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05-08-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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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它是划分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错误行为界限的基础;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3、犯罪是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它是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法律后果。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据主要包括四个条件:1、犯罪主体。一般地讲,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所谓责任能力就是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企业是法人,不能作为犯罪主体,从而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说的犯罪主体指构成犯罪的人员;2、犯罪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仅有客观上的损害而缺乏主观上的罪过,不能认为构成犯罪;3、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关系、劳动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这种关系可能表现为物质性的关系,如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不同的犯罪行为侵害不同的社会关系;4、犯罪的客观条件。主要是指犯罪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是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知道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先考虑或者已预先考虑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凡是故意犯罪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只有刑法上明确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和过失在主观上和恶性程度上显然是有差别的,在处理轻重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者和监督者要协助司法机关,如实反映本单位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以便审判人员准确地定罪量刑。
有时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这种行为不是犯罪,发生损害的结果只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能抗拒是指由于一些自然现象所导致的损害,如地震、洪水、热带风等在矿山、工厂、山体引起的坑道垮塌、透水、边坡滑落等事故。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发生的现象。行为人对其结果的发生所以不能预见,是因为不应该预见、不可能预见,也没有预见,这种事件就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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