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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

2005-06-07   来源:王云飞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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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消防支队   王云飞

    日本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台风、火山,尤其是地震接连不断的发生,使日本人的防灾意识极强。日本的消防事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并发展,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日本的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
日本与我国不同,是一个少人口的国家,随着五、六十年代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消防的任务越来越重,为了解决消防机构事务多,人员少的问题,日本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消防管理体制,委托管理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日本的《消防法》中规定了有关消防行政的事物中,有以下几项委托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或指定机关完成或辅助完成。
    1、防火科对象物的管理(对下1项)
    2、消防用机械器具、设备的认定、检定事项同(对下4项)
    3、消防实验及研究事项(对下4、5项)
    4、消防设施、设备的强化扩充的指导及助成事项(对4、5项)
    5、关于危险品操作者及消防设施士的考试事项(对下2、3项)
    完成以上几项内容的人员或指定机关有
    1、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对象物检查资格者等
    2、指定讲习机关
    3、指定考核机关
    4、指定认定,检定机关
    5、其他团体
    下项,简单介绍一下以上人员或机关在消防中的事务与作用。

    一、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对象物检查资格者等
    日本《消防法》中规定了学校、病院、工厂、办公楼、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综合楼等防火对象物的管理权所有者应选定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对象物检查资格者对防火对象物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危险品操作的场所应由危险品操作者管理。
    (一)防火管理者
    做为《消防法》赋予的对防火对象物在火灾预防的监督、管理具有一定能力的资格者,负责对防火对象物所有防火方面的日常管理。
获得防火管理者的资格主要有以下两个途径
    1、由《教育法》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或指定专业(如建筑、电气等)中专毕业具有一年防火管理经验的人,完成指定讲习机关讲习课程并获得证明的。
    2、从事过一年以上予防管理或监督工作的消防职员。
    日本的防火管理者分为甲、乙两种,其中甲种需要接受2天的时间,乙种需要接受1天的讲习,接受讲习是不需要费用的,但需要购买讲习用的学习资料,也不用考试。第2项的消防职员自动获得甲种防火管理者资格。
    防火管理者负责防火对象物的日常管理,制作防火档案等消防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是防火对象物管理权所有者与消防机构联系的纽带,在日本防火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点,如:
    1、管理权所有者防火意识低,应选任而未进任防火管理者的现象普遍,在日本去年的调查中,这种现象约占23%。
    2、防火管理者做为被聘用者,是防火对象物(公司或企业等)的一员,在防火管理的职能行使和判断上容易受管理权所有者等人员的影响。
    3、消防机关,管理权所有者,防火管理者三者的功能、责任如何合理分配,能才达到防火管理的最佳点,是一个难点。
    4、防火管理者的资格获得过于简单,不能保证防火管理者的素质。
    (二)消防设备士
    日本《消防法》规定消防设施的施工及维修,应由具有消防设施士资格的人完成。
    消防设施士也分甲、乙两种,其中,甲种可以进行施工,维修工作,而乙种只能进行维修工作。消防设施士资格的获得应经过指定讲习机关的讲习并通过指定考试机关的考试并获得证书的。
    参加消防设备士考试应具有以下条件
    1、乙种消防设备士的应试资格应为中专以上毕业者
    2、甲种消防设备士应试资格有
    (1)《教育法》中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或建筑、电气、机械、工业化等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者。
    (2)获得乙种资格并有二年以上消防设备维修经验者。
    (三)防火对象物检查者
    日本《消防法》中规定了应选用防火管理者的防火对象物的管理权所有者,应选任防火对象物检查者,定期对防火对象物的有关消防的事项检查,并将结果报告给消防机关。
    防火对象物检查者可以是本防火对象物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定期聘请的外单位人员。防火对象物检查者的资格通常应由以下几种条件的人在经过指定讲习机关的讲习并获得证书后获得。
    1、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消防设备士
    2、有建筑设计、监理、施工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者
    3、有一年以上予防、监督、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的消防职员
    4、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甲种防火管理局(通常有面积限制,如只能检查1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火对象物)
    以上只是简单介绍,一下日本消防管理中的几个主要资格者的职能及资格的获得,这些资格者在资格获得后,还应定期(通常为2年)接受指定讲习机关的讲习。消防机构对这里资格者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在认为资格者不能胜任所担当的工作时,停止其工作或取消其获得的资格。资格者在法律上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介绍中危险品操作者略)。
    日本《消防法》中规定了上述资格者的资格获得及获得后都要接受指定讲习机关的讲习,其中消防设施士及危险品操作者要经过指定考试机关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资格。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机关。
    (一)指定讲习机关
    指定讲习机关应由消防主管部门在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中指定。
    条件1,日本《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益法人或其他法人。
    其中公益法人指以公益目的成立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包括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公益目的指宗教、慈善、学术、技术等目的)
    其他法人大概包括以下几种
    (1)日本《商法》中规定的企业,合资企业
    (2)日本《商法》中规定的公司
    (3)日本中小企业联合组织等其他合适的法人
    条件2,符合消防部门制定的有关讲习所需要的各种基准及要件、限制 。1、指定讲习机关的一次指定有效期限为10年。
    2、在消防部门认为指定讲习机关不能胜任其讲习条件时,可以取消对其的指定。
    (二)指定考试机关
    指定考试机关与指定讲习机关略有不同,因为其受消防机构委托,执行有关消防设施士及危险品操作者的考试业务,其颁发的证书代表一定资格能力的承认,因此其成立及管理更加严格。
    1、指定成立的条件
    (1)申请者必须具有日本《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益法人的资格。
    (2)申请者的职员、设备、设施及考试实施方法能确实符合考试的需要的条件。
    (3)具有一定的有关考试实施的技术上的管理者。
    (4)申请者在从事考试之外的业务时,不能存在影响考试公正性的因素。

    2、对指定考试面关的管理
    (1)考试面关在制定或变列考试规程时应得到消防的认同。
    (2)考试机关每年度的事业计划,收支予算与年度总结,决算应得到消防机构的认可并接受消防机构的检查。
    (3)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考试机关进行各项检查。
    (4)考试机关对其吏员、职员的选任、解任需得于消防机构认可。
    (5)消防机构在主为考试机关的吏员或队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时,可以命令考试机关对其解任。
    (6)考试机关的役员、职员应视为执行国家公务的职员,其行为适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
    (7)消防机构在认为考试机关不能满足其职责能力时,可以停止或取消对其的指定。
日本现消防指定考试机关只有一个,既财团法人日本消防考试研究中心。
    3、考试的进行
    为了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日本还对考试的进行作了详细的规定,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其最主要的规定——考试委员
    (1)考试的试费的作成及评判应由考试委员进行
    (2)考试机关应从符合消防机构制定的基准的人员中选任考试委员
    (3)考试机关对考试委员的选任、解任应得到消防机构认可
    对于消防机构、器具、设备等的生产,贩卖管理,则由日本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于指定检定认定机关进行。其指定的要件及管理大致与指定考试机关相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日本消防指定检定,认定机关的发展史与将来的展望,不难能反映日本消防委托制度发展的过程,也从一定侧面反映了整个日本的委托制度的过去和未来。

    1、1984年-1963年:任意检定阶段
    任意检定既是没有强制要求的检定。1947年12月,日本《消防组织法》制定,国家消防研究所开始组建,1948年7月日本《消防法》制定,国家消防研究所开始对灭火器进行 检定,但此时的检定是自然进行的,没有强制性。
    2、1963年-1968年:义务检定阶段(既强制检定阶段)
    由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样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其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重要,因此,随着1963年日本《消防法》的部分修订,检定制度正式创立,消防器具机械,设备的检定由任意检定变为义务检定,检定的业务也由国家消防研究所移交给特殊法人(由政府全额出资的法人)——日本消防检定协会进行。
    3、1986年-2002年:规制缓和指定检定机关制度的导入
    由于日本当时巨大的贸易顺差及国际贸易的要求,日本对消防检定的规则渐渐趋向缓和,首先以政府认定的基准为标准,对检定对角物的约千分之一左中(如消防水泵、消防用水管筹机械器具)由企业自己进行查定。同时,以检定制度为运营标准,以自立性为原则,日本消防检定协会民间法人化,既由特殊行政法人变为公益法人,除此之外,还建立了指定检定机关制度,既符合消防机构制定的基准的公益法人都可以申请进行检定业务,而申请者在消防机构指定后,就可以进行检定业务,从而打破了消防检定协会的垄断地位。

    4、2002年-至今:规制改革,日本行政职能的改革
    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适应WTO、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气标准会议)等要求,日本政府于2001年3月31日决定进行规制改革推进3年计划,就是以社会性规制的最小限为原则,检查向民间移行的合理化;规制的国际整合化;规制内容明确、简洁化、手续迅速化,透明化等方向努力,事前规制型向事后认证型的行政规制的改革,在消防检定方面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向事业者自己确认,自己保安,自己负责为基本的制度移行。
    (二)基准的国际整合化,性能规定化(式样式规定废止)
    (三)国际间的检定互相承认
    (四)在任意规格及检定(认定)制度制定或修改前向WTO组织通报
    (五)面向ISO、IEC等机构成立国内审议团体ISO/TC21委员会
    (日本的国际审议团体由消防厅、日本消防检定协议,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日本火灾报警器工会、日本灭火器工会、日本灭火装置工会等组)
    (六)检定(认定)引入竞争原理,2002年4月26日《消防法》部分改正删除了指定检定机关必须是公益法人这一要件
    以上,简单介绍了一下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从事日本《消防法》规定的可以委手的事务的个人或团体,这些团体在进行相关委托事务的同时,往往还与消防机构密切合作,从事消防技术等事业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援助活动等国家强制力之外的事务,这些都是以日本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法律体制为基础的,同时这些个人或团体,包括其他很多从事消防研究等事业的团体(如公益法人日本消防协会等)又对辅助完成消防所承担的任务,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由以上内容也可以看出,日本消防的发展轨道与经济发展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是以日本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日本的消防委托管理制度是日本经济发展的催生的,并随着日本的发展不断变革,但不论其如何变革,消防机构的行政指导和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如何使委托机关能正确,适当地行使被委托的职责,日本的《消防法》中从管理到收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日本的消防委托制度是日本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以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等管理制度为保障,消防机构借助社会力量来完成消防任务的行政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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