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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化学品安全监管简介

2005-06-13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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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萨维索指令Ⅱ》

    1976年意大利萨维索化学工厂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欧盟于1982年发布了关于化学品重大事故的委员会指令,即《萨维索指令》。1986年瑞士巴塞尔化学品泄露后,欧盟分别于1987年和1988年对《萨维索指令》进行了两次修订,突出强调了危险物质储存方面的内容

    《萨维索指令Ⅱ》

    1996129日,欧盟公布了关于重大事故危害控制委员会指令,即《萨维索指令Ⅱ》,要求成员国用两年时间依据《萨维索指令Ⅱ》修订各国相关法规。《萨维索指令Ⅱ》原有的《萨维索指令》基础上做了重大改变并采用了新的概念。《萨维索指令Ⅱ》的主要内容如下:

    法律基础

    《萨维索指令Ⅱ》根据欧共体条约174条款和176条款制定。

    目的

    《萨维索指令Ⅱ》的目的是:第一,预防包括危险物质在内的重大事故第二,控制危险物质对人及环境的影响。

    范围

    《萨维索指令Ⅱ》的范围仅是针对所提出的危险物质,包括工业“活动”和危险化学品存储两个方面。

    义务

    《萨维索指令Ⅱ》提出了经营者和相关机构的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即以重大事故预防为目的的控制措施和以限制重大事故影响为目的的控制措施。该指令要求经营者向主管部门提交通知书并制定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另外,还要求经营者提交安全报告、建立安全管理系统和制定应急计划。

    安全管理系统

    在过去10年中,风险管理的出现使工业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管理系统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预防或减少由管理因素造成的事故。有资料显示,1982年以来,欧盟90%以上事故都是因管理不当造成的。

     应急计划

     经营者必须制定公司内部的应急计划并提交给当地主管部门,以保证主管部门制定外部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必须经过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经营者重新修改。涉及到重要部分时,可要求经营者与从事内部应急计划的工作人员协商。《萨维索指令Ⅱ》首次提出应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内部和外部应急计划的有效性。

    土地使用规划

     从长远观点来看,土地使用政策应保证危险物质生产设施与居民居住地间要保持合理的距离。

    信息和与公众的协商

    《萨维索指令Ⅱ》提出经营者和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将最新的有关信息通公众。信息分为被动信息和主动信息。被动信息是指应公众要求提供的信息。主动信息是指经营者或政府主管部门本身需要做的工作,例如通过发放活页或小册子形式将事故情况及时通公众。

    事故报告

     各成员国有义务向欧盟委员会报告重大事故。欧盟委员会在意大利重大事故危害局建立了重大事故报告系统和工业风险文件中心。

    安全监察

     该指令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可包括对新建设施的系统评估和每年至少一次的现场安全监察。

    《萨维索指令Ⅱ》的实施情况

    管理上的合作

    《萨维索指令Ⅱ》的落实需要所有成员国政府主管部门和欧盟委员会进行密切合作。这种管理上的合作平台就是主管部门委员会,它是由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服务机构的代表组成。主管部门委员会是在普遍的意见基础上开展工作。讨论所有涉及《萨维索指令Ⅱ》实施的问题并针对具体实施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为帮助成员国有效落实《萨维索指令Ⅱ》,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合作出版了以下指导文件:

    ——关于安全报告准备的指导;

    ——关于重大事故预防政策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指导;

    ——关于体制协调标准的解释和指导;

    ——关于土地使用规划的指导;

    ——向公众发布信息内容的一般指导;

    ——安全监察指导。

    上述指导文件不具有法律地位,仅为工业经营者以及执法机构提供有价值的指导。

    欧盟委员会负责报告关于《萨维索指令Ⅱ》实施情况

    根据《萨维索指令Ⅱ》的要求,各成员国每3年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一份《萨维索指令Ⅱ》的实施情况。欧盟委员会也每3年公布一次总结报告。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工业事故跨国影响的公约

    1992318日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签署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工业事故跨国影响的公约。公约签署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和环境,防止跨国影响引起的工业事故,同时积极促进签约国之间的国际合作。《萨维索指令Ⅱ》是欧共体履行该公约义务的法律和技术手段。

 

经合组织近年开展的化学品安全工作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的化学品安全规划署的主要职责是改善其成员国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该规划署的工作范畴和近年的主要工作如下:

    工作领域

    经合组织化学品安全规划署主要在3个方面开展工作:①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准备和应急反应指导;②促进经合组织内部和非成员国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③对特别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化学品安全规划署近年的具体工作包括:出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准备和应急反应指导原则一书(第二版);出版化学品安全性能指标指导一书;化学品安全规划署通过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方式交流安全审核、安全监察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对环境影响方面的经验;经合组织还建立了事故报告系统,以共同吸取事故的教训;出版了国际应急反应中心指南(2003年第二版)。

    化学品指南和数据库目录

为便于不同国家正确理解风险评估研究,经合组织编印了危险化学品事故评估辞典,开发了国际互联网法律法规、政策、定义和实例研究数据库。具体包括:

①经合组织化学品风险评估模型数据库;

经合组织/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危险/风险评估方法论数据库;

工业化学品使用数据库;

经合组织镍镉电池收集设施指南;

经合组织新工业化学品信息指南;

现有化学品指示物数据库;

经合组织高生产量化学品目录;

经合组织整体高生产量化学品数据库;

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辞典数据库;

国际应急反应中心指南。

 

美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条例》

2004年美国环保局公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条例》。该条例已于去年49日生效。根据《化学品事故预防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在提交给环保局的风险管理计划中详细阐述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计划。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风险管理计划中阐述潜在厂外原因分析的内容,在风险管理计划中增加了要求更新资料部分,并要求及时上报重大事故和应急联系信息的变化情况。

背景

     根据《空气洁净法(CAA)》第112部分的要求,美国环保局编制了国家控制的危险化学品物质和临界值目录,并公布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规划,内容包括5年事故历史、厂外原因分析、事故预防规划和事故应急预案。还要求各公司必须在提交给环保局的风险管理计划中详细阐述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计划。原定提交风险管理计划的截止时间是1999621日。目前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已提交了大约15000份风险管理计划。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条例》还要求至少每5年在重新提交的风险管理计划中增加更新的资料。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条例》的修订

    美国环保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条例》做了如下修订:

     ①要求把6个月内可报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增加到风险管理计划中;

    要求1个月内应急联系信息的变化情况反映在风险管理计划中;

    取消在风险管理计划中阐述厂外原因分析的要求

    增加3个风险管理计划资料部分。

美国环保局还修改了风险管理计划上报格式。

对风险管理计划新的要求

    更及时地报告事故

    美国环保局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其风险管理计划第6部分中重新提出可报告的事故,包括发生在6个月内的事故情况。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还要在其风险管理计划第2和第3部分中报告事故调查的情况。美国环保局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重新提交以下资料:

    ①事故调查的日期,包括5年内进行事故调查的日期;

    ②由于进行事故调查,提出预期完成和整改的日期,并提交一份正式风险管理计划。

    应急联系信息的更正

为保证应急联系信息的正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更正其风险管理计划,以反映经营单位在1个月内的应急联系信息的变化情况。

新资料部分

除了按要求在风险管理计划中提供危害评估、预防规划和应急预案3个部分内容外,现在还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增加3个方面的信息资料,即:应急联系的e-mail地址;提出修改的目的和建议;风险管理计划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

修改后的风险管理计划提交格式

    推出了2004年风险管理计划提交格式。新的版本提交格式允许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从老版本中输入相关数据,并通过新开发的软件自动修正错误。还备有用户使用手册。

    对风险管理计划的审核

    进行风险管理计划审核的目的是保证风险管理计划能够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条例》的要求。风险管理计划审核的重点放在风险管理计划的编制和安全规划的制定。审核工作主要由文件审查和厂内巡视两个方面组成。审核员根据美国环保局出版的审核风险管理计划指导审核风险管理计划是否完整以及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条例》的要求。审核风险管理计划指导包含有风险管理计划审核期间可遵循的建议采取的行动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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