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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喜与忧

2008-0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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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从根本意义上实现安全生产的人本化管理,把安全生产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切实解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结构不尽合理问题,国家安监局、人事局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有利于稳定和加强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深受全社会的重视和广大安监人员的欢迎。

  我们在基层采访了解到:自从2002年10月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开始实行以来,几乎所有的安全工作人员以及与安全业务密切相关的人员都十分关注和踊跃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认定和考试,一时间人们学习安全知识的热情空前高涨,对推进安全工作进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踊跃之后,我们再冷静思考,这种热情主要源于对国家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拥护和对取得执业资格后社会对自身能力和价值承认的期待。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产生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下面再来探讨一些在执行过程中困惑和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前车之鉴

  目前吸引了众多人员参与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是由于许多参考人员根据经验对“注册”这个“国家标准”所能带来的收益持乐观态度,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制度由法规强制要求企业履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第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两年以上。在安全评价机构中执业是安全工程师唯一具有法律地位的地方,法规没有对除了安全评价机构以外的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聘用数量作明确规定,完全依靠于各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和企业负责人的思想认识,也就是说没有法律地位。

  制度体系决定的执业地位高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目前的境况如何呢?建筑监理制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在中国已经实施了十几年,制度体系比较完善,监理工程师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据《中国交通报》报道,中国监理在建设市场的地位不高,曾经在京津塘高速公路建设中 “风光一时” 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时至今日独立监理已经是十分困难,原因有三:监理责权不附、监理费用不足、监理队伍发展迟缓。监理队伍的状况是:队伍建设长期处于兼营监理企业多,专营监理企业少;兼职人员多,专职人员少;返聘人员多,正式职工少的滞后状况。力量不足,总体水平不高,却又不具备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动力,监理处于两难境地。中国监理作为不大的原因,简单的说就是监理的权利与其承担的责任不符,监理工程师待遇过低不能吸引具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从其他岗位向专职监理岗位合理流动,于是形成了各监理单位“有证无人”的现象。

  只有采用综合手段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才有可能避免注册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尴尬,注册安全工程师才能在我国的安全生产领域大有作为。

  二、美中不足

  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我们要谨记这个行业执业制度与其他行业执业制度的区别。

  从现有的制度框架来看,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报考资格的规定,综合考察报考者的学历、专业经历以判断其是否有资格参加考试。制度制定的初衷非常好,目的是选拔出具有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实践经验的人才。但在执行中对报考资格的审查是采用单位证明的方式,证明人和被证明人是同一个单位的,难免会产生把关不严的现象,由此将有一部分不具备足够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经验(年限)的人通过单纯的理论学习跻身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队伍之中。若能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在大纲中提高对实际技能力的考核,比如增加一项现场模拟考试等方法,以对实际能力的考核来填补报考资格审查中出现的问题。这样一来还会吸引更多具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投身于安全事业之中。二、安全生产技术有很多门类,专业性也很强,从大的方面可以分机械电气、防火防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矿山、交通运输、建筑工程施工、水利电力等八大类。大多数安全工作者都只涉及其中的某一两个行业,他们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基础知识都很熟悉,但对其他行业安全知识很陌生。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如果把某一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调到他所没有接触过的行业,可以肯定在开始一段时间他很难胜任本职工作。在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时增加对他被新聘用的行业知识的培训考核要求,或者在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上标明该安全工程师具备的某几种行业特长,只允许安全工程师在其具备足够专业知识的几个行业内流动,就可以改变这种状况。三、安全工程师对聘用单位的依赖性过强,妨碍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享有的执业自由,影响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正常行使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看不见成绩”的工作。我国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没有得到跟本好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清,在这样单位里的安全工程师难免会因为兢兢业业严格履行职责而和领导发生“不愉快”。安全工程师能否顺利得到《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安全工程师的续期注册所需材料中要求聘用单位出具的单位意见和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将会成为问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将由此受到限制;反之,这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聘用单位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他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现在这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看好另一个单位,准备“跳槽”。只要原单位拒绝出具《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变更注册要求的解聘证明,这位工程师就不能成功“跳槽”。注册安全工程师这种专业人才能不能合理顺利流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绩由各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变更注册不要求原单位的解聘证明将更加有利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业内充分发挥更积极作用。

  三、任重道远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安全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促进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好转,还能提高国家的国际形象,并且能为我国许多行业进军国际市场排除障碍。

  2001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正式出台了《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文,这个文件标志着我国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全面启动。我国加入WTO后,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安全市场逐步开放,国外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进入我国市场开展服务,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届时如果我国还未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我们不可能对进入我国市场的国外安全工作人员提出执业资格互认准入的要求,同时我国的安全人员也不可能进入已建立个人执业制度的国家,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安全市场是一个彻底开放的、不设防的单边市场,在同国外安全行业的竞争中,我们会处在不平等的、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我国安全人员因得不到以建立个人执业制度国家的承认还会成为在我国建筑等其他行业服务向国际市场挺进时的障碍。

  2004年9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司承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互认论坛分会在北京进行,通过这次论坛,必将进一步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国际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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