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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七项措施,开展七项督查--李毅中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2006-02-16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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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岁末年初安全形势基本稳定2005年12月12日)

今天视频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传达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12.7”瓦斯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断然措施,迅速扭转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状况,尽快稳定煤矿安全形势。昨天上午,总局党组召开会议,再次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分析面临的严峻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根据党组研究的意见,我讲以下三个问题:

唐山“12·7”事故,暴露出煤矿安全工作的巨大差距

根据目前所了解的情况,“12·7”矿难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初步看,刘官屯煤矿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一、非法生产  该矿1999年由唐山市所属地方煤矿改制为私营煤矿,2004年转手给现在的矿主,属于基建施工矿井,设计能力年产30万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设计能力改为年产15万吨,安全专篇未被批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更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安监、煤监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相关规定,向该矿下达了停止生产的通知。

二、未经审批擅自修改施工设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为提前出煤,该矿在建设中修改设计,在没有形成通风系统的情况下,形成回采工作面,进行采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在同一采区同一煤层中布置了8个掘进头。

三、“一通三防”管理混乱  通风系统不合理,所有巷道平面交叉,并缺少反向风门。存在串联通风,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头供风。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8个掘进头、2个回采工作面,只安装了3个瓦斯探头。没有防尘洒水系统和设施,井下煤尘堆积严重,无综合防灭火措施。

四、劳动组织管理十分混乱,职工培训严重缺失  该矿在施工和非法生产中用工混乱,以包代管,多个施工队同时作业。事故后有的伤员反映,他们没有接受安全培训,不会使用自救器。矿主忽视安全,草菅人命,造成严重的后果。在下一步的事故查处中,还要调查该矿在改制、基建过程中的股权、矿权等问题。

刘官屯煤矿事故以及最近一个时期发生的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11.27”瓦斯爆炸事故、河南洛阳寺沟煤矿“12.2”透水事故等,暴露出目前一些地方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态度不坚决,不得力;一些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相当严重。

采取七项断然措施,坚决刹住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一、加大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重点煤矿,都必须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作业范围,明确整改责任人。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煤监机构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跟踪督查,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二、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确保停产整顿到位

各地对已公布的停产整顿矿井,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监督人员盯守,组织巡回检查或实行分片包干,监督煤矿整改,发现停而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所有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制定恢复生产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取得所有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坚决关闭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要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2005年关井数量,尽快落实到市地、县、乡镇和煤矿企业,立即实施关闭,确保12月31日之前全部关闭到位。关闭名单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的监督检查,防止这些煤矿关闭之前非法突击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案件,必须立即进行查证,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小矿点,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煤矿资源整合,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

各地对纳入资源整合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矿井,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供电、停供火工品,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生产活动。

五、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制止非法生产

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加强安全监管。建议各地对其他的基建、改扩建和技改矿井,要立即暂停施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凡是建设项目未经核准(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以及非法采煤的,要坚决整顿或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借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之名继续生产,试图逃避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依法关闭。建议各地一律暂停核准审批新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六、继续抓好瓦斯集中整治,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

要继续落实瓦斯整治的各项措施,针对专家“会诊”和瓦斯治理督导组查出的重大隐患,监督煤矿企业限期整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凡未按规定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以及年底前未实现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县域范围内联网的,一律停止生产。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自然发火严重、受水害威胁,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采掘失调、接续紧张的矿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限定产量、限期完成采掘关系调整。

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要从最近发生的几起特大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七条措施”目的在于迅速遏制重特大事故,扭转被动局面,尽快稳定煤矿安全形势,某种意义上说属于应急措施。要彻底改变煤矿安全面貌,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好转,还必须重视政策治本,解决煤矿安全领域的深层次问题。

组织开展七项督查,确保岁末年初煤矿和全国安全形势的基本稳定

一是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分别对山西、河北、内蒙、辽宁、河南、江西、贵州、陕西8个产煤重点省区进行煤矿安全专项督查,时间安排在12月底。以煤矿安全为重点,以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为重中之重,查组织领导,查部门监管,查隐患整改,查薄弱环节。

二是吸取中石油吉化双苯厂“11·13”爆炸及重大污染事件的教训,以查“三违”、查隐患为重点,组织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切实加强对沿江、沿河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防事故、防污染的措施和预案。已召集中央管理的十八家大型化工企业做了研究部署,要进一步抓好督促检查和落实。

三是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督查工作。加强源头管理,以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切入点,制定方案,开展“治乱”工作。年底之前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依法关闭。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专项治理督查工作。

四是与公安、工商和质检部门一起,以北京及其周边地区为重点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打击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活动。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储运、销售等环节安全措施,严禁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违规生产和超量储存、运输,严防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与相关部门共同发出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制度,2005年12月底之前没有提出领证申请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五是配合公安部等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打击非法载客、超载超限。配合教育部、公安部对辽宁、河北、河南、重庆四个省(直辖市)的学校安全进行督促检查。

六是与国资委联合,以能源(石油、石化、煤炭、电力)、国防工业、冶金、有色、民航、海运、建筑施工等行业的中央企业为重点,部署开展国有企业冬季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中央企业、国有企业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也要停产整顿。

七是配合民航总局,对机场和航空客运安全进行专项督查,减少事故征候,保证安全飞行。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奋斗目标和工作部署,安全发展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当前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翔实的要求。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受到高度重视,将逐步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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