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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起典型事故案例看当前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

2006-08-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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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的事故案例既可以给人警钟长鸣的教训,亦可以从中总结出应对的方式方法。永记这些案例的血的教训,剖析事故发生的根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案例一:

    2001年1月26日,湖北武汉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聘到该公司工作。金乐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刘丽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布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当年2月3日下午,因与刘丽同车间的机床操作工张某不在岗,其机床无人操作,刘丽想多学些技术,在未经任何人允许和指派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张某的机床。操作时,因电表盒歪了,刘丽用左手去扶,机床将其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致左手第1、2、3和4指缺损。经鉴定,刘丽左手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案例剖析: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所的安全,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向工人介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且要根据企业生产特点,介绍企业安全技术知识,如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作业方法、危险设备、危险因素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同时还应结合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对工人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本案例中,刘丽应聘到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其办理了上岗证,且刘丽已上岗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I关系。由于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及有关ll法规,没有对刘丽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I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在实际生产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刘丽串岗操作而发生事故,造成伤残,应承担刘丽的工伤赔偿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案例二:

    2003年7月15日,江西省某煤矿早班工人发现工作面顶板有危险,立即停止作业要求下班。尽管跟班区长不同意,工人还是坚持下班出井。然而在早班已发现危险的情况下,接着上中班的跟班支部书记仍对此不以为然,没有采取架棚措施,只拿一根长2.8米、直径不到10厘米的圆木立在浮矸上,顶着上部3米多高处一块重500多斤的大石头。工人看着这块大石头担心地说:“要是这块石头倒下来就不得了,要砸死人的!”结果中班工人只装了一方多矸石,石头就掉下来了,将年仅25岁的工人张某砸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剖析:这是一起拒绝危险作业保平安,屈从违章指挥演悲剧的典型案例。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享有以下安全生产权利:(1)劳动合同保障权;(2)危险有害因素知情权;(3)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避险权;(6)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在矿山井下,事故发生率极高,对矿山安全生产危害极大。本案例中,面对威胁矿工生命安全的同一险情,该煤矿早班工人能坚决抵制违章指挥,拒绝危险作业,保证了自身安全;而中班工人明知顶柱不牢,可能发生事故砸死人,却屈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在《劳动法》和《矿山安全条例》中都赋予工人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冒险作业的权利。工人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安全。

案例三:  

    2002年4月9日,北京保利华房屋拆除公司正在进行北京一居民楼拆除作业。下午5时,该公司现场安全员来到施工现场告诉工程承包人“今天就干到这儿,可以下班了”。承包人在通知民工收工后,便与安全员等人离开了现场。由于拆除工程已接近尾声,第二天就可以完工,施工的8名工人看时间还早,就没有离开工地,而是继续作业。此时该楼的顶层已拆完,剩下的二、三层却未按规程从上往下拆,整个楼体中间被掏空,四面山墙勉强支撑着。8名工人准备用钢丝将楼的北墙拉倒。由于北墙南侧有两个与之垂直的走廊结构墙残壁阻碍墙的拆除,2名工人就分别在结构墙的内外两侧用重锤击打墙根,稍远处的2名工人拿着套好的绳索等待打完墙就拉绳子。北面山墙北侧的4名工人一边等待,一边捡地上的砖头,他们4人都没戴安全帽。下午6时20分,北面山墙“轰”的一声向南倒塌,墙根向北滑移,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案例剖析:建筑物的拆除工程最好采取机械化拆除,人工拆除危险性较大,保证作业工人的安全至关重要。国家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专门设置一章,对拆除工程安全操作作出了十几条具体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在拆除作业前要制定安全措施,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拆除时应从上到下按顺序进行作业,防止坍塌等等。本案例中,事故发生的原因看似是民工自己违章操作所致,实则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承包商未能履行必要的安全职责。屏工的违章原因在于承包商未能向民工到行必要的安全常识的宣传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民工的行为符合安全规范.《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91条期定: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期程。第94条规定: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司分发生坍塌。可见,承包商未认真落实勘除工程有关规定而造成了这起事故,列这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四:

    2004年4月22日,南京某模具厂铸工车间女工沈利芬正在一台自制的砂轮机上进行铸件清砂作业。突然,高速旋转的砂轮破裂飞出,碎片击中沈利芬的头部,使其当场气绝身亡。    案例剖析:高速旋转砂轮的破碎造成人员伤亡是磨床操作最常见的伤害事故。砂轮的破碎多数情况是由于磨床旋转速度超过了砂轮的额定转速造成的。旋转速度增加,线速度就大,离心力也增大,由离心力引起砂轮破碎的可能性就加大。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安全,在砂轮的端面都清楚地标明其最高工作线速度,即额定速度。如果实际工作时,磨床转速超过标示的额定速度,砂轮很可能在工作中发生破裂,甚至造成伤亡事故。本案例中的沈利芬被破碎的砂轮击中,就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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