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违反《安全生产法》而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者
2005-08-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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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追究触犯刑律的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追究与造成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且对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这方面,经常会遇到如何划分和认定直接责任者的问题。现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中划分和认定直接责任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些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由于没有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为准,追究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若企业内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精神和实际情况,即使安全等国家法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没有具体明文规定,该企业职工也应执行。若出现违反该规章制度进行作业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直接责任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经过技术交底,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若职工已经过培训,经过技术交底,或者有多年的操作经验,了解岗位操作规程后,出现违反《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生产保护方面的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既使企业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没落实有关法规规定,行为人也应负直接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其中触犯刑律的要负法律责任。
3、在一些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承包中,常发现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有签字伤亡事故合同的现象。合同规定,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只赔偿一定费用。这种合同有的不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公证。事实上,这种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和法律以及政策的规定;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论是否经过批准或公证,从其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是无效的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于甲方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应当追究甲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遇有多因、果的直接责任者时,要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分别根据他们在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主要直接作用和次要直接作用,确定其犯罪地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还要区分具体实施人的直接责任与领导人负的直接责任。具体实施人未经领导同意或未按领导的决定而擅自行动,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具体实施人负直接责任。如果具体实施人受命于领导去实施其行为,或在实施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等劳动安全生产保护法规规定,曾提出纠正意见没有被领导采纳因而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具体实施人不负直接责任,应由其领导负直接责任。如果具体实施人提出了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劳动安全生产保护法规规定的建议和做法并报告了领导人员,由于领导人员的轻信,未予以纠正即同意并决定予以实施,或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领导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但不向领导反映或提出纠正的意见,仍继续加以实施,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追究领导人员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具体实施人的刑事责任。若行为人并不负责分管该项工作,既不是行为人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工作,当听到反映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国家关于劳动安全生产保护的规定后,没有表示意见或消极对待,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能将他作为直接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职工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的依据。
如果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由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造成的,且情节严重,应对主持研究并拍板定案起决定作用的主要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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