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要注意以下细节问题。
其一,规范执法监察的流程。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其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语言。规范执法监察的书面语言,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术语为准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实际,准确表述。
其三,复查应及时进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十六条指出,“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其四,规范案件办理环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指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依法调查取证,想方设法多方取证,既要做调查询问笔录,又要做现场勘验记录,还要寻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注意突出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五,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三十条对执法文书送达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遵守这一规定,送达执法文书,首先要明确受送达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上述这种直接送达的方式没有什么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采取留置送达的时候,特别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必须是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在现场;第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送达无效。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才能按上述程序完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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