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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2005-09-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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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两年全国各地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从去年“11.24”特大海难事故后,各类重大、特大生产事故接二连三地频频发生。据国家经贸委2000年上半年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截至7月上旬,全国共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65起,死亡1318人,其中1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9起,死524人,同比上升33.67%。特别是6月22日至7月9日,就连续发生了12起重大、特大事故,如江西省萍乡市,半年时间连出3起大爆炸案,怎么想也有点不可思议,但事实还是摆在了我们面前。这些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事故震惊了世界,也数次惊动了党中央、国务院的最高领导。江泽民总书记等国家领导人,对此作了一系列重要批示。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12月、2000年4月、7月、9月先后数次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其中7月12日的电视电话会议是建国以来所未有过的,已开到了乡镇一级。2000年6、7月份,从国务院到省、市、县乡各级党委政府还开展了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由副总理任组长,省、市、县、乡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乡长任组长,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这也是前所少有的事。比如江西上栗县“3.11”事故后至7月初,县委、县府、县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共下发46个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召开了16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了多次地毯式的检查。可以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如今初见一些成效,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频率有所下降。但从过去的经验来看,这种态势很难保持长久,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事故仍会依旧。作为1名最基层的安全监察工作者,我老在想,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各级政府无论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上,还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上,都把安全生产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可谓已竭尽全力,但是为什么安全生产形势依旧严峻,各类重、特大事故仍成逐年上升的趋势呢?我想除了我们平常所分析的一些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切实负起责任,没有把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群众安全意识和素质低,教育不够等其主要原因之外,是否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也就是说造成上面这些原因的原因又是什么?为此,本人想谈些看法及对策:

    1. 党和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历来非常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首先极为注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工作,以规划人们生产生活的安全准则。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3大规程开始至今,国家的、部颁的、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有成百上千个,各类安全生产标准也有近千个,从很大程度上讲不可谓不详细,不能说我们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不能说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得以真正实施的并不很多,究其原因①是社会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不强,主动去遵循的自觉性差;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力不强,违规的处罚力度不大,甚至缺乏处罚的规定,就是处罚,可操作性也不见得很强,没有严厉的处罚,自然很难让人主动去遵循;③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而今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企业改制、下放脱钩,原有的一些部门规章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红头文件到达的范围有限,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缺少法律依据,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成为监督的空白点。

    2. 老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但是新的模式又还未形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的,政府对安全生产有什么要求,企业会不折不扣地去做。因为企业一般不需考虑经济效益,考虑投资资金来源,一切政府都在帮忙。因此,企业设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配备齐全,舍得投入,安全生产工作井然有序,政府部门只要提出整改意见,下个通知书,安全问题企业就主动解决了,所以事故发生率相对较低。然而,如今却不一样,绝大部分企业已非国有,他们首先考虑的是经济效益。安全生产需要投入,而投入的效益却不能显而易见,况且安全还有侥幸一面,事故离之尚远。因此,一些企业主便首先精简了安全生产工作。如今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再靠下下整改意见书、通知书就想让企业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可能性已不大,他们表面上虚心接受,行动上却迟迟不改、坚决不改。

    3. 出了工伤事故后,政府对企业的处罚显得乏力。你想处理企业主,还无从下手,开除党籍他不是党员;撤销职务,本身他是自任厂长经理;给他行政处分,那怕十几个、几十个也不会对他有何影响,他自己给自己发工资;你叫他赔偿损失或对他进行经济处罚,往往不是一走了之,就是资不抵债,到时只好由政府出钱医伤者、抚死者,结果是老板赚票子,政府当孝子。出了工伤事故后,对各级领导的处理失之于宽,强调客观原因,护短,说情,怕得罪人,没有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依纪来处理责任人,使一些领导干部不能真正从事故中警醒过来。

    4. 安全管理工作归根到底是社会性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摆上议事日程,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见效。但是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一些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仍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往往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停留在会议上,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讲话贯彻讲话,安全生产管理搞一阵风。出了几起事故,就搞一次检查,检查过后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在安全大检查工作中,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敷衍塞责等,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一级骗一级,一级唬一级,而在落实这个关键环节上,形成“断层”和“真空”。这是安全工作之大忌,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最大的薄弱点。如今在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来支撑,维护生产安全仅仅依赖行政手段的情况下,领导不真抓实干,要想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那是绝不可能的。

    5. 安全与发展的关系错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在保护着事故隐患。一个地方经济是否发达,直接关系到当地的财政收入和政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领导者的政绩。为此各地政府都在积极发展各种产业,纷纷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以制造一个宽松的环境来吸引外资,鼓励扶持个私经济。其中,一些地方政府就把放松对个私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也作为优惠政策措施之一,怕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赶走外商;怕安全检查部门会向企业吃、拿、卡、要;怕检查中发现隐患,要求企业整改会影响外商的情绪(其实安全检查从来没有收费,也从不要收费,人们往往把一些特种设备的年度检测检验收费,当成安全部门的收费)。因而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之后,再设一些关卡,要求安全检查部门检查之前也到当地政府办许可证,有时手续久拖不批,便延误了及时发现隐患的时机;另一方面,这类企业当地政府很器重,企业主深知他们在领导心目中的地位,深知他们是领导“县宝”、“市宝”……,深知安全部门检查后一会增加他们的投入,二会怕员工找他们要劳保,所以,一遇上检查或要求整改安全隐患时,他们就会打电话到政府要求开绿灯,个别领导也会出来说情。如:某地一位刚参加过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没几天的领导,接到一家自己分管的企业领导反映被安管部门处理的事情后(因违反安全法规),马上在一次会上批评那家安管部门没有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更有甚者知道有当地政府撑腰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或重点保护单位干脆拒绝监督检查,不让你依法检查。根据统计,这几年在来发生的工伤事故中,较多的是乡镇、私营、“三来一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约占总数的80%。事实上这些企业恰恰是安全生产管理上的薄弱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人员缺少必要的培训,没有采取劳动防护措施,更不懂得如何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多数企业唯一的是在办公地点设一神位,乞求神灵既保平安又保发财。实际上这类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政府所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却最多,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最大,最终得不偿失,反而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6. 安全监察人中素质差距和监察手段跟不上发展要求。目前,他们必须是一位多面手、全才。他们行政执法不但要熟练掌握国家法律,以及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规程,还要掌握什么煤矿、金属矿、露天矿、建筑施工、电力电气、机械加工、起重运输、林业采伐与加工、化工、易燃易爆、锅炉、压力容器、职工劳动保护、工伤事故调查、甚至是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的工艺技术、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规范,安全知识等。否则,你到各类不同企业你检查不出事故隐患,那也就根本谈不上监察。这就是与其他行政执法的不同之处。但是,在监察队伍中很难有这样的人才。另一方面安全监察的手段几十年没有什么提高,基本还是有些人讲的那样“安全监察就是靠一双眼睛,一支电笔,一把锤子”走天下的局面,想要在监察过程中发现一些深层次、技术性的隐患相当困难。

    7.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唯一没有“休息日”的工作,平时政府、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只能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起一个强化和促进的作用,关键还要靠一批一年365天都能坚持连续不断地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执法队伍,但是当前安全监察人员严重不足,机构改革的振荡给安全工作带来很大影响。目前最基层的县级安管机构人员一般是1~2人,多也不过3人;市级一般是5~7人,就这么一二个、五七个人要负责全县、全市的矿山、建筑、电力、机械、化工、林业、易燃易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事故调查等全方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其工作任务之重不言而喻。以我处一般的县为例,各类矿山在100个以上,有的县甚至上千个,各类企业几百个,各类个体工商户数千个,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成百上千台,单靠一二个人,在1年365天中扣除114个休息日后的251个工作日里,你就是不去开会、培训、学习、出差、调查事故,自己也不生病,按每年每个矿山、企业、个体户、特种设备监察检查1次计,1天当中你必须检查1个矿山,2~3个企业,5~6个个体户,3~5台特种设备,不要说多数安全监察机构没有专用汽车,就是有飞机也不可能做得到。那么又怎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怎么有办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怎么能保证督促有力,怎么能保证监察质量。近两年,从中央到地方正在逐步进行机构改革,改革过程中,原有的安全管理职能要发生转移,机构人员要精简,这对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无论怎么改革,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安全管理工作不能说没有影响。一是从国务院到县级机构改革是逐步进行的。时间拖得很长,在这个过程中要求监察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谈何容易,人总会担心自己的切身利益,何去何从,会不会下岗,加上个别安管部门认为职能要划转,对其工作也就抓得不那么严,自然削弱了安全监察工作;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劳动部门本来安监员一般只有一二个,现在基本上去了质量技术监督局,这些安监员一般都有几年、十几、几十年的劳动安全监察经验,他们对哪个企业有多少设备,设备的状态如何,摆布的地点,甚至闸刀开关安在什么地方都很清楚,哪个企业隐患较多,哪个企业是安监重点心里都有数。因此,他们平时能利有限的监察时间抓住重点,把握一般,为保证这些年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的态势起了关键性作用。如今这些人基本上去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去管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企业其它方面的安全隐患他们已无职责可履。因为前面已讲过安全监察不是一般的执法人员所能承担的,必须具有多方面、多学科、多门类的专业技术知识作基础。这就导致了劳动部门的安管力量没有办法及时充实,安全监察青黄不接的局面,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估计其危害性将要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存在的这些不足,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从几个方面入手,以强化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

    1.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没有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与当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就很难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除国家立法机关要尽快制定类似《职业安全法》这样的法律之外,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抓紧修改,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特别是要在原有的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完善安全监督程序、法则、通过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相互补充的办法促使企业不得不抓安全,让企业主知道一旦被查处,就会被课以重罚。比如《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实施后,企业要支付因工死伤者家属较高的赔偿,这虽不是政府处罚企业,但企业非常清楚,如果不去抓安全,其代价是高昂的,若发生事故,不要说效益,弄不好还要倒贴、破产,抓安全的主动性自然体现,不说别的,单是劳动部门下整改通知书后的重视程度就不一样。充分说明只有将安全与行政和经济处罚手段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法规的作用。

    2. 尽快建立健全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当前形势下,假如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机构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只有严厉查处有关责任人,才能促使人们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如某地发生过几起重、特大事故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查处,县府及有关部门在抓安全工作上,可以说有了质的飞跃。但是乡镇这一级一些领导仍没有引起重视,认为安全工作是县府及安全管理部门的事,存在县乡两级一头冷、一头热的状况。可安全工作,乡镇却是个薄弱环节,事故多发处。为此,县政府及时制定出台了从县安管部门到乡镇、村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查处追究制度,对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生的几起事故进行了查处,这项举措立即奏效,使全县各乡镇安全工作迅速摆上了他们的议事日程。专门成立安全生产机构,明确副职领导必须承担所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职责,细化分解责任目标,推行圩日交通安全值班等等。

    3. 严格推行事故赔偿保障制度,采用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建议一方面尽快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解决现有的工伤保险规定中把许多参保者拒之门外的问题,社会共同承担工伤费用风险。另一方面制定措施,要求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伤赔偿保障措施,如商业投保、抵押等(机动车辆保险就是如此),确保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能得到一定的医治,伤者或家属能得以一定的抚恤和补偿,这一点对临时用工企业特别重要,能彻底解决一些私营企业、包工责任人发生事故后,由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特别是要让企业主知道,重视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死伤者补偿是他们应尽的义务,是开办企业的先决条件。

    4. 理顺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已迫在眉睫。一方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是直接代表政府,不隶属于任何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独立行政执法机关。如日本的劳动基准局,英国的安全卫生执行局等,否则在处理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本行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上,比较难以做到主持公正、公平,如事故的责任追究、劳动者的抚恤补偿上肯定会多考虑本行业的领导与企业的困难。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是一个综合性管理机构,要把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多头管理的局面改过来,这些安全工作由于没有严格的界限来划分清楚,因此如今一个单位可能要接受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劳动、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多个部门的轮番重复检查,这不仅增加了单位的许多负担,也容易产生腐败和推诿,有利可图的争管,无利可图的推管。其实只需公安交警专司道路路面检查监控,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通畅;组建专门的公安消防灭火队伍之外,其余的安全监督工作,完全可以由一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局执行。这样,责任明确,机构精炼,工作高效,由一个部门将各方面的安全监督到位,这是市场经济形势下的企业、单位最受欢迎的监督。据悉国务院已确定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这无疑是一件好事,是一上策。

    5. 大幅度地充实安全监察队伍及提高其素质。目前,安全监察范围已由过去的仅限县办大集体以上企业扩展到了全社会个体工商户及一切企事业单位。监察难度由过去发发文件,下个整改通知书就可能解决问题,到现在个别单位拒绝检查,更不用说拒绝整改的程度。但是由于安全监察人数仍然是80年代初的1个县1~2人的水平,而且人中变动又较频繁,安监人员自身安全知识培训不多,显然已无法适应当前安全监察督促工作的需要。为此,唯一解决的办法就是大幅度扩充安监力量,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并注重其知识更新培训。其实作为政府增设安监机构,表面上看需要增加财政支出,但是我们只要仔细算一笔帐,作为政府的投入与产出比是相当高的。以1个县配备10名安监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支出计算,共计20万元,以我省为例1年当中只要这10名安监人员监察工作能减少1起死亡1人的事故就足以相抵。如今死亡1人的企业单抚恤一项就必须支出20多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和由此引起的社会不良影响更难用钱来统计,更何况每年何止减少1起事故呢?与此同时,还必须为安监人员配备必要的监察科技手段,从经费、车辆、监察设备上加大投入,以提高监察效能。平时我们只会强调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其实政府对人命关天的事该投的就得投,今天在安全上多花钱,为的是明天省大钱。

    6. 目前,企业安全事故80%发生在私营和外资企业,我们应当从解决主要矛盾入手,让私营、外资企业接受其他国有企业同样的待遇,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出《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不能以劳动者的致残来换取外资引入的经济增长,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其实这也是维护我们政府的长远利益,绝不能象前些年人们在环保管理上那样,犯先发展后治理的错误,只要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国各地严格执法,对于中国如此大的市场,外资企业绝对不会因为安全监督工作而放弃投资意向的。有能力到中国投资的企业主所在国家,他们更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有更完善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只不过他们抓住我们的担心心理,以种种借口,逃避他们的义务,推卸他们的责任,减少投资,以获取更大的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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