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处理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调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吴显国同志被免去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鉴于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对此,局长李长江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也因事件而辞职。现阶段除了要为受害儿童尽快治好病之外,另一个关注焦点是当局会如何从中吸取教训,厘清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机构的职能和责任,为将来再发生同类事故时进行清楚的问责。
加拿大应对食品安全危机快速反应
7月以来,加拿大爆发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食品安全危机:由于受到李氏杆菌的污染,加拿大枫叶食品厂所生产的熟肉制品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大规模病患和恐慌,迄今已造成多个省份共29人确诊患病,其中至少15人死亡。加拿大全国一度“谈肉色变”。7月底,加拿大的传染病预警机构报告说,本国李氏杆菌病感染病例异常增多。这引起卫生部门的重视,并开始调查。
然而,恐慌来得急去得也快。危机迅速消解的背后,是各方面迅速、有效的应对措施。
7月下旬,加拿大安大略省有关部门已注意到李氏杆菌蔓延的趋势,在检测、锁定问题产品后,食品检验局立即召开电视会议,与各省有关部门携手深入调查,两天后即出炉正式报告。各省也纷纷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有效控制了受污染食品的蔓延,并迅速掌握了受害者的信息资料。从事态发现到防治措施全面铺开,不到一个月。
事件的始作俑者枫叶食品厂,在最初的惊慌失措后也很快作出危机公关应对。8月20日,未等官方通报发出,该厂即关闭1家相关厂房并召回20多个相关种类的产品,随后宣布召回全部220种肉类产品,行政总裁麦凯恩公开向全国受害者道歉。此后,该厂又陆续召回若干批未受污染但已在消费者中引发恐慌的肉类产品,尽管此举导致该厂直接损失高达2000万加元,间接损失不计其数。
加拿大农业和粮食部长格里•里茨8月25日说,由被污染肉食产品引发的李氏杆菌病已在加造成12人死亡,包括死者在内,全加已确诊的李氏杆菌病病例为26个,另有29个疑似病例。枫叶食品公司宣布,作为预防性措施,将对有关工厂生产的220多种产品全部回收,这是加拿大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食品召回行动之一。枫叶食品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加元左右。此次疫情的源头被锁定为枫叶公司后,这家公司的股价已下跌25%。但这种及时、公开的应对,在很大程度上遏止了市场和社会的恐慌,避免一次质量危机转化为更大的公关危机、社会危机。
这种看似兴师动众甚至“自讨苦吃”的做法,起到了安抚人心的作用,大众的惊恐和愤怒迅速平息。
加拿大如此迅速的食品安全危机应对背后,是完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和保证。法律明文规定了检疫、信息公开、召回等制度,如果因某个环节不履行义务而产生公共健康或社会问题,则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及时应对和公开信息,是处理食品安全危机的不二法门,加拿大面对“枫叶事件”的反应,应能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加拿大食品安全体系改革情况
1997年,加拿大对食品监督职能进行了整合,成立了加拿大食品监督局,专司食品监督工作。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研究和危险性评估的职能则归口加拿大卫生部管理。在食品安全体系改革之前,加拿大食品安全的监督、食品政策和危险性评估的职能由3个独立的部门承担,即加拿大卫生部、农业和农产品部和海洋渔业部。同年,国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局法令,将所有食品安全监督活动的职能授予加拿大食品监督局。该局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其行政长官负责向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长报告。
加拿大食品监督局负责所有的食品安全检查及相关活动,包括对进口和国内产品的检查、出具出口证明、提供实验室和判定结果的技术支撑、行使危机管理和产品召回。加拿大食品监督局也负责食品质量保证的检查以及动物健康和植物疾病控制。公众卫生政策和标准制定的职责,包括研究、危险性评估, 制定食品中允许物质的限量等,被划归加拿大卫生部。将食品安全检查及相关活动和危险性评估分别设置在加拿大食品监督局和加拿大卫生部,是为了将监督检查的职责与危险性评估分开,使危险性评估工作能独立进行。
2003财政年度,加拿大食品监督局开支3.6亿加元(约2.32亿美元)。然而,实际用于其所有活动的开支,如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等费用,是5.17亿加元(约3.34亿美元),其中一部分开支在评估食品企业的用户费中支付。加拿大卫生部2004财政年度预算中食品项目约有4200万加元(约3100万美元)。减少开支是加拿大政府实行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目标之一。在加拿大食品监督局成立的头两年,1997、1998财政年度,相对于改革之前食品安全开支而言,减少了10%的食品安全开支。加拿大食品监督局约有5300名雇员,卫生部约有400名职员。
加拿大食品监管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据报道,加拿大相关部门包括科研院所高度关注食品安全研究,不仅继续深入开展致病微生物污染、危害与控制研究,同时加强了加工过程对食品安全潜在危害的研究,如油脂氧化问题、食品微生物的消毒、食品加工前食品接触面卫生程度的评价等。因此,我国相关机构也应加强研究,并尽快应用到食品生产中。
加拿大食品生产的集约化、机械化程度较高,因此食品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比例也很高,虽然我国出口食品很少检测发现弯曲杆菌,但加拿大生产的食品特别是肉类产品被弯曲杆菌、沙门氏菌与O157大肠杆菌等污染的比例很高。
根据各自地方的不同,目前欧美各国建立了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整体而言,其根本模式不外乎3种:第一种,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第二种,是由中央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协调其他部门来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这种模式以加拿大为首;第三种,是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代表国家是英国。
就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来看,与美国模式最为接近,两国都属于多部门分工监管。不过,美国主要是按照食物的种类来划分部门职能,中国则是按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来区分。
从多个环节进行多重保障似乎是件好事,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执法部门过多却难免会出现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地带,相互制约难,相互配合难。在“毒奶”事件上,这种毛病就充分表现了出来。举例说,奶类制品一再验出含三聚氰胺,到底是农业部没有做好杜绝在鲜牛奶中添加有害化学物质的工作,还是质检局或者卫生部没有负责好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呢?这里头就存在着很大争论的灰色地带。
事实上,由于地方大,面对许多事故愈来愈交叉混乱的局面,中国目前缺乏一个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下面有多部门参与,跨部门、跨地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引申出来的另一个负面后果,就是有些部门不是不想主动跟进食物的管理,但碍于职权范畴,不敢过界越权,破坏官场规矩。与此同时,按照中国特殊的国情,由于政府部门与商业机构关系密切,也容易造成某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出现潜规则。例如国家实行的免检制度,令企业争相与质检部门拉关系,最终堕落为官商勾结的新手段。
所以,从“毒奶”事件的教训中,中国政府似乎有必要放弃美国模式,改而采用第二或者第三种模式,即通过改革,尽量缩减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数量,达到精简、高效率的执法目标。换言之,设立单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供应,对所有食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是未来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的必经之路。
长远而言,成立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然后在机构里面加入科学家及民众代表,提高其透明度,是最理想的模式。但按照目前中国政治现实情况看来,学习加拿大的第二种模式也成为在可见的将来的唯一选项。
如上所言,目前中国的食品监管机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各个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推诿,并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紧急事件。故中期而言,若要改变这漏洞,中国领导人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设立一个食品安全办公室或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由其协调其他机构及地方一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活动,清清楚楚厘清和规定各个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职能分工和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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