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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安全生产“四个基本”建设

2006-08-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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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3月27日下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抓细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必须抓好基本教育、建好基本队伍、落实基本制度、完善基本设施“四个基本”建设。

  基本教育抓培训质量,努力在提高培训质量、务求实效上下功夫。要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懂安全生产规范的不准上岗。目前在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一是搞创收。有些机关和单位,搞教育培训目的是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搞创收,而不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因此借培训之名漫天要价,引起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抵触和反感,实质上危害了安全生产这个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二是图形式。为培训而培训,不做调查研究、不因材施教,图的是形式上的培训,达不到教育培训的效果。三是“一锅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员一起学习一起培训,没有区别、没有重点,需要不需要学的都是一样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四是“空对空”。有的培训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请专业教师授课,随意请一些“业余教师”对付一下,教师授课泛泛而谈,学生更是一头雾水,教育质量差。五是滞后性。教育培训的教材老旧,多年甚至几十年不变,适应不了安全生产形势发展。要采取各种形式抓好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科学设置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坚持把握不同行业安全生产知识,紧紧围绕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这个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基本理论教育。把解决问题作为搞好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培训前要搞好调查研究,摸准培训对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培训中要因材施教,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对解决问题情况进行“回头看”,解决不好的要进行“回炉”。

    基本队伍抓素质,突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从业人员队伍安全生产能力素质的提高,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一是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各级党委、政府要从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当前,应围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要求,注意三个方面:一要抓好培训。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使他们做到秉公执法、勤政廉政,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形势、新变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安监人员掌握现代经济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二要开展联合执法。纠正单打一观念,自觉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统揽工作,形成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抓生产经营单位的合力。三要通过学习与实践,提高抓安全生产的素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干部都要做到“三有”,即:有很高的素质、有很强的工作能力、有很好的作风。二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独立主体,安全生产企业负责是首要基础,要把安全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企业、特别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抓好两个方面:首先是懂安全会干的问题。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经营者,要强化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他们从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学习起,尽快入门、上路,适应工作要求。其次是按安全生产要求干好的问题。要帮助生产经营者自觉做到按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章制度的要求来组织生产,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特别对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法人和个体业主,要分期分批依法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生产经营者的素质提高了,可以大大促进工作,进而带动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给予高度关注。三是从业人员队伍。首先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学习宣传教育。使他们从从业人员所处的地位作用,认清自身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业安全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此基础上,还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安全规程,熟悉基本内容、基本要求,明确自己在每项工作中应当样做,达到什么标准,找准自身工作的立足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

    基本制度抓落实,把落实安全生产基本的规章制度,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持续运作、持续发展的可靠保证。把学习安全生产基本制度规定作为必修课,不断强化各类人员按照制度进行生产经营的法规意识。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和各地法规明确的安全分析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责任追究等项制度,这些制度是多年预防事故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必须认真落实。实践证明,基本制度落实了,事故就会减少,甚至杜绝。因此,在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中,政府和职能部门一是要牢固树立制度观念。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制度抓生产,使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涉及到政府和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很多,关键是要抓好基本制度的落实。制度带有一定的法规性、强制性,不能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就不执行,也不能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随意更改或变通。二是要狠抓制度落实。抓制度落实必须一项一项地抓,盯着问题抓。对一些问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要进行督查、使之逐渐打牢制度意识,自觉抓好制度落实。制度落实是个长功夫,它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一以贯之,坚持不懈。三是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建立相应制度。比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制度、形势分析制度、许可审批制度、工作协调制度、检查督查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等。对需要落实的各项制度规定,坚持捆在一起全面抓,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生产经营的特点,有所侧重地抓好相关制度落实。要抓好对落实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落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有规必守,循章必严,违规必纠”。

    基本设施抓完善,着眼长远发展,自觉运用超前意识思考、谋划和组织安全生产基本设施配套建设。由于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一些国有企业安全欠帐严重,许多非公有生产经营单位舍不得投入,企业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从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看,大都与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有直接关系。一是各级政府要履行职责。时代发展和机构改革,要求政府职能由以权力型为主向以责任型为主转变。作为各级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确保一方平安。要切实想安全生产所想,急安全生产之所急,帮安全生产之所需,努力集中财力、物力,为生产经营单位尽力创造安全生产的大环境。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的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的经费等。三是安全设施设备要配备和完善。该配备的安全设施要配备,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要及时淘汰。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绝不能以节省投资为由,削减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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