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煤矿事故分类和事故统计分析
1.煤矿事故分类
从所收集到的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对有关煤矿事故处理文件或介绍性的材料中发现,美国矿山安全部门习惯将煤矿事故按以下3种形式来进行分类。
1)死亡事故
由于采矿作业,引发的事故,导致雇员人身伤亡的矿山死亡事故。
2)影响工时损失的非死亡事故
因采矿工作引发的事故,使雇员身体受到伤害或致残,以致不能按预先安排的生产作业计划,在限定的时间或日期内,完成规定的作业,造成一天或多天的工时损失的事件,被认定为非死亡性矿山事故。
3)无工时损失的伤害事故
因采矿工作引发的事件,使雇员身体的某部分受到伤害后,只需一定的药物治疗,而不需进行特别的抢救和治疗的人身伤害事件,即需要统计和计算"事故率"的人身伤害事件。矿山发生的这种事件,通常采用次数/20万工时的方式来进行统计。
2.煤矿发生事故的报告
1) 煤矿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矿山安全与健康局报告
一家煤矿发生了联邦法典30卷50.2(h)款所定义的事故,煤矿经营者必须立即向煤矿所在地区矿山安全和健康局地区监察处或者地区监察处分站报告。如果无法立即与煤矿所在区域相应的地区监察处或监察分站取得联系时,那么煤矿经营也可通过电话直接向矿山安全和健康总局报告所发生的煤矿事故。
2)必须直接向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总局报告的煤矿事故
当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地区监察处接到煤矿发生事故的报告或获悉煤矿发生了爆炸、燃烧、发火、淹没或其他任何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地区监察处必须采取尽可能快的方式,向矿山安全和健康总局报告所到的全部情况。矿山安全和健康总局在接到发生事故的报告后,即使所获得的信息非常有,均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3.美国煤矿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1)1995-2000年7月煤矿死亡性事故统计分析
据对1995~2000年7月31日止的5年7个月期间内的统计,美国煤矿发生194起死亡事故。通过对事故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发现,现阶段,美国煤矿发生的死亡事故,一般一起事故只死亡1人。发生死亡事故频率最高的事故类型是动力运输事故,共发生56起,死亡56人,占总死亡人数的28.87%,其中在井工煤矿发生24起,占动力运输事故死亡人数的42.86%,露天煤矿发生32起,占动力运输事故死亡人数的57.14%;其次是井工开采煤矿的顶板、片帮事故,在这期间共发生55起因顶板、片帮造成的死亡事故,死亡55人,占总死亡人数的28.35%;第三是机械事故,在5年7个月的时间里,共发生26起因机械造成的死亡事故,占总死亡人数的13.40%,其中发生在井工煤矿的和发生在露天煤矿的起数相同,各13起。
2)1978-1982年间美国井工煤矿矿井火灾事故统计分析
椐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的统计,在1978-1992年间,美国井工煤矿共发生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矿山火灾事故17起,共死亡30人,43人受伤。
3)近40年美国煤矿重大死亡事故
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1935年以前,美国煤矿每年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均超过2000人。自1969年颁布《煤矿安全与健康法》,尤其是1977年颁布《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煤矿的伤亡事故开始大幅度下降,至1992年底,基本上杜绝了2人以的死亡事故。据相关统计资料,1959~1999年40年里,美国煤矿共发生重大死亡事故27起,死亡408 人。
二、煤矿事故调查程序
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组织的事故调查有三种类型。即一般的事故原因调查,主要目的是搞清楚引发事故的原因,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煤矿,或类似矿山条件的煤矿发生类似事故;其二是重大伤亡事故特别调查,目的是为了认定引发事故的经营管理责任,以便能给予煤矿经营者应负的刑事责任,和为进行刑事诉讼和刑事指控提供事实依据。第三是对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及的煤矿安全与健康监察人员的调查,亦即是内部调查,以避免调查人员出现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
1.事故调查组织者的职责
1) 煤矿安全与健康管理司司长
凡是涉及到死亡人数在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煤矿事故,事故调查必须由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煤矿安全与健康管理司司长负责组织进行。
2) 地区监察处处长
地区监察处长在接到煤矿经营者或获悉煤矿发生了死亡一到两人的煤矿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着手实施下述工作:(1)选定合适的人员,组成一个精干的事故调查的调查组;(2)尽快地为煤矿安全与健康管理司司长起草和递交事故概要初步报告;(3)指定一位称职的事故调查组的组长。
3) 技术支持处
矿山安全和健康局技术支持处处长必须时刻维护和保持救护设备、通信设备、矿山紧急救援服务机构、人员和其他设施和设备处于备用状态,一旦需要,可立即调用。在接到煤矿安全与健康管理司司长的有关命令后,技术支持处处长应能立即调用和部署这些设备、紧急救援服务机构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听命行事。技术支持处应时刻保持有一支受过工程与技术方面多种训练的专业人员队伍,以备矿山发生事故后或进行事故调查时,能及时地给予技术支持。
2 事故调查程序
无论何时,只要联邦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司司长(地区监察处处长)决定,对所发生的煤矿事故,必须按正规的形式对煤矿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
进行现场调查前,必须制定事故调查计划,以此来保证事故调查从初步的事故现场检查,到最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所有工作能连续、有序进行。
在开始事故调查前,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尽可能多地从发生事故矿井,了解其实施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规范的相关数据资料。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发生矿山后,应尽可能早地召开事故调查预备会。
事故调查的内容具体包括:引发事故的人为因素、环境因素、相关材料因素、违规情况的调查,对事故进行调查的现场工作结束后,必须进行详尽、全面的调查资料的分析和召开事故调查结束会议。
事故调查过程完成后,应按照煤矿安全与健康管理司司长的要求,迅速地撰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煤矿伤亡事故的特别调查程序
通常说来,一般事故调查是以寻找事故的引发原因为目的,以便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别事故调查则是为了对发生事故煤矿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违犯《矿山法》、《联邦法典》(第30卷)进行调查,以便能给予事故煤矿的经营者恰当的处罚,主要是刑事处罚提供刑事诉讼证据。
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准程序
事故调查结束后(包括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的事故调查和特别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调查结果起草的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织者的批准才能成为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上节所述,对于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煤矿死亡事故,事故调查(包括通常的事故调查和特别事故调查)是由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煤矿安全与健康管理司司长负责组织进行,所以事故调查报告应由煤矿安全与健康管理司司长批准。而对于死亡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下的煤矿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和其它事故,则事故调查(包括通常的事故调查和特别事故调查)是由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地区监察处处长组织进行的,因此,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由地区监察处处长批准才能生效。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原因分析
为确定引发事故的真实原因,给予发生事故煤矿(或煤炭公司)、经营者合理的处罚,在事故调查报告(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和特别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事故调查的组织者应立即授权有关人员,利用事故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与导致事故发生有着肯定关系的成因,对所调查的这起煤矿事故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找到造成该事故比较准确、合理的结论,以便能给予发生事故煤矿(煤炭公司)、经营者及其委托的管理人员恰如其分的处罚。
2.事故责任认定
通过科学和符合事故发生实际的事故分析后,通常都能比较准确找到煤矿经营者对所发生的事故,是否系在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对某些方面或某几项工作的实际处理时,出现的违犯《矿山法》、《联邦法典》(第30卷)及其它必须强制执行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标准等的相关规定作法而导致的。因此,为确定给予煤矿经营者合适的法律处罚,排除因事故偶发的意外性,故需结合发生事故煤矿的以往的违规情况、违规记录、对引发事故的隐患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缓解措施等情况,并依照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来决定对矿主和经营管理人员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包括民事处罚、刑事处罚或两者结合的处罚方式。
3.民事罚款额的确定
在通过对煤矿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经过科学、合理的事故分析后,若发现并确证煤矿矿主或经营者违犯了某条《矿山法》、《联邦法典》(第30卷)规定,或违犯了依据《矿山法》、《联邦法典》(第30卷)制定的任何必须强制执行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的安全标准、规程的规定,则每一项可处以5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通常对于非死亡事故一般处以400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以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第105条(b)款和第105条(i)款规定的一般标准为基础制定的公式(6-1)来计算。这个公式是。所涉及的标准包含:必须与企业规模相适合;经营者以往的违规记录;经营者是否有过失;违规的严重程度;接到违规通知后,经营者对迅速纠正违规所表现的诚意;所确定的处罚金额对经营者继续经营企业的能力的影响。在通常情况下,所确定的罚款金额应根据联邦法典第100条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表格来计算出合适的违规罚分,然后再把针对所有标准规定的罚分相累加,再由第100条(g)款的规定,利用罚款金额换算表,把累计罚分换算成罚款额(美元)。然后,再依据第100.3条(f)款的有关规定,根据煤矿经营者就联邦安全与健康局监察调查人员所指出的违规行为改正时的诚意情况来对罚款额作出适当的调整。
4.刑事诉讼与刑事处罚
1)一般性煤矿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于煤矿发生一般性的伤亡事故时,事故原因调查和伤亡事故特别调查通常均由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地区监察处处长主持下进行。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应在45天内作出,然后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向煤矿所在地的地区法庭,提出行政诉讼。
2)死亡事故刑事处罚程序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事故,一般都要对煤矿经营者提出刑事指控和刑事诉讼。
(1)进行刑事诉讼时,通常由美国司法部的检察官担任联邦诉讼人,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炭公司、煤矿和经营者提出刑事诉讼,以处罚其因管理和违犯矿山法和矿山安全与健康强制性法规的行为。
(2)大陪审团组成
对煤矿事故进行起诉的大陪审团一般21-23人组成,主要任务是确定诉讼策略,研究策划起诉书,以确保诉讼获胜。
(3) 通常的刑事处罚标准
犯一项重罪,对于煤炭公司,最高可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对于煤矿经营者,最高可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或判处5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合并处理;犯一项轻罪,对于煤炭公司,最高可被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对于煤矿经营者,最高可处以1万美元的罚款,或判处1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合并处罚。此外还要判处在家禁闭3个月~3年的处罚,或进行1年左右的社区服务。
四、事故处理案例
1.皮洛煤炭公司威廉车站煤矿爆炸事故处理实例
1)事故概况
1989年9月13日上午,位于肯塔基州惠特克罗福特县路易斯维尔西南部,距路易斯维尔225公里的皮洛煤炭公司威廉车站煤矿爆炸事故,造成6名小时工、4名工头死亡。皮洛煤炭公司是柯斯腾采矿公司下属的一个子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前,威廉车站煤矿拥有雇员350人,年生产煤炭3.5Mt。
2)事故调查结果
矿山安全与健康局事故调查人员共查出该煤公司违犯矿山安全法规的行为32条,其中16条属于"重大违规"事件和"无正当理由的失误"行为。
3)事故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后,经过近3年的事故调查、死亡事故特别调查,随后又经过美国地区法院长达3年艰难诉讼和审判,案件一直拖到1996年才算告一段落。法庭对皮洛公司和个人的处罚结果如下:
柯斯腾采矿公司
柯斯腾采矿公司对其造成10人死亡的煤矿爆炸事故32项刑事指控29项指控承认服罪,对另外3项指控该公司犯有重罪和犯罪性违规没有提出辩驳,且接受了对其罚款375万美元的判决。375万美元的罚款中,300万属于刑事罚款,705568美元为民事罚款,44432美元用于支付政府部门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而发生的费用。
詹姆斯•格林利
皮洛采矿公司前总裁詹姆斯•格林利,承认了联邦公诉人对他的指控,地区法院判处詹姆斯•格林利监禁1年,并罚款100000美元的处罚。
迈克尔•麦克道尔承认忽视了对矿井瓦斯管理,纵容作业人员非法进行爆破作业,被判处6个月监禁,再加上6个月在家禁闭,以及3000美元的罚款。
前皮洛公司总经理戴维•斯特尔承认忽视了对矿井瓦斯的管理,纵容作业人员非法进行爆破作业,被判处18个月的监禁。
拉斯逖•福克承认忽视了对矿井瓦斯的管理,纵容作业人员非法进行爆破作业,被判处5个月的监禁,再加上5个月在家禁闭,以及375美元的罚款。
另外还13名皮洛公司的工头,均承认了对他们的违规性指控,并受到了却应的处罚。
2.南山煤炭公司3#煤矿爆炸爆炸事故处理实例
1) 事故概述
1992年12月7日,位于维吉尼亚州威塞县,靠近诺顿的南山煤炭公司3号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矿工死亡,1人重伤。发生事故前,该矿井有雇员40人。
2) 事故调查结果
事故发生后,联邦矿山安全局煤炭安全与健康管理司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这起重大的煤矿灾难性事故进行了调查,随后,由司法部授权的特别调查组,也就引发这起灾难性的煤矿事故中可能出现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特别调查。通过详细、可靠的事故调查发生,系由于在煤矿经营者重大和无正当理由的违规行为8条,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矿工在井下吸烟所致。
3) 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
通过联邦公诉人的诉讼,经美国地区法庭审判,南山煤炭公司虽认定这是一起因矿工在井下吸烟引发的事故,但承认犯有5项重罪,即向矿山安全监察局提供的报告中,作了虚假的陈述,并犯有7项违犯矿山安全法规的轻罪。为此法庭判决南山煤炭公司支付2000000美元的罚款,其中1200000美元为刑事和民事罚款,800000美元用于建立教育基金,供事故幸存者和事故死难人员亲属使用。
主要经营者威廉里德利•埃尔金斯承认,犯有2项向矿山安全监察局提供了具有虚假的陈述的报告的重罪。为此法庭判决威廉里德利•埃尔金斯监禁6个月,并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对其否认是南山煤矿的主要经营者矛盾的说法)。
判决南山煤炭公司3#煤矿工头雷•布洛克斯,因提供仿造的班前检测记录和存在其它对引发事故的行为,而被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
判定南山煤炭公司罚金850万美元,判定三矿经理戴瑟拉治26年徒刑,或250万美元的罚金,班长布洛克斯8年徒刑或100万美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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