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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全生产的经验值得借鉴

2008-10-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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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关系民生的大事,是需要常抓不懈的重大课题。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虽然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有所下降,但是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安全生产的成功做法和和取得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法国:光靠制度不是够的

  法国是安全事故发生最少国家之一。但2004年5月23日,巴黎戴高乐机场候机厅一段走廊顶棚坍塌,造成4人死亡的事故却让人记忆犹新。候机厅造价不菲,刚刚交付一年,本应成为法国人的骄傲,却因这起事故让所有法国人心痛。痛定思痛,机场方面最终作出了把走廊完全推倒的艰难抉择。其实走廊除了30米长的事故段,其他部分经检测仍然耐用,一些专家曾建议对其他部分只需修复加固。但由于这种方案不能保证万无一失,机场最终决定将发生事故的那段走廊全部拆除重建。

  这不能不说是痛定思痛后的一种觉醒,法国人正是靠着这种觉醒,不断地改进着各种生产安全措施。比如全国成立较独立的工作监察处,负责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察。与此同时,法国国家安全研究中心不断开发新的安全技术。此外,法国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还加收分摊费。法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也非常完善,这些都会进一步加强责任人对事故的认识,总结教训。

  格里博达是欧洲科学院建筑艺术领域的院士,对于戴高乐机场候机厅事故,他认为:有了施工安全监督程序,并非万事大吉。如果每个环节都有松懈,累积起来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格里博达说,不能过分相信制度,制度是死的,在实际设计和施工中会出现许多制度以外的新问题,要强调人的主动因素。不能把所有的风险都依赖制度规避而忽视人的能动性,这是机场方面需要反省的。

  在法国,法律规定施工企业的老板是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出了事故,要被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事故责任的判定无疑有利于人们进一步认识工作流程的人为薄弱环节,并引以为戒。

  德国:建立不同级别险情应急预案

  在德国首都柏林,危险等级被分为普通险情、异常险情和重大灾害三个级别。不同险情的救援抢险方式、各部门的分工和投入的力量也不尽相同。在各级险情中,普通险情包括火灾、爆炸、洪水等涉及到公共安全与秩序的突发事件,主要由柏林市政管理部门和警方负责解决。为此,市政管理部门和警方必须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还要有一整套在不同险情发生后的相应处置方案。

  参与抢险的各有关部门对抢险措施必须互相通气、彼此协调,通常要在现场设立一个联合救援指挥部。具体的抢险方案要得到现场联合救援指挥部所有救援参与方的认可。联合救援指挥部的任务包括:明确各方任务和职责,确定抢险方案,随时进行险情评估以及向社会发布信息等。

  异常险情包括飞机失事、大型集会活动中的突发事件、危险品运输、有毒或放射性物质扩散、重大疫情以及异常天气灾害等。除了警方和消防部门外,异常险情往往还需要非政府救援组织的参与,例如德国红十字会和德国救生协会等。必要时还需要军队、联邦技术救援机构和邻近其他州派出救援力量。

  重大灾害由于有可能涉及众多人员的伤亡,或者对环境和设施造成异常破坏,仅凭借市政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已经无法应对。重大灾害防护机构包括柏林州当局及其下属的市级、区级政府部门和柏林消防队、警方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如果灾害规模巨大需要外部支持时,包括联邦技术救援机构、联邦边境保卫局、军队以及邻近其他州都将提供紧急支援。

  日本:完善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日本政府多年来在一切经济活动中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一系列的安全对策和措施,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大幅下降,伤亡人数不断减少,成为世界上安全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之一。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水平提高,日本的安全生产问题突显,工伤死亡人数剧增。1961年,日本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死亡人数曾达到6712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日本政府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矿山安全法》、《劳动灾难防止团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由于法律健全、措施得当、各方重视,日本的安全生产问题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2003年,日本工矿业在生产过程中死亡的人数只有307人,而2006年全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6352人,近51年来首次回落到6500人以下。相比而言,工矿业事故死亡人数要比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少得多。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所有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劳动安全生产体制,任命或指定劳动安全卫生负责人,监督和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内的各个车间和班组还必须设置安全卫生管理员、作业主任等具体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人员。同时,有50名以上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自己的医生,负责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卫生,维护和管理作业环境,调查影响健康的原因和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主必须防止矿井的塌方、透水、瓦斯爆炸和矿井内火灾等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矿主必须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护,并最大限度降低危害。这项法律在颁布后还经过了多次修改完善,现在已经成为日本矿业生产安全的保护神。

  实际上,比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安全监督队伍。根据《矿山安全法》,日本建立了一整套独立的矿山安全监察体系,实施高效的监督管理。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对安全业务、设施状况、应急机制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彻底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监察机构十分重视安全的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不是事故发生以后再去调查、追究责任,而是事先监督、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消灭事故隐患。因此,日本矿山在实施某些特殊的项目时,必须事先制订方案,并报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批准。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有效地防止了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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