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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2009-05-21   来源:滨州市安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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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然而,现实工作中,对于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和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上是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督促之下才做到持证上岗,而且对于此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不仅有“地方保护”色彩,同时还具有“不确定”性。以一家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为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取证由两级管理:设区的地市发证在省内通用,省级发证在全国通用。一方面,此类人员的取证在企业所属地成为一种潜移默化的“规则”;一方面,在取得的证上往往填写有单位名称和行业种类,跨区域是否可以使用,目前没有专门规定。

  其次,对于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很难确定,目前大部分单位的两类人员并没有受到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的培训。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两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抓好全员的安全培训。目前一方面不少单位在招聘的时候往往侧重于“各类证书”,现实中缺乏安全证书;另一方面各行业在日常的安全教育中缺乏安全人才。解决证书和人才的问题可以探索实行“安全管理”资格制度。即在各类人员(特别是未就业的学生)中推行将安全管理资格证作为上岗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各行业也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作为从事安全管理的前提。二是抓好特殊行业的取证和管理。针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单位的两类人员可以探索在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基础上,探索分行业、通行化。即取消两级发证,实行全国联网发证,此类证书不分单位,仅仅按照行业划分,取得此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当的学时,进行系统的学习,具备本行业的安全管理知识。这类人员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本行业的任何单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持有证书的人员可以由单位进行聘用,还可以和安全助理进行结合,聘用记录和工作情况可以实现全国联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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