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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在安全事故中的作用和目的

2009-07-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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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开展舆论监督是每个新闻媒体的使命、责任和义务。如何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功能,避免新闻侵权,新闻媒体和工作者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本文探讨的是安全事故中新闻舆论监督有效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运用和影响。

  关键词 新闻舆论监督 安全事故 合法性有效性 有限性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新闻舆论监督在发现、揭露、批判、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 2008 年 9 月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三鹿奶粉、深圳龙岗区大火等事故集中爆发,在对这些事故的报道中,新闻传媒及时传递事故原因、发展、和处理的各种信息,开展了积极的舆论监督,促使问题解决,也很好地引导了舆论,打了一场漂亮的舆论监督仗。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在对安全事故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报道带来的社会心理危机、媒体和记者因侵害名誉权频繁被推上被告席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舆论监督的积极效果。如何指导和约束新闻机构的舆论监督活动,以确保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正确、高效地进行,需通过总结有关新闻舆论监督实践的基础,形成制定若干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规则。笔者以为,安全事故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应主要遵循三个原则:有效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一 有效性原则

  新闻舆论监督报道对安全事故中的各种社会丑态和不法分子的劣行予以公开揭露,是深受群众欢迎、社会效果强烈的一种新闻形式。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又是一件担风险的事,一不小心,麻烦便可能惹上身,使媒体从业人员处于尴尬的境地。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媒体从业人员常常遇到种种困惑,使舆论监督难以有效开展:一是“想说不能说”。对于一些问题性、批评性的报道,因有关部门的干预而不能及时发出;二是“说了也白说”,舆论监督反映的问题,解决难度大甚至暂时无法解决;三是“说人惹麻烦”。由于采访不深人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引发种种新闻纠纷甚至是官司,不仅监督失效,还往往给媒体自身带来许多麻烦。这些问题也影响到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效力。

  面对安全事故报道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新闻传媒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要注意尽可能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采用各种有效方式进行监督报道,实现最好的监督效果。这就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原则。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一)、选题的有效性。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选题应坚持“有利” 的原则,即要通过负面报道使有关部门或群众受到警示,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就是常说的“要帮忙,不要添乱”。安全事故本身因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稳定,能够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是有效的选题。但由于其涉及面广,解决起来矛盾多、困难大,便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对于那些通过开展舆论监督能解决而且必须得到解决的问题,媒体就应全力以赴进行监督报道,努力促成问题的解决。如去年的含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媒体对此进行了声势浩大、层层追踪的报道,揭露出中国问题奶业的种种内幕及其监管部门的责任缺失,体现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另一种是虽然必须但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可能给群众心理和社会秩序带来巨大冲击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媒体应暂不报道,以免提出问题但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引发社会的不满情绪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

  (二)、方式的有效性。好的方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新闻舆论监督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行,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首先,要争取领导支持。在我国,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掌管着新闻传媒这一舆论工具,而同时又常常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有效的舆论监督离不开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舆论监督所揭露、所涉及的问题的最终解决,也离不开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事实上,我国新闻舆论监督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某些领导人的“护短”和设置障碍,而很多新闻舆论监督问题的解决,也是因为其引起了领导人的重视和支持。只有争取到领导支持,“想说不能说”和“说了也白说”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其次,要赢得群众支持。进行新闻舆论监督,重在调查取证。 新闻从业人员无论是以公开的身份采访还是进行隐性采访都离不开公众所提供的帮助。没有群众的支持,新闻从业人员即使有天大的本事也无法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包含舆论监督内容的新闻报道见诸媒介以后,仍然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关键在于吸引公众积极参与,踊跃发表意见,形成某种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舆论压力。在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因为舆论监督受到被监督者打击报复时,群众对被监督者的一致谴责是被监督者认错及媒体和记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舆论因素。

  再次,要形成监督合力。对于严重干扰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新闻界有必要形成整体联动之势,以造成强大的舆论谴责力量,被监督者才会有所收敛。相反,个别媒体的行动难免孤掌难鸣,因而不足以构成对被监督者的威慑力。这种监督的合力既包括不同类型媒介之间以优势互补的方式联合作战,也包括同一类型不同地区的媒介之间的合力,最大程度地开拓监督空间,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

  最后,要坚持善始善终。新闻批评不是为批评而批评的,而是为了指出缺点,解决问题,让群众看到批评的缺点是可以克服的,从而树立前进的信心。这就要求批评报道要有个回报和交待,要善始善终,努力促成问题的合理解决。特别是对来自群众的批评稿件更应有确实的交待。媒体不应把批评稿件见报或播出作为完成批评报道计划的最后标志,而应在稿件发表后继续同被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反应,向受众作连续报道,并努力促成问题的合理解决。

  (三)、结果的有效性。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其目的在于解决问题。这既是舆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又是它的最终归宿。新闻舆论监督结果的有效性也是围绕问题的解决产生的。最有效的结果是不但促使被监督问题本身的解决,还给同类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甚至直接促成相关问题的解决,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整体性效果;其次是作为个案解决被监督的单个问题;在各种因素限制,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提出问题,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重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也是一种有效的结果。

  二、有限性原则

  任何权利都有限制。人是生活在社会里的,个人在行使权利时和整个社会的权益及其它人权益是紧密相联的。如果个人毫无限制地行使其权利,结果必然是损害他人乃至全社会的合法权益。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必须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宪法对权利与自由作出了总的限制性规定,《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舆论监督权也不例外,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有限性原则。如果让新闻传媒或者个人无限制地使用新闻舆论监督权,就可能造成对其他人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激化矛盾。只有让新闻舆论监督在一定限度范围内进行,才能平衡各种权利,缓和社会矛盾,发挥最好的效果。

  新闻舆论监督的有限性原则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对新闻舆论监督权行使的正当性限制。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就是赋予他们获取正当、合法权益,谋取个人幸福的手段。这种正当、合法权益和幸福是利己的,但同时也是利他人的或利社会的,至少是对他人和社会无害的。法律是站在客观、正义的立场上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权衡来设定每个公民或社会成员的具体权利的。对新闻舆论监督权行使,一方面要使公民在现实的社会基础上享有必要的尽可能多的权利和自由,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和公民获得信息、表达意见、监督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对新闻舆论监督权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免其任意行使损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任意行使,可能与社会权力与其他公民权利造成冲突。与公共权力的冲突主要有过激言辞煽动违法犯罪,破坏国家安全;监督过程中造成泄露国家机密;监督过程侵害到司法权力的正常运行等。与其他公民权利的冲突主要有: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构成诽谤或者侮辱;揭露他人的隐私,侵害隐私权等。为了防止这种与社会和其他公民权益的冲突,有必要对新闻舆论监督权进行正当性限制。

  (二)、对新闻舆论监督权行使的适度性限制。权利的行使要适度,不能过度,过度就会招致不良社会效果。新闻舆论监督权也一样不可以随心所欲,毫无顾忌,而应根据客观实际的需要,审慎地使用权利,把握好“度”。度是指一定事物的质量界限,“适度”即把握新闻舆论监督的质量分寸。安全事故中新闻舆论监督内容都是公众普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需适度进行监督和引导,以免造成公众认识的混乱和过激状态。此外,适度性还表现在把握好批评报道和正面宣传的比例问题,应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控制批评报道的数量。如果媒体充斥着过度过量的批评信息,就可能影响人们对现实社会主流与本质的准确判断,失去对政府和国家的信心,造成负面效应。

  坚持适度性原则,就是要有平衡观念。平衡是建立在对事物的整体具有全面认识的基础之上的。过度则失去平衡,也就没有公正。把握平衡就是要求新闻舆论监督客观公正,克服追求轰动效应的错误认识。有错误当然要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是实事求是的,既不能大事化小,点到为止,也不能无限上纲,夸大其辞。片面地扩大监督强度或是单纯“报喜不报忧”,都会造成舆论监督失衡。平衡观念还表现在对同类事物的比较方面必须客观公正。比如香港食物安全中心10月 25 日公布最新一批食品样本三聚氰胺含量检测结果,其中两种食品样本,包括一批来自大连的鸡蛋和来自菲律宾的饼干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内地媒体转载时,只报道了大连的“问题鸡蛋,而省略了菲律宾的“问题饼干”。 这种“忽略”看似突出新闻的“地方性”和“切合度”,但也放大了内地食品的不可靠性,对国内消费者信心产生了无形打击。 香港媒体在报道这起事件时,对待内地“问题鸡蛋”和国外“问题饼干”使用了等量笔墨和版面,这样的客观、公正,是对港民健康的负责,也是对内地消费信心的保护。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指新闻舆论监督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与职业规范等规定的原则,它是我们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新闻舆论监督的一切行为合法,才能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保护下安全有序地进行。在这方面,特别是在存有各种争议的诸如隐性采访等方面,必须审慎地专门制定采访原则,原则的第一条是“依法行使采访权利,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新闻从业人员应该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纵使有“无冕之王”之誉的新闻工作者也不例外。记者有采访的权利,被采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同样依法享有多种权利。这种合法性原则的实质就是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之有法可依。合法性的内容包括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合法和程序的合法。

  (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指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从事新闻舆论监督活动的人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要求具有一定资格的新闻活动主体。一般情况下,从事新闻舆论监督活动的人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者,主体是记者等。我国的新闻机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成立并开展活动,如果未经批准成立,就不能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一般而言,这部分主体拥有当然的合法性。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主要体现为:未经法律承认而从事新闻业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被法律认可而从事新闻业务的自然人以及虽然具有新闻工作者身份但从事与其资格不相符合的新闻活动的活动主体。

  (二)、行为合法。有了合法的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新闻主体的所有行为都具有了合法性。在合法身份的前提下,新闻主体的行为还必须具有合法性。简而言之,就是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动机、目的应该是合法的;行为手段具有合法性;行为结果具有合法性等等。行为的合法意味着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的新闻舆论监督全部过程中的行为应该具有合乎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与职业规范等规则的规定,从选题、采访、调查到新闻文本的形成、发表和发表后的社会后果均应符合上述规则的规定。

  (三)、程序合法。程序的合法性是最容易为人们所忽视的,但在关注实体权利的同时、日益尊重程序权利的今天更有必要提倡程序的合法性。因为实体权利和实体的合法性比较让人接受,也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相反,程序性权利和程序性的非法似乎有时不会影响到人们实体权利的享有,所以容易被人们忽视。

  新闻舆论监督的程序指新闻机构及其从业者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形成的并应遵守的一系列工作步骤次序。良好的、合法的程序是实体性合法的保障,程序合法具有独立的价值。《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尊重采访对象的声明和要求,采访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单位介绍信。”本条规定就是对新闻工作的程序的一个规范。当然,新闻舆论监督有其特殊性,是以揭露不法行为、社会不正之风和不良现象为主的,要想取得采访对象—很可能就是不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实施者—的同意并尊重他们的声明、要求并主动出示记者证的话,可能很多精彩的新闻也就不可能出现了。因此,针对此类情况是允许隐性采访的存在的。关于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学界尚无统一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隐性采访有存在的必要。隐性采访涉及新闻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以及暗含着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一定冲突。

  同时,有些安全事件的新闻舆论监督行为涉及到公安、 司法等机关的权力行使,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司法执法活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需经由一定的批准程序方能保证程序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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