排和周密组织,有集中培训,有分组讨论,也有双方交流、参观学习和实地考察……
在德国期间,我们先后到分别设在柏林、波恩和汉堡的德国劳动保护和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协会劳动保护所研究院、金属行业工会参观,接受了德国劳动保护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行业工会干部的培训,并考察了德国铁路公司汉堡维修部、大众汽车城等。
这次德国之行,我个人的感受可概括为十二个字,即“时间短、内容实、体会深、收获大”。这是一次与德国同行的无间接触,十分难得。德国的劳动保护,包括联邦政府劳动保护局、行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职业协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使我们一行人大开眼界。
在德国期间,我们还与德国官方的劳动保护人士及专家、行业工会同行和企业劳动保护工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探讨,既增进了友谊,又加深了了解。德国由劳动保护立法、劳动保护监察、工会监督和职业事故保险等四个方面,构成其劳动保护的四大支柱。在德国,“劳动保护”是全民皆知的不容置疑的法定概念。无论是政府劳动保护、工会劳动保护、还是企业劳动保护,确实有不少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由于零距离的感受和比较,在重新认识我国的现状时,发现我国劳动保护的许多措施并不比他们差,这使笔者更加坚定了对劳动保护事业的信心和决心,并愿为之而矢志不渝。
对德国的基本印象和感受
德国有“欧洲走廊”之称。自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后,德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实力位居欧洲之首,在全球是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经济强国和紧列美国之后的第二大贸易国。
动物回家过小桥
在德国,人与自然极为协调,无论是城市、乡村还是工厂,绿地覆盖率相当高,可以说凡是能够“透绿”的地方都能见到森林或绿色草坪,以至于肥沃的土地不用来种粮食,而是种草,大片良田成了草地;丽日蓝天下,牛羊在广阔的草地上慢步觅食,那情景,给人心灵带来的触动好像不单纯是视觉上的闲适感应,而且还是一首美妙的田园乐曲。街道上、广场上、水面上,随处都可见到鸽子、麻雀、海鸥等小鸟与人和平共处的那种自由和自在。看到这一切,你会由衷地去赞颂大自然的美好和谐,透彻地领悟什么是生命的快乐与安康。
在德国,高速公路四通八达且不收费,尤为可付佳的是,在穿越山林的高速公路上,有不少专门为动物提供的桥梁,疏通了因修高速公路而被阻断的动物们回家的路。同时在高速公路的路基上还预留有地洞,专供爬行动物自由通过。这项寓在动物保护之中的十分具体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构思巧妙,效果明显。
城市竟然没围墙
德国的城市发展比较均衡,联邦政府的中央机关并不一定都设在首都柏林,没有感觉到有“三大差别”。如果有差别的话,可能就是德东、德西两大地区之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差别。机关单位、住宅、大学和工厂都没有围墙,房屋没有防护栏,窗明几净,一尘不染。商场、公共场所见不到杂乱的广告牌,街道、建筑物都很洁净。再加上德国大部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夏天不需要空调,城市的空气清新宜人,市容整洁美丽。
规章制度是“老大”
德国的商业发达,买卖双方很少有讨价还价的现象。在慕尼黑,笔者发现报纸都是由无人售报机出售,人们自动投币。同样,公共汽车一般都是自觉购票,当然有时也会查票,但从整个运行情况看,很少有人逃票,因为这与人的信誉有极大的关系。人没有信誉,在这个国度是很难生存下去的,没有人看得起你,对自己将来影响巨大;换言之,违法、违章成本很高,冒此风险不值。有人觉得德国人有点笨、不灵活,主要是指他们习惯了制度规范,任何事都按制度办。而恰恰这种“按部就班”的态度节约了大量的社会成本,实现了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人人皆知,德国在二战期间损失极为惨重,绝大部分城市被夷为平地;而今天,它能成为欧洲的强国就说明了一切,这点在德西地区尤为明显。
道路交通畅行无阻
这是最值得一提的事,对我国而言,也很容易借鉴和学习的,甚至不需更多的硬件投入。德国道路交通畅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人都是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这一点毫不夸张。德国城市交通可以说是立体式的交通,汽车、火车、地铁、有轨电车纵横交错、立体发展且都在有序运行,汽车与有轨电车同在一条公路上行驶,全凭信号灯指挥。公路并不宽、交通警察少见,但车辆行驶有序,没有特权。信号灯多、间隔距离短、信号交换快是城市交通最具特色的地方。“红灯停、绿灯行”是毫不含糊的,司机和行人的“潜意识”达到了“人机对话”的默契程度。公路上行驶的车大都性能较好,行驶和启动速度极快,红灯转绿灯或是绿灯亮时,司机并不去注意横穿的行人,他们认为红灯亮时,绝对没有人敢去违反制度而横穿公路(不然会自讨苦吃,受伤害的是违章者,据说在德国是撞了白撞),这种因遵章守纪而形成的氛围,也感染了许多外地来的甚至是有习惯性违章的人员。由此可见德国道路交通效率高,是建立在以安全作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举止高雅游行多
德国是个高度发达的国家,人的文明程度高,待人接物礼貌热情,会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哪怕是用餐的地方,也绝对不会有高声喧哗等影响他人的言行。相反,在特定的场合,如啤酒馆则是完全放松的地方。德国“烟民”多,在大街上可以随手扔烟头,但不准随地吐痰。在法律范围内,表达意思比较自由宽松;笔者在柏林的“马恩广场”、“议会大厦广场”均见到有个别的示威者。在汉堡金属工会门前广场,笔者也看到了游行的队伍。据汉堡金属工会同行介绍,前不久,邮政改为私有化,邮政员工用游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很正常的事。
德国劳动保护的基本做法
德国统一后,国名是原西德的名字,但职业安全卫生,作为一项法定的社会事业,在概念的使用上仍沿用原东德的“劳动保护”一词。
德国相当重视劳动保护,有一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
一是重新修改、颁布《劳动保护法》。上世纪70年代是西方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高潮,原联邦德国也于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两德合并后于1996年修改完善并颁布了《劳动保护法》,该法规定详尽具体,规定了企业是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企业要建立由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和企业医生及劳动保护专业人员组成的企业劳动保护委员会,并对劳动保护委员会的任务做出了规定。要求雇主必须聘任企业医生和劳动保护专业人员,甚至对作业的灯光、人体适合的工作空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工商业条例》。《工商业条例》规定雇主有义务把作业场所、企业设施、机器设备等设置好,以保护员工免遭生命和健康的危害。
三是《劳动场所条例》。对劳动场所的通风、照明、蒸气、噪声等作了规定。
四是《危险原料条例》,对危险原(配)料以及使用范围,接触这类物质员工的保护措施作了规定。
劳动保护行政部门强化劳动保护监察、指导和服务
联邦及各州成立了劳动保护局官方机构,劳动保护局主要工作职责有三项,第一,劳动保护监察,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保护监察官员,一方面重点监督各州制定的劳动保护规定在企业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对职业事故进行调查;第二,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帮助企业改进劳动保护缺陷;第三,审查和协助企业建立完善劳动保护体系。德国劳动保护局的监察力量相当强大,如汉堡就配备有120人的劳动保护监察队伍,对近6万个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监察。他们把企业按危险程度分成三类实施监督,第一类是高危企业,约400家,大量集中在化工、冶金以及其它有毒有害企业,要求1~3天至少检查一次,采用详尽具体的“检查表”的形式逐一对照检查;第二类是中度危险企业,约1.1万家,主要采取抽查形式,采用简化且实用的“检查表”进行检查,也有可能多年不会光顾这类企业;第三类是发生事故概率较小的企业,约3.5万家,像金融、保险等企业,仅仅对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这样,改变了以前对所有企业必须检查一次,分散监察力量、监察重点不突出的现象,提高了监察效率。另外,在汉堡还实施了《劳动保护证书》制度,在市政厅由政府高级官员对劳动保护搞得好的企业颁发由政府统一负责制的《劳动保护证书》。在汉堡,要取得《劳动保护证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经过雇主与雇员的讨论同意、接受政府的检查验收等程序,条条是硬指标,目前仅有36个企业获得《劳动保护证书》荣誉称号,此举受到了雇主的青睐和雇员的拥护。
当然,德国的劳动保护工作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法律规定对雇员进行保护,而目前汉堡有8835个个体从业者,他们的劳动保护成了法律的盲区。
实施劳动保护双元化管理体制
德国实行劳动保护双元化管理体制可追溯到1870年普鲁士王朝时期,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所谓“双元化”,指的是劳动保护立法和职业协会。
1.制定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宏观上加强劳动保护。在欧盟条约中有劳动保护的规定,但比较原则,体现条款较少,仅有95条(有关贸易和进出口劳动保护)和137条(有关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规定)对劳动保护作出了规定,但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制定劳动保护法律,否则将进行严厉的处罚,以此要求成员国达到欧盟劳动保护的最低标准,维护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公平竞争。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各州有权立法,因此各州对劳动保护的规定相当详尽具体,比较切合各州企业实际。
2.职业协会。德国的职业协会很有特色,可以说是针对预防职业事故而建立的职业协会。在德国,医疗、需要人照顾、失业者和工伤者等属于公共保险范畴。对农业工伤者、社会公共部门工伤者和工业企业工伤者则由不同的三个组织机构来负责,其中法律规定了工业企业工伤者由职业协会负责,具体工作由职业协会劳动保护所执行。雇主参加职业协会是强制性的,或者说是申请办企业的前提条件,法律规定,申办企业,必须参加职业协会。职业协会根据企业规模、员工人数、伤亡事故数据下降情况或者控制情况向雇主收取费用。
①组织形式。职业协会是由雇主和雇员各自推选代表人组成的,双方人数相等,代表任期一般是五年,劳资双方代表轮流主持职业协会工作,每两年半轮换一次。职业协会中的工人代表在征求行业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由总工会或德工联(DGB)任命。职工代表是兼职的,没有工资,但有一定的补贴。在职业协会下有不同专业的行业协会,如金属协会、电力协会、农业协会等。目前在德国有102个职业协会,工业企业职业协会35个。
当然,职业协会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职业协会多,过于复杂和繁琐,有关部门也在研究合并壮大职业协会的问题。
②职业协会职能。职业协会有两项重要职能,一是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律制定《实施细则》以及一些劳动保护的规定,如《预防事故规定》等,这些《细则》和《规定》要报送官方劳动保护局审批并接受监督。《细则》、《规定》涉及劳动保护方方面面,对工作时间、企业劳动保护机构及人员、企业医生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从微观上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工人感到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同时也反映出了雇主所要求的“尽量少的法律、尽量多的细则”倾向。二是职业事故保险,对职业事故,职业协会要进行登记和调查(劳动保护局是根据劳动保护法律进行事故调查,职业协会是依据自己制定的《细则》或《办法》进行调查),对造成3天不能工作,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患者的职业事故由职业事故险赔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高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价值认识,不断加大赔偿额度,较好地应用了保险这个经济杠杆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起到监督调节作用。目前,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只有德国和日本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伤,但在日本此类事故的一部分疗养费用由工伤者负担,应该说,德国在这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③费用和费率。除职业事故保险外,其他的公共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的费用。职业事故保险费适用国际通行原则,由雇主承担并支付全部费用,因为按法律规定,雇主有提供劳动保护,保障安全和健康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在德国,近几年来职业事故险的平均费率占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1.3%左右,当然要依据行业的危险性来确定,比如,建筑行业事故一直处于各行业之首,费率一般在6%左右。2003年,德国职业事故平均费率1.35,其中,公共管理0.5%,矿山、建筑8%。德国有3万个企业中的4300万人参加了职业事故险,约占总人数的50%左右。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雇员必须参加职业事故保险,雇主则自愿参加职业事故保险。
④效果。一是千人受伤率、工伤死亡人数呈直线下降趋势;二是上世纪90年代是劳动保护的一个分水岭,一方面90年代后受伤人数虽有下降但下降减缓,呈现出可控状态,另一方面90年代后职业病发病人数呈上升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原东西德合并后(1990年合并),控制职业病发病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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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 |
1970年 |
1980年 |
1990年 |
2000年 |
2002年 |
受伤人数 |
73035 |
66269 |
50469 |
37375 |
29607 |
27243 |
千人受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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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
76.4 |
52.1 |
37.1 |
32.4 |
职业病 |
7445 |
4494 |
5613 |
4008 |
4901 |
5138 |
工伤死亡人数 |
3021 |
2696 |
1807 |
1086 |
825 |
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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