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一范畴,人们并不生疏。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人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状或下达安全责任目标等同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这种浅层次、表面甚至是片面的理解与做法,显然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落实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与主要特征加以探讨。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提出由来已久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提出由来已久,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我国就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1954年11月,在劳动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的劳动保护座谈会上就明确提出各级企业领导人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原则,并开始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197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对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况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1975年4月7日国务院批转《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要求“迅速改变安全工作无人责任现象,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必须执行”。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迅速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起来。要做到职责明确,赏罚分明”。198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厂长(或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1988年7月24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1997年10年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首次专门、全面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问题作出规定,强调“安全生产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务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行政正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地位及作用。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从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006年3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并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在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途径。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可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随着安全生产问题的日益突出而引起重视的,也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强化而逐步健全与完善的,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对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平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内部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制度,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核心与灵魂。其内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的一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以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这从两个层面可以看出,从制度的层面看,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工作制度,它所发挥的作用也不是单一和具体的,而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处于整个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的“母制度”和“总制度”,决定并影响着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围绕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总体目标与总体要求来设计,并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从工作的层面看,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复杂纷繁,在没有任何压力与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从事安全生产有关各项具体的工作的部门、单位甚至个人会自动将工作做到位,而安全生产责任制则从总体上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甚至个人在安全生产上必须履行的职责与必须承担的责任,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最为基本和最为有效的“规矩”。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到位的一种运行机制。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制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一是责任的设定,就是根据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权限,分别确定他们各自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是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各要素保持和谐匹配的一种状态,而实现和维持这一状态的过程则极为复杂并有大量的参与者、相关者,他们其中一个极为细微的不安全行为都可能破坏这种状态并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以约束他们的行为,确保其行为的规范;第二是责任的分解。从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来看,安全生产责任表现为一种整体的责任,即维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是一个地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但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显然又不仅仅局限于维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个部门,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第三是责任的传导。安全生产的责任传导表现为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决策及措施能在各级及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得到认同、得到重视、得到贯彻、得到落实,各相关的主体确实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工作加以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决策及措施能产生应有的效应。第四是责任的检查。检查是确保责任制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手段,没有进行必要检查的责任制是形式主义的责任制,是毫无约束力的责任制,在责任制的落实过程中,通过必要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责任制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督促有关主体依照责任制的内容要求履行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做好自己该做好的工作。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一个保证体系。目前,有关方面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识与理解还在在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不少地方、部门和企业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仅仅理解为政府与政府的有关部门、政府与企业、或政府与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从所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以为签订了责任书或责任状就是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结果是将建立责任制变为签订责任书或下达责任状的一个仪式或一场会议中的一项议程,这种以责任书或责任状代替责任制的做法完全违背或偏离了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难以真正落实到位甚至流于形式的一个深层原因之一。系统论的观点认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通常要包括三个特征,一是一个系统通常要包含两个以上的要素(或子系统),二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的相互联系,三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供求关系产生特定或相应的功能。同样,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从其内部各有关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看,它应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二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特征
1、主体的明确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体是明确的,主要包括三个,即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而这三个大的主体又包含的若干个相关、具体的主体。具体是:(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主要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上的总体责任。所以《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也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所应履行的职责,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也将行政村、居委会等自治组织作为一个领导责任主体,实现了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及有关职能的向基层的延伸,形成了一个较为健全的安全生产工作网络,这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及特点的要求。(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各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在自己监管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履行和落实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内容的强制性。内容的强制性就在于将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不同层次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具体化、明确化,并以一定的形式加以确认,这种责任一旦确认后,对于有关的主体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通常,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的强制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对于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加以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二是来源于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相关岗位的限定或规定,也就是工作岗位的权利与责任具有对称性,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称,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也不管是领导或是从业人员,都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或岗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这是因为安全并是不一项可以分离的独立工作,它融合、依存于整个社会、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所从事的社会经济、生产经营及个人的具体作业过程之中,只有当所有的主体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的要求做好自己该做的,安全才有保证。三是来源于某种工作或某项活动的收益与风险所存在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要获得一定的收益,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承担风险的形式既表现为各种主体必须承担的各种责任,也表现为为控制这种风险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必须开展的工作和所必须支付的代价,这在生产经营单位表现得尤为明显。
3、运行的规范。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运行是一个完整、严谨的过程,这一过程具有较为明显的规范性:一是运行环节的规范性。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行的环节主要包括的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各种主体通常能依法依规或工作要求,逐项推进、逐项落实;二是责任内容的规范性,即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具体化,明确目标、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并以一定的形式、格式加以确定;三是责任考评规范性。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可以进行规范的考评,就是通过建立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制度,研究制定全面、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对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制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4、结果的约束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结果对于相关主体来说具有约束性、具有较强的压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他们政绩、业绩的考核与评价。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约束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渠道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或公布,让政府、社会的有关方面对相关主体落实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监督。二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罚,即通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奖罚规定,明确各层次责任主体可能得到的奖励类型、奖励档次、奖励形式或可能承担的责任类型、责任档次、责任形式,对责任制落实好的政府、部门、单位给予相关的奖励,对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或由此而造成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进行相关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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