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首要责任。但当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存在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不到位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缺乏等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法定职能的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成为了安全生产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课题。
思考一:准确定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严格的中央政策对遏制多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效果甚微,法律效力及政府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决心和力度的层层衰减,表明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安全监管工作由最初劳动部门统一扎口管理,转变为安监、质监、建设、劳动、卫生等多部门分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了分散,但安全生产工作也出现了多头监管,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部门利益面前人人、处处争权力,重大责任、问题面前相互推诿、扯皮甚至互相拆台,安全监管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真空地带”,形成了“都想管而又都不管”的尴尬局面,导致地方政府缺乏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意愿。因此,必须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准确地进行定位,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综合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并制定一些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细化与专业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合作,增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安全生产主动监管意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联合监管,有效避免安全难题面前“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等同于政府”现象的发生,具体而言,推进安全监管,从本质主上要要实施好3项职能:
1、起草制定和宣传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监督企业遵法守法情况,对企业从监督角度实施审查、考核、验收等职权;
3、依法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查处伤亡事故。
思考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重点。
要把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和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作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的重点,首先,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合并和撤销的实际,针对职能调整后法律法规执法主体亟待转变的情况,在《安全生产法》作为基本法前提下,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及时调整和更新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安全监管业务指导上的现实意义;其次,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特点是依法行政、依法监察,这就要求其管理体系必须是一个集中、统一和垂直的管理体系,应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模式,学习工商、质检、药监等垂直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立经验,围绕 “综合不代替,监督不失控,协调有权威,指导有效果”的综合监管思路,从解决地方保护瓶颈和妥善处置地方经济利益与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入手,尝试安全监管机构实行国家垂直管理或省以下垂直管理,以切实改变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没有地位,监管没有力度”的境况,使安全监管真正实现事故上报无隐瞒、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和责任追究不放松,真正实现安全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再者,针对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工作不到位的现象,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新型安监执法队伍为总体目标,通过补充立法方式,有效保证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名称统一、服装统一和标识统一,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职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通过授权方式,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开展现场执法、立案处罚、听证审议等工作,通过不间断、连续执法和雷霆式的监管执法力度,逐步树立安全生产执法威信,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果,推进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思考三:合理划分安全生产监管权限。
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政府行政职能进行重新归并,过去由劳动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劳动安全卫生职能,分别由经贸部门或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病防治职能;部分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煤炭安全监管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由原来一个部门分解到五个部门,2004年以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及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也先后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伴随行政主体的转移而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监管权限上的矛盾:
1、特种作业人员、厂长(经理)从业资质培训、考核和管理矛盾,主要涉及到安监、质监和建设部门,常常出现多头行政;
2、工伤事故调查和工伤认定的矛盾,工伤事故调查由安监部门承担,工伤认定和仲裁却由劳动保障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结论在工伤认定中存在不认可现象;
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结论认定矛盾,国家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明确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处理,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各部门相关的规章又明确各自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4、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矛盾,目前我国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分别立法,职业卫生职能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2005年,卫生部、国家安监局联合发文(卫监发[2005]31号),就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了分工,但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分工还需要进一步协调,部门间还存在相互推诿现象,对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存在较大的空白区。
因此,除了已经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承担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职能外,应合理划分其承担的安全监管权限,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伤认定和仲裁职能划归安监部门承担,所有特殊工种及厂长(经理)从业资质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由安监部门统一开展,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从技术优势方面而言由卫生部门承担比较适合。
思考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理念。
安全生产工作要以新理念为先导,有新的理念才能有新的行动,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停留在点上、面上,安全生产理念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断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1、树立本质安全理念,改变“不发生事故不死人”观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倡了几十年,但政府仍然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在事故的善后、处理上,安全管理仍是事后处理型,把“不发生事故不死人”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和目标,只是半截子工程,是安全生产工作在“低层次循环”的反映。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逐步树立本质安全理念,将安全寓于生产、管理和科技进步之中,不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注重源头治理,克服体制机制的弊端,实现本质安全。
2、树立抓根本理念,改变片面搞“整改事故隐患”观念。所谓“整改事故隐患”从本质上来说是针对某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短板”,有的放矢,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举一反三,强根固本。“整改事故隐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但隐患查而不整现象屡见不鲜,多年后“事故隐患”仍然存在,仍然是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陕西陈家山煤矿、河南大平煤矿的惨痛教训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必须运用系统原理,树立抓根本的理念,从整改事故隐患中总结经验,及时做出如何避免类似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隐患整改做到既治标又治本,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审视,改变片面“整改事故隐患”的思维定势,从根本、基础、全局、长远出发,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3、树立与时俱进观念,不断改进安全监管方式。改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于疲于应付安全生产事故局面和救火队员角色,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弄清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根源性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推广科技成果,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的综合防御能力。从以往重点对具体隐患的检查,转变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为主,查找企业的管理薄弱环节,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体系的完善,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以往重点以告知形式的检查,转变为随机抽查、暗访及巡查为主,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安全监管人员成为企业安全员的不正常现象。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致使隐患加重、甚至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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