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项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黄毅
记者:黄司长,去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如何?
黄毅: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始终高度重视,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去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提出了安全生产九个方面的要求。国务院全年有六次常务会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提出了煤矿瓦斯治理的7项措施,提出12条治本之策,还颁布实施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针对煤矿安全问题,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五位副委员长带队,到10个省区进行检查,揭示了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中央纪委牵头,在全国清理纠正国家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各省(区、市)省委书记、省长们也站在了安全生产第一线。
通过全党、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去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各类事故的起数下降了10.7%,死亡人数下降了7.1%。下降幅度是历年来最大的。煤矿去年的事故死亡人数也下降了1.5%,煤炭百万吨死亡率2.81,减少0.27。
但是,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是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去年发生134起,增加了3起,死亡人数增加了17%。其中煤炭58起,增加了34.9%,死亡人数增加了66.7%。特别是去年发生了4起百人以上的矿难,伤亡惨重,教训极其深刻。
记者: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有哪些原因?
黄毅: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不少措施只是停留在会议、文件和口头上,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二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不断发生。三是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较多,生产安全设施设备落后。四是有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为了追求利润,不顾职工生命安全,违法违规生产。五是不少矿工缺少安全生产的培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六是煤炭需求过旺,生产和运输绷得过紧,超能力开采,超负荷运输,加大了安全生产压力。七是安全执法和监督不到位,一些地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安全监察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查处不力。八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纵容和包庇非法生产行为。九是从客观上讲,我国煤炭资源赋存条件比较差,95%以上是井工矿,井深平均为负450米,而且高瓦斯矿井大体占一半。为此,要认清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强化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
记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需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已经下发了今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今年安监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
黄毅:今年的控制指标中,事故死亡人数要降低3%,其中煤矿降3.5%。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起数要下降5%,其中煤矿下降7%。实现这个目标,煤矿是重中之重。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两个攻坚战。从今年起,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按照这个总的要求,今年在煤矿安全生产上要采取以下标本兼治的措施:
一、继续加大瓦斯治理的工作力度。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新建高瓦斯矿井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放利用设施,现有高瓦斯矿井必须达到规定的抽放标准,否则不准开采生产。所有煤矿都要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设施,加强对现有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做好煤矿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对放松标准、盲目调高和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重新核定,并依法追究责任。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继续抓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已经公告关闭的5200处煤矿必须彻底关闭,不留后患。工作滞后的要迎头赶上。凡2005年底没有提出验收申请和没有通过验收的煤矿,地方政府要依法关闭。结合正在开展的矿业秩序整顿,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非法采矿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
本着“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各地区对尚有开采价值、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煤矿,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和火工品,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做到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国务院已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改进、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照的管理,及时淘汰丧失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去年12月24日,设计年产400万吨的贵州盘南响水煤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12人死亡。今年1月5日,设计年产300万吨的淮南望峰岗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12人死亡。这两个矿均为国有重点基建矿井。两起事故,说明一些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如果事故发生在投产以后,后果不堪设想。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已会同国家发改委进行了调查。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各地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复核复查,并严防在建设施工期间非法开采。
四、认真排查整改煤矿事故隐患。所有煤矿包括国有重点煤矿,都必须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充分发挥群众安监员作用,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三违”。地方政府以及安全监管、煤监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跟踪督查,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用好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治理隐患的扶持资金。在2005年30亿元资金的基础上,今、明两年国家要继续予以扶持。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也应到位。治理隐患主要依靠煤矿企业的投入,必须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国家扶持资金必须用在治理瓦斯、水灾等重大隐患上,对2005年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挪作他用的要追究责任,限期纠正,并取消今后年度接受扶持的资格。
五、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跟班作业制度,实行带班指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大力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作用。
六、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首先,严格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规定,每吨煤提取10元~15元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要加强监督,必须提够、提足,用在隐患治理上,专款专用。其次,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规定是3万吨以下的矿一次交60万~100万元,9万吨的交150万~200万元,15万吨的交250万~300万元,然后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到600万元的封顶。万一发生了事故,政府动用这笔钱抢险救灾。第三,加大事故赔偿标准。现在多数省份都出台了政策,发生事故死亡一个人至少赔偿20万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后,再考虑进一步规范。第四,推动矿产资源税的改革,实行以储量为基数和回采率挂钩的矿产资源税费。第五,减轻国有煤矿负担。从去年开始,国家每年拿出30亿元国债资金扶持国有大矿搞安全技改,三年90亿元,带动补还500多亿元的历史欠账。另外,在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减轻税赋等方面也要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加快煤炭等行业改革重组步伐。煤炭工业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生产过于分散,是煤炭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推进煤炭行业重组,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和大型煤炭企业发展。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改善我国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八、加强煤矿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煤矿等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术人员短缺,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抓紧研究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地矿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地矿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规范煤矿等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管理,主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后才能上岗。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严格执行任前培训制度,达不到要求的现职人员要立即调整、离职培训。
九、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要搞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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