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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全的基本状况
1999年,美国建筑业从业人员为850万人,约占全美总就业人员的65%。当年度建筑业因工共死亡633人,其中管理人员91人,工人542人。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及比例分别为:交通占18.8%、攻击与暴力占2.1%、物体打击占13.0%、高处坠落占40.0%、暴露于危险物质与环境占21.0%、火灾与爆炸占4.6%、其他占0.5%。美国建筑公司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80%的建筑工程都由仅占建筑公司总数10%的较大的公司承担。就业工人的死亡率约为V10000左右。
根据美国1993年的统计数据,建筑业雇佣的劳动力相当于美国全国总劳动力的5%,但是却有11%的致残事故和18%的死亡事故发生于建筑业内。由于建筑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占建设项目总成本的7.9%或者更多。
2.美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发展
美国政府的建筑业安全管理政策在近200年来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在19世纪的工业革命中,雇主很少对工人的工伤负责。由于民法的一些规定,使得雇主有很大的余地得以开脱责任:法律假定工人知道工作中存在的危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工人的行为造成的;事故是由于其他工人而非雇主“导致”的。因此,产业工人必须对他们自己在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到了20世纪上半叶,民法逐渐让位于工伤赔偿法,工伤事故的责任也开始由工人负责转变为由雇主负责。但不幸的是,许多雇主都认为工伤事故是生产所必需的成本,而没有想过事故实际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尽管有了工伤赔偿法,美国60年代的事故发生率仍然很高,这直接导致了要求雇主为工人提供安全作业环境的立法。那些没能为工人提供安全与健康工作环境的雇主将受到起诉并且被处以罚款。雇主必须保证工人的安全与健康并且为工人的事故承担经济责任。所有这些内容在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OSHAct1970)中都有详细规定(见附录四)。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通过以后,法庭保护建筑工人安全的行动使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各方及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更大了。总承包商对分包商雇员的事故也要承担责任,业主也开始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所有事故承担一些责任。简而言之,安全责任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雇主一雇员的关系。法庭一般认为,虽然有些人并不是受伤工人的直接雇主,但他们出现在现场并参与到施工过程中就使得他们必须承担工人安全的部分责任。结果,过多的责任立法导致了80年代中期的“责任危机”:责任险的保险费迅速高涨,许多雇主在是否选择保责任险时犹豫不决。有些公司在选择保险时对责任没有充分的估计,使得自己“暴露在风险中”经营,或者根本没有保险。由于“责任危机”,许多研究机构开始深入调查事故的原因,指出工地现场存在的危险并提出了一些适当的安全措施。
与此同时,医疗护理行业中出现了一个现象:医疗护理费用以不可控制的速度高涨。高涨的护理费用不但导致承包商保险成本和事故伤害损失的增长,业主和承包商不可保风险损失也在急剧增加。这使得建筑工业的领导者们意识到:建筑伤亡事故的最终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实际上都落到了业主身上。因此从90年代初期开始,许多私人业主对安全也产生了极大的兴趣,他们也开始要求他们的承包商保证其工地上的安全,或是在招标时便选择事故较少的承包商。
通过审查一些简单的统计数据,许多业主开始意识到,在通常情况下,某些公司的工人在作业时总是比较安全,而另外一些公司的工人在作业时总是会发生许多事故。因为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通常只有那些具有优良的安全施工记录的公司才容易中标。
随着对安全的日益重视,一些业主对安全问题的关注引起了许多承包商的重视,承包商们也已经意识到提供安全的工程服务是他们在业界立足和发展的唯一途径。而且经过不懈地努力,他们将会成功达到这一目标。
对任何工业部门的任何雇主来说,安全都应当被视为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对于建筑工业,这种因素比其他大部分的行业更加重要。因为在建筑工人中发生事故的概率非常高,使得安全对于建筑业来说显得尤其重要。在过去的几年中,统计数据一直保持很平稳的状态:据美国国家安全理事会(NCCI)的《事故简报》(AccidentFacts)报道,建筑工人大约占全美所有产业工人的5%,但每年建筑工人因工死亡的人数大约占所有因工死亡产业工人人数的20%。虽然一些建筑企业的领导者认为建筑业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危险,但更多的人则认为在建筑工地上的危险因素是可以减少的,它们并不构成工程施工的一个固有的部分。在美国,通常只有采矿业和农业的工人死亡率会超过建筑业的工人死亡率。
目前美国的很多项目承包商都把“零事故”(Zero-Accident:在施工现场木发生任何事故)作为努力的目标。与此目标相对应的是一定能达到这个目标的坚定信念。公司应当为任何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准备,同时也要为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做准备。显然,美国的建筑业并没有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即使建筑安全水平比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其他工业部门相比,它仍然可以继续提高。
建筑业在所有的产业中是很独特的,因为它能为工人提供很多参与不同的建筑项目的机会。这项工作需要很多的技能,而且工程施工很多要在户外进行,或在一些可能对健康和安全不利的条件下进行。除了工作性质和在项目中工作的工人经常变化以外,工人的作业地点也经常改变。虽然建筑业的这些特殊的性质对有些工人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它的安全记录并不令人称羡。对于许多经理和主管,控制好一个项目的安全是很关键的。安全水平可以提高,整个建筑行业的共同努力是提高建筑业整体安全水平的保证。
3.国家对建筑安全的监督管理
1970年以前,美国没有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立法。在1970年,美国产业界健康、安全的状况是:共有1.4万人死于与工作有关的各种事件。工伤达到250万人次。工伤导致的工时损失是由于罢工导致工时损失的10倍。并且这一年又发现了30万例新的职业病。
诸多的不安全因素消耗了太多社会以及个人的资源和财富。为了尽可能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并且节约社会资源,美国制定了1970年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依照OS-HACt,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局(OSHA)。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依照OSHA。履行以下职责:
(1)鼓励雇主和雇员减少工作现场的不安全因素,贯彻现有的安全与健康作业程序或者修订这些程序以提高安全与健康水平。
(2)为提高安全与健康水平而做相关的研究。
(3)规定雇主和雇员享有在提高安全与健康方面“分别的但相互依赖的责任和权利”。
(4)在工作中记录有关安全与健康的问题和事件。
(5)建立培训计划以提高安全与健康工作人员的能力。
(6)制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强制执行标准,并且有效的贯彻执行。
(7)为联邦的安全与健康的发展、分析和评价提供各种支持。
鉴于建筑安全的重要性,美国于1996年在职业安全与健康局下设立了建筑处。编制为27人,其中,负责工程技术的4人、负责标准的制定和解释的11人,负责咨询服务的12人。职业安全与健康局在全美各州设有10个区域分部,并在各州设有办事处。各州还有自己的安全立法和管理条例。政府的安全检查一般是抽查,大部分情况下不事先通知。下述两种情况下也进行安全检查:一是应承包商的邀请,安全官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或者监督;二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后,安全官员从法院领了传票后再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此外,美国还有一个庞大的国家安全与健康研究所,负责有关劳动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研究工作:”本书的其他章节还将结合具体内容对OSHA的职能及工作方式进行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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