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保护领域,联邦德国在世界上具有领先地位,在对工伤人员的保障方面有着很高的标准和要求。
联邦德国政府规定,当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由于工作而引起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时,将获得长期补偿资金,这种由多项因素所组成的赔偿首先要保证受害人不会出现经济拮据现象;再者也要保证受害人的社会形象及地位不受影响,因而要给受害人无偿提供各种医疗和身体康复措施。40年来,联邦德国政府始终致力于减少职业伤害。
历史发展
联邦德国的劳动保护不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发展起来的,而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其中19世纪末的发展成为一块具有标志性的奠基石。这块奠基石便是变革框架下的劳动保护话题,是由当时的帝国总理奥托冯毕斯马克(1815-1895)在威廉国王(1797-1888)授权下颁发的。它是1884年所颁发的三个法规之一的事故保险法规,也是当时全球首例此项法规。
另外2个法规是医疗和退休保险。因而德国的全球首例且具体详细的事故保险法规在社会保险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自19世纪初,德国就成为第一个制定广泛的社会保险法规的公共平等社会组织体系的国家。而其他国家,比如在工业化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英国,也受到德国的影响,制定了类似的措施。
工伤保险法规颁布后,产生了一个强制性的公司组织机构——职业联合会(BG)。它是一个独立经营、分散型的保险机构,可统一承担事故责任。
职业联合会(BG)是独立法人,通过自己的机构来独立管理自己的事务,不受国家政府机构的指令,他们依据事情的法律公正性来制定措施,当然这些措施也被国家监督。在工伤保险起初,自我管理仅是企业及其协会的事务。从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单边条例得到更改,自此后企业雇主和雇员(比如工会)各自的协会共同承担职业联合会的日常管理,二者享有同等权益。
根据法规要求,雇主有义务缴纳工资2%~3%的保险费用。除此之外,还要求职业联合会颁发事故预防法规,并允许由自己的相关技术部门来监督鉴定。
通过这个所谓义务相关联性(赔偿+事故预防+监督鉴定),奠定了一个职业化的劳动保护基础。
工作安全性技术发展
职业联合会被授权颁发危险事故防护条例,它意味着事故保险法律的起草工作,由国家方面转到了职业联合会方面。
事故预防法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可授权权威性机构或单位来按照事故预防条例进行检查,看被检查者是否按照法规条文操作。这些权威机构具有进行经济惩罚和甚至让机器设备停止运行的权利。
自事故防护条例颁发后,工作岗位安全性从技术上有了大的跃进。
早在1887年便由一些企业自发形成的事故预防展览会,起先仅为专业展览,且局限于危险行业。到1889年便产生较为广泛的事故预防展览会,展会组织单位也得到职业委员会的全力支持。
自此以后,德国在全球宣传推广事故预防,比如在1904年的St. Louis世界博览会上,对“德国工作保险”进行了特殊展览,展出近千幅德国当时最新事故预防设备的图片,此次展览后来也在哈佛大学长期被展出。
德国工业在工作安全性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职业联合会所负责的事故预防条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事故保险持续发展
1884年,毕斯马克对事故保险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改进,将保险范围扩大到农林业。在1890年,威廉大帝改进了关键的保险经济赔偿。
1891年,对产业进行了新的规范,颁布了妇女、儿童保护条例,以及禁止周日工作和禁用儿童工、职业健康保障和事故预防。
1900年,对事故预防法规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于1911年在当时所谓帝国保险条例(RVO)中延伸到家庭劳动的保护条例,并出现“可信赖人”这一概念,此人负责企业中安全生产的日常事务,自1963年后被称作安全监督员。
1919年,在当时的帝国法律中引入了第165条同等决定权力,即管理阶层人员和工人享有同等权力。另外,在第161条中对职业健康和工作能力保障的义务也进行了定义。
第一个包含11个职业疾病的预防条例于1925年生效,这样不仅对突发性事故进行经济赔偿,而且对所定义的职业病也要赔偿。这样国家的负担就转化到职业联合会,但企业应该承担起预保险,以降低其费用;另外,工作过程也被列入保险事项之中。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如今,职业疾病(职业疾病类别也在不断扩大)和工作过程事故为职业联合会主要的偿付保险费用类别。
在1939年期间,作为职业疾病预防条例,预防有害工作物质法规也被归纳补充进去,后来称之为有害物质条例。
联邦德国成立之后,职业联合会又大力致力于事故预防政策的推广和执行,并寻找新的方案来保障工作岗位的安全性。在德国,真正决定性的重视安全生产还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二三十年后,为安全生产这一主题打下了重要基础。
1968年后的机器条例
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德国职业联合会不断加强事故预防要求,并颁发了机器防护法规,即技术工具法规(1968年6月24日通过的GSG)。这一法规是职业联合会致力于事故预防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GSG中,法律首次定义了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提供符合某些特殊安全要求的机器(包括家用电器和玩具)。对机器设备,职业联合会也定义了预防事故的安全规则,并通过技术工作工具法规来颁发,因而作为一个全新的方式来推广宣传。
以前,事故预防全部是企业的职责义务,而自此后,设备制造商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而在技术工作工具中,对事故预防所要求的产品安全性(这里指机器),这也是职业联合会的一大贡献。
新规范
在最近几年里,德国事故预防法规也有多次修改,一部分原因是必须符合欧盟的统一要求;另一部分原因是德国工作法律越来越受到质疑。
一个受欧盟法规所影响的德国工作法律的例子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机器指令。机器指令的目的是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机器和安全部件中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每个成员国不需设置商业贸易障碍,包括不同的安全标准。
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在机器指令(MRL)设施执行中,德国职业联合会还缺乏一些专业技术力量,除了进行危险事故预防外,还要涉及机器设备制造和改造领域,为此,众多的事故预防条例还必须重新修改。
在机器指令MRL附录1中定义了在设计和制造设备中所需满足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基本要求,还有统一的欧盟标准(EN—标准)。
德国职业委员会(BG)也较早地意识到,必须在欧盟标准委员会中起到重要作用,以便未来在安全生产及设备安全保护领域中保持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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