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四川省总工会和省经贸委、省安全生产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联合发出了《关于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如此重视和强调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在全国也是为数不多的,为此采访了四川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沈国林。
沈国林说,《安全生产法》强调了工会在安全生产中作用,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该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全法权益。”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法律的这些规定,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针对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我们联合相关单位制定了《意见》。”沈国林说。
他介绍,职代会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民主决策。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体制中,群众监督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全国总工会就提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职代会是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职代会如果能够切实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就能够有效地集中职工群众的智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发生根本好转。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尊重职代会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对于集中群众智慧,促进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就是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后,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代会有权对企业所制定和采取的预防和整改事故隐患、职业危害防护的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审查安全生产的投入和预算,并监督其专款专用。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有工会(职工代表)参加,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出现重大职业危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职代会作出报告。
集体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集体签订的有关劳动事项的格式化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才能使用。合同中应该依法设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确立企业劳动关系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同中的安全目标设定、劳动条件改善、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预算投入等方面的条款,职代会都有权要求其数量化、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以便监督检查、考核落实。
职代会应该鼓励职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议案,并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和整改。要将安全生产重心下移,落实到班组,班组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要交班组职工审议。班组要民主推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职代会应该开展形式多样的班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查隐患、反违章、定措施、保安全,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注意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是民主监督。沈国林说,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伤亡事故原因以及责任的认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等情况,主要负责人都应该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征求职代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他认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纳入职代会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评议中,促进和推动企业领导人员重视安全生产。评议时,一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办定有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责任;二是要看企业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否保证了安全生产投入;三是要看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取得实效,如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职工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是否逐步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平稳。根据以上三项条件,职代会有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他认为,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安全生产巡视检查活动,并形成制度。主要检查职代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和现场作业情况。安全巡视活动要坚持检查问题与落实整改并重,检查不影响正常生产作业的原则。此外,工会要主动向党委报告职代会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情况,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协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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