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广东大兴煤矿发生的123人遇难惨剧再次暴露出矿难大魔头的狰狞面目。中国的煤矿业继2004年被媒体称为“矿难之年”后,2005年上半年重大矿难次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继续攀升,继续着“死亡之旅”。8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
美国也有过矿难高发期,曾经同中国一样经历过外延式经济增长和粗放式生产经营的美国,是如何降服这只大魔头?这或许对中国解决此类问题有所启示。
100年前的矿难高发期
美国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从自由幼稚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过程虽然使资本家百炼成金,但却让产业工人成了冶炼炉里的灰烬。其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致使大量工人不幸死亡。到20世纪初期,美国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呈井喷态势,在1907年12月迎来了美国历史上最为血腥、最为惨痛的矿难。
1907年12月6日早上10点左右,位于内弗吉尼亚莫农加地区美国联合煤炭公司属下的两个矿井随着一声剧烈的爆炸声全面坍塌。当天登记在册的当班工人共有362人,另有为数不详的未登记在册的大批临时工,伞部遇难。
同月19日,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达尔煤矿也迎来血腥的一天。因煤尘爆炸,239名矿工遇难。
有人估汁,单单那个月份,美国死于矿难的工人超过3000人,1907年12月作为美国社会发展的耻辱而“载”入史册。
据专家统计,到20世纪初期,美国的矿难每年致使近6%的矿工葬身井下,近6%的工友落下终身残疾,6%的从业者受到不同程度的暂时性损害。
废墟上的法律沉思
20世纪初期之前,美国普通法的基本法则是“缔约自由”与“契约严守”,从劳资双方所订立的劳务契约上看,它主要包含三层意思:其一,矿场的危险已经知会了矿工;其二,矿工属于自甘风险;第三,出现事故,矿主根据契约做适当补偿,不在契约内的责任一概不负。迫于生计,矿工接受了这种表面“合理”实则不“合理”的合同,把生与死捆绑在了一纸文书上。
按照美国一位法学家的话,当时美国的法律态度就是“每一个成年人都必须自己照料自己,不要指望家长式的法律庇护来保全你”。
按理说,人类从奴隶制的身份社会进入市民化的契约社会,本是社会制度文明的重要跨越,然而面对以追逐利润为导向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膨胀,从身份的枷锁中解脱出来的自由人又重新披上了契约的镣铐。美国“鼓励”了“幼年时期的工业发展”,却摧残了无数工友们的宝贵生命,葬送了众多矿工家庭的幸福生活。拿前面提及的两起特大矿难为例。在事后的官方调查中,矿主被认定没有过错,是矿工自身的疏忽和作为成年人对危险的应有预见没有预见,而导致矿难发生。
侵权法改革带来的希望
到了20世纪上半叶,美国法院相继受理了多宗因煤矿安全事故而提起的侵权诉讼。慢慢地,美国法学家发现,“契约严守”不足以保障合同中弱势一方的权益,需用侵权法加以强制保护。
至今学界甚至业界仍把美国大幅降低矿难事故的功劳记在1977年出台的《联邦矿业安全和健康法》名下。实际上,统汁数据表明,美国煤矿业事故发生率从20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呈现被遏制的态势。而这个时间刚好与罗斯福主政下推行法律改革相吻合,与美国侵权法的变革时间相一致。上世纪初,美国对侵权法进行了一场变革:从企业利益本位转向个人利益本位,从过错责任转向无过错责任,削减了资方免责事由,大幅增加了损害赔偿金,并制定了赔偿法。这些法律态度的转变,使矿工在预见到安全受到威胁或已经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时,就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以避免利益受损。到1960年时美国煤矿事故发生率已经明显下降。
从法律角度讲,美国属于普通法系传统,成文法往往是普通法的结晶和修正,《联邦矿业安全和健康法》(成文法)也就成了侵权法(普通法)变革的直接成果。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会谨此宣告:煤矿业和其他矿业的优先考虑和第一要务必须是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工是最为珍贵的资源。”
峻法得以贯彻
如今,美国的煤矿业已转变成所有行业中最令人羡慕的安全行业之一,安全指数与零售业相当。1990年美国煤矿行业死于安全事故的只有66人,2000年,这个数字降至40人。而从年产量上看,美国煤矿业年产近十亿吨煤,只略少于中国的年产量,真正实现了“安全与生产并不矛盾”的最佳状态。
从当前每单元产煤量矿工死亡率上看,中国是印度的10倍,是南非的30倍,是美国的100倍。
美国专家在总结自己国家的成就时,往往罗列三大法宝:执法、培训及技术。其中,执法是最具强有力的措施。
美国政府的任何―项行政行为,一旦启动,就能看到其他部门尤其是立法机构的联动。按照美国法律,除司法部门外,任何部门均无权对公民或单位做出剥夺、扣押、查封其财产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行政部门可以就拟定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向法庭申请法令。这―制度起到三个作用,一则防范行政权力的恣意妄为;二则给正确的行政行为以法律支持,违抗行政执法的行为会成为藐视法庭的刑事罪行;三是给不服行政措施的人打开了在法庭上进行公开受理的路径。按美国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则,一旦定案,案件所确定的规则就成为法律,于是,立法机关也跟着行动。试想,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哪有黑心矿主一手遮天的空隙?
在美国,与矿工权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各种基金会、信托基金林林总总,更不用提令人生畏的工会组织。美国矿工联合会最为强大,它可与矿主就工资、八小时工作制度及生产安全环境等事宜进行谈判,切实发挥工友传话筒的作用。1941年,该组织就最低劳动工资与煤矿业雇主协会进行谈判,未果,全体矿工响应联合会发出的号召――“不达成协议就不上班”,于当年6月1日进行大罢工,重挫了矿主的气焰。其后,在1945年、1946年和1949午,联合会又组织了全国矿工大罢工。
这些组织被人称为“第四政府”,其作用与国家公权下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及行政部门相并列。矿工不必担心以个人身份提出安全问题而遭到解雇或降低工资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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