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估算,加拿大每年由于工伤事故死亡的人数约有800人,每年有超过80万的赔偿案例发生,其中有超过半数的是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伤残事故。全国每年所支付的工伤津贴总额将近60亿加元,为此,加拿大政府建立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
在加拿大,工伤保险这一社会保障项目主要由政府(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主管,其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税收、雇主与雇员的缴纳的费用和一些私人基金会。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工伤保险计划,并由劳工赔偿局或委员会来管理。此外,还有属于联邦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专门为那些特殊行业的工人制定的联邦性立法计划,联邦政府自己的雇员则属于政府雇员补偿法案的保障范围,但其申请权行政上归属于各省的工伤保险计划。
近年来,虽然百万人工伤率逐年下降,但加拿大政府拨款用于提高工伤补偿的保险津贴却逐年递增,2001年政府用于工伤直接补偿保险津贴达484万美元,体现了政府对工伤保险的重视。
在加拿大,工伤保险立法权属于各个省。在20世纪初,魁北克省就最早颁布了《雇主责任法》,这一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承担工伤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即使责任并不在雇主。1914年,在高度工业化的安大略省,第一个制定了工伤保险法案,并建立了工伤保险计划。在后来的几年里,几乎所有的省都先后进行了此方面的立法,魁北克省虽是最早颁布《雇主责任法》的,但直到1931年才通过工伤保险法案,可以说是加拿大最后一个制定工伤保险法案的省。
严格来说,工伤保险应该包括所有容易遭受工伤事故的雇员。但在1980年以前,像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大学教授等工作环境相对安全的雇员并未被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目前,魁北克省将几乎所有的雇员都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其中也包括兼职人员。但是,在不同的省,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很大的不同,其覆盖率从60%~90%不等。例如,在马尼托巴省,工伤保险覆盖率只有63%,其中,农业工人及工伤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服务业工人都未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受伤工人收入中断和(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工伤保险提供补偿津贴,其标准根据工人的平均收入和残疾程度来衡量。大多数省,包括魁北克省和安大略省,为残疾工人提供的补偿津贴最高可达到其所净收入(“净收入”即减去所得税和强制性保险缴费后的剩余收入)的90%,其他省最高可达到其净收入的75%。
由于残疾的程度容易随着时间而有所变化,可能变好也可能变得更糟,因此有时会对丧失的劳动能力再次进行评估测定。对于残疾程度的认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医学上的断定。除了魁北克省,这一断定都是由工伤保险机构所选择的医生来做。在魁北克省,工人可以自己选择医生进行认定,而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工人健康与安全委员会(SCCT)可能还会做二次认定。
对死亡事故,除一次性支付的死亡津贴外,还有遗属津贴。在大多数的立法中,遗属津贴按工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在一些省和地区,遗属津贴按照统一的费用支付。大多数省遗属津贴不会由于配偶再婚而受到影响。
受伤工人要取得工伤保险金,企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险基金,缴费额度以每个工人的收入为依据,而且通常有一个最低限和一个最高限的缴费率,缴费率取决于行业危险等级。在安大略省,缴费率变化范围为:危险程度最低的行业,缴费率为可保险收入的1%;而危险程度最高的行业,其缴费率高达可保险收入的25%;其它行业的缴费率,平均为可保险收入的3%。与保险原则相一致,几乎在所有的省、地区以及联邦的立法中,均有一些条款对那些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相对较少的企业进行奖励,降低缴费率标准,而对那些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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